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理由很難讓VO相信, 他人在加拿大,你在美國,

這麽短的時間就成未婚夫,我覺得他不會相信的. 你前兩次沒提這個情況, 再簽也不要提, 否則背上個隱瞞和申報不實情況的包袱, 你就翻不了身啦.

這就是為什麽我建議你原來怎麽申請的, 現在還怎麽申請.

況且寫未婚夫的話, 還有一些資料要公證和準備的, 怕你準備不齊, 還要前功盡棄.

再聽聽他人的意見. 總之, 考慮周全一些,資料準備齊全了再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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