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們,此話當真?還是信不信由你?

有一狐友說,凡是被轉的案子是以新的收到日期作為審理時間。例如,我的485遞於
2005年六月,案子被轉NSC,並且收到日期是2007年三月15日,而NSC的485 EB日子是2006年九月份,難道說我的485還沒到審理時間?這這這是咋說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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