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二條的有效簽證,該如何理解?請皮先生和小白兔等大師務必出手解惑。

眼看月底我就要手持485收據回國了,沒有AP,這是回國前最後一問。
作為H4,我的簽證上的有效期家中領導的H1效期一樣到09初有效,但entry一欄起數字為“1”。我打算明年4月,或8月回美國,那時估計我可以拿到有效期為一年的AP,那麽請教我可以不去簽證嗎?我的意思,我的簽證算有效嗎(效期沒過,但次數超過一次,不過又有AP),符合第二條的規定嗎?
明年4月,或8月回美國,是否呆得太久,485一定還是很可能會失效?
類似問題或許早已被問爛了,可我還是很想得到各位大師就我的個案經過思考以後親自做出的解答。
我並非愛冒險,但是在事情太多,沒有把握能早來。我知道越早來越好,起碼孩子能得到照顧。
另外手印已被采集,最近小孩子除了照相也要被強製采集一個食指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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