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移民法關於加拿大綠卡五年住兩年的要求

來源: CA94538 2007-02-11 14:52:25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8347 bytes)
如何滿足加拿大綠卡五年住兩年的要求


1. 五年住滿兩年的規定的理解

加拿大新《移民及難民保護法》第28條規定:一個永久居民,在任何一個五年時間以內,必須有兩年的時間居住在加拿大。根據法律規定,隻有以下三項途徑可以滿足這一要求:

1、 本人實際在加拿大居住;

2、 陪伴有加拿大國籍的配偶在海外居住(此時,在境外居住的時間被視同為在加拿大居住)(注意,在海外陪伴有加拿大國籍的子女則不能算);

3、 為一家加拿大公司或加拿大政府機構在海外工作(此時,在境外居住的時間也被視同為在加拿大居住).

除了這三種辦法,基本上沒有更好的辦法了。如果無法通過第一種、第二種途徑,則隻有通過第三種途徑來維持身份。

如果以上這三種辦法都無法采用,則,唯一的辦法是請移民官以人道和同情的理由來原諒您。但是,這種辦法不保險。因為,有太多的不確定的因素。


2. 如何計算五年的時間?

首先,不是從移民報到的時間起算。

其次,也不是從拿到楓葉卡的時間起算。

法律規定,五年的時間段,隻能從您每次打算進入加拿大國境的那天(或是您提出楓葉卡的申請的那天)起算,倒數回去五年。隻要您能證明在這個五年段的時間裏,您通過以上所說的三種辦法之一,滿足住滿兩年的要求,就沒有問題了。

例如,某人是1997年移民報到的。2003年10月,獲得了楓葉卡。如果此人在2004年7月回加拿大時,移民官要問的問題是,從2004年7月起算,倒數回去五年,是否有住滿兩年。(移民官不是從此人獲得楓葉卡的日期開始,即從2003年10月開始,往後計算,算到2008年7月,要求此人在此段時間內住滿兩年的).

另外明確一點:坐移民監,滿足五年住滿兩年的要求,不是主申請人才有的義務,也不是家庭成員才有的義務。是每一個永久居民都有的義務。所以,是不能代替的。誰住滿了,誰就維持住身份。誰沒有住滿,誰就喪失身份。不能替代。也不能由一家出一個代表完成。

五年中不住滿兩年,移民身份可能喪失

加拿大政府最近頒布的《移民及難民保護法》以及相配套的《實施細則》,對加拿大永久居民的身份的維持問題,做出了一些新的規定。這些新規定,徹底改變了原《移民法》對於永久居民的身份維持問題的規定。根據對這些規定的判斷,新的規定將對目前在國外逗留的許多加拿大新移民家庭,發生極為嚴重的影響。許多家庭可能因此而必須對自己未來幾年的生活做出重新安排。有些永久居民則將會永遠地失去他們的加拿大永久居民的身份。

加拿大新《移民及難民保護法》第28條規定:

“每一個永久居民必須滿足本法所規定的有關五年之間在加拿大居住期限的規定。”

根據上款的規定,法律對有關居住期限的定義進一步規定如下:

(a) 一個永久居民在任何一個五年時間以內,必須有730天的時間是符合本法以下的有關居住問題的規定的其中之一的規定:

(i)在物理意義上實際居住在加拿大;或者,

(ii)在加拿大境外陪伴與他們的具有加拿大國籍的配偶(如果是孩子的話,陪伴他們的具有加拿大國籍的父母);或者,

(iii)在加拿大境外全職地(Full-time)為一家加拿大的公司或者是為加拿大聯邦政府或省政府的機構工作;或者,

(iv)在加拿大境外陪伴一位全職地(Full-time)為一家加拿大公司或加拿大聯邦政府或省政府工作的永久居民,而該永久居民為其配偶或父母;或者,

(v)符合《實施細則》所規定的其它滿足居住要求的規定。

(b) 一個永久居民,隻要在被移民官核查他的移民身份時,能滿足以下要求就可以了:

(i)如果某永久居民獲得移民身份尚未滿五年,隻要證明他是有可能滿足五年當中住滿兩年的要求的,或者,

(ii)如果某永久居民獲得移民身份已滿五年,他在被核查他的移民身份時,能證明他已經滿足了有關五年中在加拿大居住期限的要求。

(c)如果移民官認定,基於人道和同情的理由的考慮,特別是考慮到因此而受到影響的兒童的利益,該永久居民的移民身份不應該喪失,則,盡管該永久居民沒有滿足法律所規定的居住期限上的要求,他的移民身份還是得以維持。”

可以看到,這些法條的規定極為嚴格。他們從根本上改變了原《移民法》中有關永久居民的身份維持的規定。原《移民法》對於永久居民的身份的維持的規定,側重點是在該永久居民本人的“意願”。隻要該永久居民的“意願”不是打算放棄加拿大做為他的永久居留地,那麽他的身份就不會喪失。原《移民法》的這項規定的特點是,一個永久居民的移民身份是否已經喪失,主要取決於他的“意願”。例如,如果一個永久居民在境外很長時間,但是,他並沒有打算放棄加拿大做為他的永久居留地這樣的“意願”,他的身份就不會喪失。

