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感覺不是俺不求甚解,原因如下。。。

來源: 2007-07-09 17:55:12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前提是以小孩申請豁免。。。其它的途徑暫不考慮。而且同樣條件下對比

法律條款都有以下豁免,不管移民還是非移民。
1.J1豁免---需要證明給小孩造成extreme hardship

2.犯罪豁免---需要證明給小孩造成extreme hardship

小白兔說法,情況1沒法證明。情況2可以證明。俺想他們需要相同的證據相同的途徑去證明。所以,如果2可以證明成立,1怎麽就不能證明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