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就職的原雇主外包的律師或是移民局,在H1第一個3年到期RENEW新3年時,把原本為07年8月30日的到期日錯寫為4月2日.今天原雇主表示4月17日會通知移民局關於LAID OFF的事.所以,先生又在積極尋找肯幫忙的下家.在這爭分奪秒的時刻,少了這寶貴的15天,不知道對人會產生什麽影響...
真是沒時間感歎,有誰知道:
如果先生在4月17日離境,希望一年後回來重申請H1,這其間常來常往美國(為了找工作,也是為了家人多在一起,我們還有一年幼小兒),到底可不可以?因為根據移民局規定,H1必須離境一年才可再次申請H1.
誰有相關規定條文嗎?
謝謝!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