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是美國綠卡持有人,你當然就可以合法住在美國,也可以自由在美國內外旅行;但是請注意,如果要到美國外旅行,每次在海外停留的時間不要超過半年,更不要以為取道美加邊界、或循陸路方式出境,就可以不被美國移民官員發現。
最近一名持有綠卡,從香港回來洛杉磯的居民,在進關時被移民官員以她在國外停留時間過久為由,扣下她的綠卡。令這名婦女不解的是,她當初離開美國時是取道加拿大,當時她除了一紙登機證外,根本沒有出示任何證件,移民官員憑甚麽認定她在國外停留的時間?
美加邊界長期以來通關作業一直寬鬆,兩國民眾從這裏出入都很方便、容易,但是自從911後,這個關卡的檢查已經嚴格許多,很多加拿大公民即使隻是短期入境美國,常常會被攔下問話,導致不少怨言。
據了解,國安部在911後曾要求各航空公司,向該部提供搭機旅客的資料,理由是這樣可以提早篩檢出可疑的恐怖份子,但是由於事件涉及旅客的隱私、以及航空公司的業務機密,因此航空公司配合的意願不大,這個規定迄今仍然隻在試驗階段,並非強製執行。因此,包括長榮與華航在內的幾家航空公司都很篤定的說,旅客何時出境美國的資料絕非航空公司所透露。
律師許俊良說,他最近接觸到的案子倒沒有人因為在國外停留過久而被扣下綠卡,最多隻是被機場的移民官員叫到一旁訓斥一番。他相信,即使情節大同小異,每一個案的結果都會不一樣,綠卡持有人因為在國外停留過久,入關時遭到刁難並非新鮮事。
至於說,為了怕被刁難而取道加拿大出境,認為這樣比較能夠收到神不知鬼不覺的效果?這是錯誤的認知,因為即使美方對出境旅客沒有留下資料,但是綠卡持有人回到美國入關時,依然需要出示護照,在他們的護照上會蓋有他們出入他國的資料,移民官從這裏就可以推斷對方在海外的停留時間,何況他們的經驗老到,一般隻須目視就可以猜出7-8分,更何況他們與入境者的對話也很有技巧,三言兩語之後就可以判斷旅客在海外停留多久。為此,他們對綠卡持有人的建議是,不要心存僥幸、不要尋求繞道,一趟出國為時不要太久,實在有必要時隻要坦白交代,移民官還是有可能通融。
萬一綠卡被扣怎麽辦?
綠卡持有人入境時萬一綠卡遭到移民官員扣下該如何是好?別慌!這是移民律師提供的第一個建議;更重要的是,當事人應該知道移民官員充其量隻有權扣下綠卡,沒有權力沒收綠卡,因此持綠卡出入美國的旅客要懂得自保,最好隨身備有可以證明當事人有強烈意願在美國居留的證據。
律師張誌明說,美國是法治國家,申請到綠卡的人同樣受有法律保障,雖然美國移民局往往憑著綠卡持有人,在國內外居住時間的長短,來判斷當事人是否有意願在美國長住,而且根據法律他們有權把有疑問的綠卡扣下來,但是那也止於根據適法程序(due process of the law)扣下來而已,民眾隻要證據齊全、而且有可信的說辭,還是可以保住綠卡最終不致被沒收。
目前美國政府看待綠卡持有人在海外停留期間的長短,以時間是否長過半年、一年為準,如果拿到了綠卡後經常到國外旅行,但是一次不超過半年,大致上不會有事;如果超過一年者就會被認為沒有意願長居美國,大部份的情形下綠卡就會被吊銷,至於在海外停留的時間如果介於半年到一年之間又當如何?這就是灰色地帶,相關的抗辯能否成功,就要看當事人準備的證件是否齊全,所陳述的理由是否充分,以及受理的移民官、乃至移民法官的個別情況而定。
在與移民法官抗辯的過程中,舉證的責任在於綠卡持有人。一般認為有說服力的證件包括:必須在海外接受醫療的證明、海外的事業在那段期間特別忙碌,因而無法常回來、在美國有家、家人都住在美國、孩子還在求學、或者有連續的水費、電話費帳單、按時繳納房貸、汽車貸款的憑證、甚至參加教會或活動型社團的會員名冊等;換句話說,具備越多能證明當事人與美國居住社區關係密切的文件,越能佐證當事人有意願、與計劃在美國長住。
當然,如果當事人的解釋獲移民法官采信,綠卡被沒收的危機就會解除。當事人爾後出國時還是得小心,因為其名字可能就被列入移民局的觀察名單中,他們將會繼續注意當事人未來的出國旅行的模式。
不幸被扣下綠卡的人不要太惶恐,因為綠卡也算是一種個人財產,這種財產既然是循正當途徑取得,當然也得經過適法途徑才能沒收或吊銷;一般移民官員並沒有這種司法權,不能說沒收就沒收,頂多隻能暫時扣下來,並且要求當事人在一定時間內到移民局辦公室申訴。
一旦需要申訴,當事人就應把前麵所說的各種證件備齊,然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移民法官提出抗辯。
zzzzz加州陽光離開美國超過半年綠卡可能被扣,即使取道加拿大也不保險tttttt_:$ _(^) _(b) _(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