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你是自由職業者﹐如作家﹐畫家﹐獨立製片人等﹐否則485階段

來源: 2007-04-07 08:37:21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還是會要 僱主信﹐以證明你還在持續 從事 國家利益 或 你的 傑出領域 ﹐當然不需要 證明該職位是永久性的
如果你在海外美國領事 ,以 consular processing代替485﹐不需要美國的 employer letter﹐隻要證明 你在海外從事該職業即可。
以你的條件﹐我認為不大符合EB1a條件﹐RFE後被拒的可能較大 ﹐當然如果隻是 為了拖到可以遞交 NIW的485﹐還是可以 作為 權宜之計的﹐不過可能會給移民局印象不好
是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