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提是以小孩申請豁免。。。其它的途徑暫不考慮。而且同樣條件下對比
法律條款都有以下豁免,不管移民還是非移民。
1.J1豁免---需要證明給小孩造成extreme hardship
2.犯罪豁免---需要證明給小孩造成extreme hardship
小白兔說法,情況1沒法證明。情況2可以證明。俺想他們需要相同的證據相同的途徑去證明。所以,如果2可以證明成立,1怎麽就不能證明成立?
現在感覺不是俺不求甚解,原因如下。。。
所有跟帖:
• 你的以小孩為由申請豁免,很容易,行了吧 -大豆腐- ♂ (0 bytes) () 07/09/2007 postreply 17:58:26
• 兩年=/=終身,法官判你坐牢兩年和終身監禁,你的感覺一定不同 -xiaobaitu- ♀ (42 bytes) () 07/09/2007 postreply 18:50:12
• 就是hardship的程度不同 -xiaobaitu- ♀ (0 bytes) () 07/09/2007 postreply 18:53:41
• 佩服你的耐心和好脾氣! -金色風鈴- ♀ (0 bytes) () 07/09/2007 postreply 18:5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