加拿大政府認為,原《移民法》對永久居民的身份的維持的規定,過多側重於永久居民本人的“主觀因素”。這樣,會對執法過程帶來很多不確定的成分,也給移民局造成過多的工作負擔。因而,新移民法基本上徹底排除了“主觀因素”,轉而采取了絕對的“客觀因素”的標準。隻有當一個永久居民滿足了五年之內在加拿大實際居住兩年以上的要求,或者是滿足法律上所規定的其它幾項要求之一的規定,該永久居民才能維持住自己的身份。也就是說,新法規定,永久居民身份的維持,隻取決於“客觀的因素”。當事人本人的“主觀意願”完全不予采納。另外,唯一留下的“主觀因素”是給移民官的:如果移民官認為,“基於人道和同情的理由的考慮,...,該永久居民的移民身份不應該喪失,則,盡管該永久居民沒有滿足法律所規定的居住期限上的要求,他的移民身份還是得以維持”

這些條款於2002年6月28日起生效。它的生效將會給相當一部份的永久居民,直接帶來非常嚴重的後果:

假定,一位永久居民獲得移民身份已經滿五年以上,然而,在這五年當中,他在加拿大的實際居住期間沒有滿兩年,按照原《移民法》,如果他的“主觀意願”是不打算放棄加拿大做為他的永久居留地,那麽,按照舊法,他的移民身份就不會喪失。但是,根據新的《移民及難民保護法》的規定,從2002年6月28日起,他的身份就有可能喪失。除非他能夠說服移民官,基於人道和同情的理由,他的身份還是應該被維持住。

與以上規定相配套,新《移民及難民保護法》還實施了“楓葉卡”的製度。每一個永久居民,在進入加拿大國境的時候,都將必須持有一張永久居民卡,又稱“楓葉卡”,以證明他的永久居民身份。凡是在本法實施以後,即6月28日以後,才獲得永久居民身份的新移民,都將會直接受領一張“楓葉卡”。而那些在本法實施以前已獲得加拿大永久居身份的移民,都必須申請換領一張新的“楓葉卡”,並將原來他所持有的移民紙繳回移民局。今後,凡不具備此卡的永久居民,都將被認為,他的永久居民身份已經喪失。

根據這項規定,今後,凡是手裏沒有“楓葉卡”的永久居民,都將無法以永久居民的身份進入加拿大。也就是說,如果拿不到“楓葉卡”,就表明他的永久居民身份已經喪失了。因此,是否能申領到“楓葉卡”,成了一個新移民在新法實施後能否繼續保留其加拿大永久居民的身份的關鍵。

但是,要申請一份“楓葉卡”對有些人來講,並非易事。新法規定,為了要獲得“楓葉卡”,每一個永久居民都必須向加拿大移民局提出書麵申請。在書麵申請表上,申請人必須說明以下情況:

1.該永久居民在過去五年中的所有的居住地址;

2.在過去五年中,該永久居民的雇主的姓名和地址,或者是該永久居民所就讀的學校的名稱和地址;

3.在過去五年中,該永久居民在加拿大境外逗留的時間的清單;

4.為了要獲得“楓葉卡”,該永久居民還必須要找到一個擔保人(Guarantor),由該擔保人確認,申請人在以上1、2、3項所述的事實是真實的。(根據新法規定,擔保人的身份限於“醫生、法官、律師、市長、牧師、藥劑師、中、小學校長、會計師、工程師、大學老師或退伍軍人。)該擔保人必須證明,當事人以上所說的情況屬實。(當然,如果當事人無法找到以上所述專業人士做為他的擔保人,他也可以用自己簽署一份宣誓書的辦法,來代替以上所述的擔保人的擔保。也就是說,由自己來擔保申請人在以上1、2、3項所述的事實是真實的。但是,顯而易見,如果當事人在加拿大那麽長的時間當中,沒有認識任何一位以上所述的專業人員,那將是很奇怪的。)

加拿大自由黨政府在這次起草製定該《移民及難民保護法》時,忽略了廣大民眾的合理的反對意見,草率地通過了這些荒唐的法律規定。這些規定的荒唐之處在於:

1.有一部分新移民,在新法實施後,有可能會立即喪失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

例如,某永久居民在獲得移民身份以後,在海外的逗留的時間已經超過三年,已絕對無法滿足五年中在加拿大居住兩年的要求,則,根據法律規定,他是無法領得“楓葉卡”的。也就是說,他的永久居民的身份在新法實施的當天,即有可能立即喪失。盡管,此人在過去幾年時間內,有充分的證據證明,他的“主觀意願”並非要放棄加拿大作為他的永久居留地。他的永久居民的身份,在6月28日前,仍然能維持不變,但到了6月28日以後,就有可能喪失了。

2.將被該新法剝奪永久居民的身份的新移民,從來沒有得到充分的預先通知。

新法的實施日是在6月11日確定的。而17天後即行生效。這樣的做法,在加拿大立法實踐的曆史上,都是十分罕見的。它沒有給予新移民以一段充分的時間,計劃自己家庭在今後幾年的生活安排,甚至,連購買機票返回加拿大的時間都不夠。這樣的突如其來的做法,在民主社會中是無法被接受的。

3. 許多新移民,為移民加拿大所付出的代價,可能一朝付諸東流。

許多新移民,特別是商業移民,為了移民加拿大,付出了很多代價,包括,按照加拿大法律的要求,在加拿大作了大額的投資。他們在付出這些代價的時候,是信賴了加拿大舊移民法中的“主觀意願”的標準,一直認為,法律是允許他們在境外處理完他們應該處理完的事務,在他們認為適當的時候返回加拿大安居樂業的。因而作出全家移民加拿大的決定,並付出這樣的代價。新法的實施,可能就剝奪了他們所付代價本來應得的回報。新法完全沒有給這些新移民以足夠的機會,以便讓他們重新考慮是否應該作這樣的投資,或付出這樣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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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複:加拿大移民法關於加拿大綠卡五年住兩年的要求 -住滿兩年- 給 住滿兩年 發送悄悄話 (234 bytes) () 02/11/2007 postreply 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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