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狐友說,凡是被轉的案子是以新的收到日期作為審理時間。例如,我的485遞於 2005年六月,案子被轉NSC,並且收到日期是2007年三月15日,而NSC的485 EB日子是2006年九月份,難道說我的485還沒到審理時間?這這這是咋說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