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是FBI已有其指紋記錄,鋌而走險,結果是進監獄。

看這網友的男朋友“美國簽證過期3,4年,今年2月份開車到加拿大的溫哥華登陸”,由此可推理出,當他申請加拿大移民時已在美國居留超過半年以上,根據加拿大移民法的要求,要證明其在美國的無犯罪記錄,那一定做過FBI的刑事調查。
那麽,再改名字換護照,鋌而走險,結果是進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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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居士:高!!! -老薑啊- 給 老薑啊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2/22/2004 postreply 09: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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