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我根本沒有想到這個問題,前幾天因為要file 485,我才跟我公司的律師問到485遞交180天後,關於換工作的事,律師說這兩種工作截然不同,不能換。繼而我又想到了H1B transfer的問題,就又寫信去問律師,similar job的原則是不是也適用於H1B transfer,律師回答說是。
我的律師是全美最著名的幾大移民律師之一,但是我總是覺得有的時候律師的話,不如大家的實際例子管用。我對此事的猜測時,在H1B transfer 中,也許有similar job的問題,但是可能實際上非常寬鬆,不知是不是這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