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你是自由職業者﹐如作家﹐畫家﹐獨立製片人等﹐否則485階段

還是會要 僱主信﹐以證明你還在持續 從事 國家利益 或 你的 傑出領域 ﹐當然不需要 證明該職位是永久性的
如果你在海外美國領事 ,以 consular processing代替485﹐不需要美國的 employer letter﹐隻要證明 你在海外從事該職業即可。
以你的條件﹐我認為不大符合EB1a條件﹐RFE後被拒的可能較大 ﹐當然如果隻是 為了拖到可以遞交 NIW的485﹐還是可以 作為 權宜之計的﹐不過可能會給移民局印象不好
是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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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等你的專利在若幹國家獲得承認﹐並且有報導﹐之後機會會大些 -xiaobaitu- 給 xiaobaitu 發送悄悄話 xiaobaitu 的博客首頁 (93 bytes) () 04/07/2007 postreply 08:44:54

謝謝xiaobaitu和各位 -綠卡早就不是綠色了- 給 綠卡早就不是綠色了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4/07/2007 postreply 1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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