俺現在從國內單位出的經驗證明,不是原單位人事處蓋章的那種公函,而是原來的研究室主任(現在研究所總工)用帶單位抬頭的公函紙打印簽字並附了中英文名片。
請教小白兔及各位過來人:這算不算是 USCIS 認可的那種 "letter from former employer" ? 還是 USCIS 會認為這屬於 Personal letter from co-workers 那種,我要有兩封這樣的信,還要自己再給個 Self Affidavit 解釋為什麽這經驗證明不是出自原單位人事處?國內原單位的人事處很 CD, 說檔案已經轉走,蓋章無憑無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