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舉出任何AAO或BIA判例來證明有共同生育子女的案例被確認為假結婚的

否則就請勿以自己的想象 來代替對事實的分析。
另外,移民法官在法庭 granted 取消遞解令的法律基
礎是美國公民(baby)的extreme hardship,和婚姻 的性質無關。所以以前有 這樣的判例,孩子是女方同 別人偷情生的,(男方 知道自己 無生育能力 ),所以向移民局 提出
withdraw I-130,導致女方485遭拒後進入removal procedure,
並且有DNA報告證明過錯在女方,但 judge裁決取消遞解令,在判決前的總結性陳述中,judge解釋說女方過錯明顯
但嬰兒無辜,判決必須考慮美國公民兒童的最大利益 ,,,,
當然這個case中女方行為應該受到道德上的譴責,但我在這裏所要提示的是法官通常 做出裁 決的思路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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