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學機械的,幾年前剛加入這家私人公司的時候簽了一項雇員合同,其中一項規定:離開本公司以後,在美國境內三年內不得為競爭對手公司工作,也不得從事類似產品開發和應用的工作。
今天老板又拿來一份Addendum of Employment Agreement,說是原版的修改版,並且要替換原版。仔細看了一下,發現其中最主要改動是:“離開本公司以後,在世界範圍內18個月以內不得為競爭對手公司工作,也不得從事類似產品開發和應用的工作。”
請教:
一般公司都需要簽署類似文件?
公司是否太苛刻了?本公司產品應用廣泛,以後找工作豈不要避開很多公司,難上加難?而且還全世界有效!
如果以後的工作和現有公司產品或多或少有關,會如何?
哪裏可以找到與此有關的資料?
在線急等,明天就要簽字了,非常感謝!!!
請教通曉勞動法的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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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tin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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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2006 postre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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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man70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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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2006 postre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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