父母

我父母來幫我看孩子,三月入境,九月要回國。他們想過一個月再來。就可以再呆六個月。因為上次來延期被拒,這次差點兒沒給簽。我今年七月就可以申請公民了。如果他們明年二月簽證到期前回國或去趟加拿大再回來,是否能趕上我替他們在美國申請綠卡?在pjiang的博客上看到這一段:

B-2 Extension
由於 B-2 簽證是多次入境有效的,入境可以與“30 天”無關。
如果是在 I-94 有效停留期之內返美,且不超過 30 天,適用的是“30 天”,其有效停留期不會延長;若是在 I-94 過期之後返美,或多於 30 天,則將得到一個新的 I-94 並新的停留期 (通常另外的半年) 。

也就是說,如果I-94仍有效, 或在加拿大不到30天,這個辦法就行不通, 對嗎?

如果到時候父母需要逾期滯留等我給他們辦綠卡,是否會有問題。逾期的時間長短有關係嗎?

多謝各位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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