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在10/04 申請過EB3,後來改成EB2,可弱者律師竟不知道PD CARRYOVER,他WITHDRAW了EB3. EB2又拖至10/05申請.
有可能以此申辯我曾FILE EB3,現EB2/140已批準,理論上EB2是比EB3要求更高,所以我的EB3也應該批準,如果律師不撤回的話.
因此我DESERVE 用10/04這個較早的排期?
可行嗎?
回複:排期沒有到,遞交I-485會被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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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是你自己withdraw,就等於沒有申請過 -xiaobaitu- ♀ (0 bytes) () 11/29/2006 postreply 08:0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