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2005年底隨我從A城市搬到B城市時,在身份上犯了一個嚴重錯誤. 她當時是H1, 我打算讓她待在家裏,有朋友說隻要留最後三次的pay check, 到我申請H1時讓老板發這三次pay check就可以了轉H4了. 我們就信了. 於是老婆辭掉了工作,隨我搬到新的城市. 到4月份申請H1時才發現這樣作是非常錯誤的, 期間大概5個月. 好在老板給了最後3個pay check用做了轉身份用 (她後來轉了H1).我的問題是:
1) 移民局有多大可能發現這個問題?
2) 在G-325上的地址時間段如何填? 比如 H1 申請上表明她4月前應該在A城市工作,可是她實際上從前一年的12月底已經在B城市了?
現在好後悔輕信了別人的話. 請高人指點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