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樓下的貼子中也回了個帖子寫了自己的理解,我的理解是,如果以結婚為由申請不反對信方式的豁免,也可以,但,國內的單位的同意信是一定必須的.如果單位不同意,或者花了兩個政府的錢,隻是因為結婚就申請豁免,無論美國和中國大使館,都不同意的.對吧?
回複:通過學習,深入體會了。
所有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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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理解還是不對,如果能夠證明回國會造成公民配偶/子女
-xiaobai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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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2007 postreply
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