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禁止的就是可以做的,移民法上沒有遞交第二個I-485,第一個

就會被撤銷的規定。這樣的話,除非在以往移民法庭,移民上訴委員會或聯邦法庭的記錄中找到判例,否則不能作為撤銷第一個I-485的理由。你問的律師是否有解釋其理由呢?

所有跟帖: 

沒有具體的條文理由 -GCLuck- 給 GCLuck 發送悄悄話 (63 bytes) () 06/21/2006 postreply 23:42:37

請您先登陸,再發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