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壇讀者中對於用訴訟加快移民進程有兩個理解上的誤區

本文內容已被 [ xiaobaitu ] 在 2007-01-31 18:44:46 編輯過。如有問題,請報告版主或論壇管理刪除.

1,某些人擔心移民局和FBI將采取行動使WOM不再work,這是因為不了解美國的政治和法律架構,美國三權分立的體製不允許行政體係的政府幹涉司法係統的運作,別說US Attorney General(司法部長),就是行政係統的最高首長--總統也沒有權力指定法院應該受理哪些案件。否則就侵犯了司法權,就是違憲。
不論政府采取什麽行動,都改變不了法院的獨立性,政府律師最多是可以要求法官駁回訴訟,但是是否采納權力在法官。
如果法院做出了有利於原告的判決,對政府機構是有強製力的,除非政府能在更高的法院推翻這一判決,否則必須執行法院的判決。
2,也有人認為,移民局哪裏有足夠的開支來和我們打官司?這個理解也有錯誤,因為告所有政府機構的案件都是由聯邦檢察官(US Attorney)代表政府出庭,這些人平時就是拿政府固定工資的,代理政府訴訟並不增加太多成本,如果法院處理不過來,可以把聽證向後推遲。
除了要求法官discuss case外,政府律師其實還有其它辦法來對付太多的lawsuit,比如提出動議chance venue(改變審因為案理地點)。舉個例子來說,你在加州file lawsuit,現在政府律師提出,需要請移民官出庭作證,證明本案件情況特殊,因此沒有超過合理的限度,因為是TSC審理的,所以要把案子轉到德州的聯邦法院審理,這樣TSC的移民官才能出庭。如果法官同意了,那麽下次你和你的律師就必須去德州了,而US attorney隻要把案卷寄過去他們在德州的office就行了。如果這樣,原告的cost必將大增。
通常原告委托律師的收費,如果需要go to trial都要五千左右,如果去外地,肯定要增加一兩千甚至更多,特別是如果在原定的hearing date之前,政府律師要求reschdule,很容易你原定的費用就會double甚至更高,當然
原告可以反對change venue,最後是法官說了算。
所以WOM原告還是可以file,但是就建議要慎重,特別是還沒有到reasonable
time line的,有人認為一年就reasonable,我覺得還不太夠,因為本論壇
統計的正常的平均時間是16個月,我們可以統計,人家當然也可以統計。如果根據統計全國的平均時間是XX個月,而你的時間沒有到,本身就是給了人家理由

所有跟帖: 

前麵有一處地方打字有錯,應該如下 -xiaobaitu- 給 xiaobaitu 發送悄悄話 xiaobaitu 的博客首頁 (112 bytes) () 01/31/2007 postreply 16:29:34

明白人啊 -bpc2001- 給 bpc2001 發送悄悄話 (12 bytes) () 01/31/2007 postreply 16:36:05

If I only sue FBI (without USCIS) and the case is dismissed late -afewgoodman- 給 afewgoodman 發送悄悄話 (59 bytes) () 01/31/2007 postreply 16:41:00

政府律師還是可能要求把你的案子轉到VA的聯邦法庭去,因為 -xiaobaitu- 給 xiaobaitu 發送悄悄話 xiaobaitu 的博客首頁 (112 bytes) () 01/31/2007 postreply 18:24:57

agreed -d_outside- 給 d_outside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1/31/2007 postreply 18:18:52

Xiabaitu, how about my case for citizenship?Should I sue or not? -cielo- 給 cielo 發送悄悄話 (352 bytes) () 02/01/2007 postreply 14:54:10

Xiaobaitu: 怎麽算485時間? -73659- 給 73659 發送悄悄話 (110 bytes) () 02/04/2007 postreply 18:32:17

我感覺應該從排期到開始算比較合理 -xiaobaitu- 給 xiaobaitu 發送悄悄話 xiaobaitu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2/12/2007 postreply 17: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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