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亂講,另外我並非為每一個律師辯解,確實有一些是不夠職業道德

但是因人而異,我反對的隻是對整個群體的不負責任的攻擊
某些情況下,律師和當事人的利益並不完全一致,通常在整個案子成功方麵是一致的,但是律師肯定希望收到較多的費用,而當事人卻是想省錢。有個L1申請移民的個案,因為申請時遞交的文件缺乏,RFE時又沒有補全,被移民局拒絕後,本來申請reopen就可以,但他的律師卻建議打聯邦法庭,最後由於申請人手裏有這些文件(證明在美國的生意額和員工薪水),案子還是贏了,但是律師收費因此就比reopen高得多。當然這種情況下,律師是知道當事人有錢,在美國的生意又放不下,所以不論多貴也要把身份保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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