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在以前4個中心都處理I-140的時候,是有很多law firm這麽幹的

來源: xiaobaitu 2008-01-29 21:53:28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261 bytes)
本文內容已被 [ xiaobaitu ] 在 2008-01-30 19:20:24 編輯過。如有問題,請報告版主或論壇管理刪除.
當然要用不同的州的地址 遞交,這樣才能符合轄區的規定
嚴格說是有欺詐成分(至少在申請人的地址上是說謊)
而且這種做法隻適用於NIW和EB-1a,有雇主的不行
後來移民局總部取消了VSC和CSC對I-140的審理權,將所有申請都集中到 NSC和TSC,很可能是發現了這種情況而采取的對策

所有跟帖: 

也就是說規定並不是許可的,特別是同個人在相同地址投放 -radiology- 給 radiology 發送悄悄話 radiology 的博客首頁 (286 bytes) () 01/29/2008 postreply 22:30:23

應該說有可操作性,因為地址並沒有假,如果是因為Efiling被 -xiaobaitu- 給 xiaobaitu 發送悄悄話 xiaobaitu 的博客首頁 (54 bytes) () 01/29/2008 postreply 22:49:40

這個空子不好鑽,誰敢肯定交第二份申請不會到第一份的 -radiology- 給 radiology 發送悄悄話 radiology 的博客首頁 (64 bytes) () 01/30/2008 postreply 06:4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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