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小白兔和其他專家 - I-140 工作經驗疑問

我公司給我申請的是 EB3, LC 上個月剛批下來, 律師已把 I-140 寄去 NSC.

我的 LC 申請上要求有 Bachelor Degree, 一年 Job Offer, 一年 Related Experience (Database programming).
我的問題是:

1. 我是2001年初被現在公司雇傭, 但我的LC招聘廣告是2003年底才打, LC申請也是2003年底才遞上去的, 中間有差不多三年時間, 這三年時間算不算 Job Offer 和 Related Experience?

2. 我在到現在公司以前隻有半年US工作經驗, 如果現在公司的前三年不能算在Job Offer 和 Related Experience 內, 我就還需要國內工作證明, 但由於我以前國內工作單位的性質, 原單位拒絕為我出據詳細工作證明, 隻給我辦了工作經曆公證, 說我曾"從事技術和管理工作" (沒法證明我的Related Experience). 請問我以前國內同事的個人簽字證明我的Related Experience是否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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