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要用不同的州的地址 遞交,這樣才能符合轄區的規定 嚴格說是有欺詐成分(至少在申請人的地址上是說謊) 而且這種做法隻適用於NIW和EB-1a,有雇主的不行 後來移民局總部取消了VSC和CSC對I-140的審理權,將所有申請都集中到 NSC和TSC,很可能是發現了這種情況而采取的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