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移民和移民,在移民與國籍法上適用的條款完全不同,當然是兩回事。
回去被注銷護照,並不一定算政治迫害,通常隻是算是歧視而已。構成迫害的基礎是“真實的恐懼”(指人身自由,生命安全等)那種情況人家就直接申請庇護了,用不著再申請什麽豁免。
你沒有在這一行工作過,所以沒有具體的感受,這裏麵有些東西隻有實地操作起來才能分辯清楚
犯罪和黨員豁免那是申請485移民時的情況,J1是短時間回國服務
所有跟帖:
• 有什麽不同?不都是要證明extreme hardship? -jjyyjjyy- ♀ (0 bytes) () 07/09/2007 postreply 16:24:49
• 我不想和你費口舌了,已經告訴你調整身份和非移民簽證轉換在移民法 -xiaobaitu- ♀ (68 bytes) () 07/09/2007 postreply 16:38:34
• 啊呀,用個大白話介紹介紹不同的條款不就行了?俺感興趣那個根而已 -jjyyjjyy- ♀ (46 bytes) () 07/09/2007 postreply 16:44:21
• refer www.uscis.gov /laws & regulations / INA act212 -xiaobaitu- ♀ (51 bytes) () 07/09/2007 postreply 16:5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