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太清楚加拿大的移民政策,想來應該和美國的移民法差不多

以美國的移民法而言,觀光簽證是不允許有移民傾向的,如果是想要定居,一定要申請允許移民傾向的簽證,如工作簽證H1/L1等,對於想和美國公民結婚的人,如果公民一方同意來美國結婚,應該申請K1未婚配偶簽證,這樣的簽證就絕對不會因為有移民傾向而被拒絕。
之所以有如此規定,是為了避免和減少那些想鑽法律空子的行為,來美國做什麽,就應該申請與其目的一致的簽證。其實K1未婚配偶的申請並不複雜,所用的時間也不是很久,相信在台灣申請也就是幾個月的時間。問題隻是公民一方是否願意去給申請,以及AIT領事官員是否相信兩人真的打算結婚。
我不知道加拿大PR是否可以申請未婚配偶,如果不行,我想既然他願意和你結婚,幹脆讓他來台灣或美國和你結婚然後辦家庭團聚,這樣大約需要一年時間可以辦成,你一到加拿大就有PR,不比你在申請visit visa時撒謊留下隱患好得多,否則即使拿到簽證,卻為將來申請移民留下後患無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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