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在10/04 申請過EB3,後來改成EB2,可弱者律師竟不知道PD CARRYOVER,他WITHDRAW了EB3. EB2又拖至10/05申請. 有可能以此申辯我曾FILE EB3,現EB2/140已批準,理論上EB2是比EB3要求更高,所以我的EB3也應該批準,如果律師不撤回的話. 因此我DESERVE 用10/04這個較早的排期? 可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