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意思是,美國政府不會因為你人在美國和人在海外就實施兩套

標準,符合移民條件的人,在海外申請也同樣可以成功移民。
另外,NIW和EB1a什麽樣的人夠條件,移民法]上有明文規定。沒有任何一句說必須在美國有offer,否則就規定隻有LC一條路好了,何必分這麽多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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