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複:請教小白兔及各位過來人 -- I-140 Experience Letter 問題

USCIS 來了 RFE, 要求補 Evidence of experience。
俺現在從國內單位出的經驗證明,不是原單位人事處蓋章的那種公函,而是原來的研究室主任(現在研究所總工)用帶單位抬頭的公函紙打印簽字並附了中英文名片。
--如果他以雇主(你以前上司)名義寫的就可以。

請教小白兔及各位過來人:這算不算是 USCIS 認可的那種 "letter from former employer" ? 還是 USCIS 會認為這屬於 Personal letter from co-workers 那種,
--取決於寫信人的信的內容和口氣。

我要有兩封這樣的信,還要自己再給個 Self Affidavit 解釋為什麽這經驗證明不是出自原單位人事處?國內原單位的人事處很 CD, 說檔案已經轉走,蓋章無憑無據。。。
--其實不一定非要前雇主的信,(當然有最好,證據最強),也可以用其他證據,如推薦信的工作介紹,在工作時的papar等,如果沒有雇主的信,需要多種證據,多方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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