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蓮的一紙荒唐言把新疆的問題一股腦兒的推給胡耀邦,這是極為簡單幼稚的。比如說:1980年7月胡耀邦明確提出讓新疆“充分自治”,打開了潘多拉的盒子……。公正的說,這盒子不是胡耀邦打開的,至少,是跟著蘇聯學樣,把新疆省改為“自治區”就開始了。胡耀邦的幼稚在於,既然黨中央決定自治,那漢族幹部就走人唄——他沒有學會政客說一套做一套的秘訣。
事實上,在胡耀邦主政之前,新疆就沒有太平過,東突獨立運動比之後有過之而無不及:
1950年7月24日至8月16日伊犁叛亂、1954年和田暴亂、1956年3月墨玉暴亂、1956年5月洛浦暴亂、1956年5月莎車暴亂、1957年4月和田暴亂、1962年伊寧、塔城地區暴亂、1968年-1969年的"東突厥人民革命黨"策劃暴動、1969年8月南疆暴亂……
對比胡耀邦當政時期,沒有發生一件恐怖暴力事件。
說“胡耀邦參照他的西藏模式,提出讓漢族幹部調出新疆、實行少數民族管理少數民族。”那麽為什麽西藏政策出台後沒有發生新疆這樣的暴亂?
沒錯,胡耀邦在西藏提出“西藏六條”,之後出台“新疆六條”,但是被王震鄧小平否決了。可見胡耀邦沒有能力一手遮天,憑一己之力搞一個“兩少一寬”的紅頭文件。所以兩少一寬的始作俑者不是胡耀邦,而是彭真,也是中共政治局首肯的。
你說“新疆隻聽鄧和胡的”,那麽在鄧胡之間,誰說了算呢?
或許雪蓮太年輕,不太清楚中共的曆史。對於少數名族的寬鬆,早在瑞金時期就開始了。中共建政之後,1953年10月18日,毛澤東在接見西藏國慶觀禮團時說:"按照各民族不同地區的不同情況進行工作",(《毛澤東文集》第6卷,第311頁。)定下了對少數民族實行特殊政策的調調。
1954年,毛澤東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一文中,更加明確地指出:"少數民族在政治、經濟和文化上都有自己的特點。少數民族問題,它有共同性,也有特殊性。共同的就適用共同的條文,特殊的就適用特殊的條文。"(《毛澤東選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28頁。)
鄧小平主政西南局時也曾指出:"我們對少數民族地區確定了一個原則,就是在漢族地區實行的各方麵的政策,包括經濟政策,不能照搬到少數民族地區去,要區分哪些能用,哪些修改了才能用,哪些不能用。要在少數民族地區研究出另一套政策,誠心誠意地為少數民族服務。"(鄧小平:《關於西南少數民族問題》(1950年7月21日),《鄧小平文選》第1卷,第167頁。)
這一時期,中共規定了對少數民族的犯罪從寬處理的原則。例如,1952年海關總署製定的《有關查禁走私幾項具體政策》第4條第3款,就有"對少數民族,尚應結合少數民族政策從寬處理之"。
1958年國務院批準的《關於處理走私案件十項原則》第7條規定:"對少數民族的走私……情節重大的.應同樣按照上述有關處理原則嚴肅處理.但是處罰尺度應該比漢族為寬。對未改革地區少數民族走私的處理,可以再稍寬一些。對少數民族上層人物的走私,應該聯係民族事務部門處理。"
1957年6月28日《刑法草案(第22稿)》第91條和1963年10月9日《刑法草案(第33稿)》第87條,都作了這樣的規定: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據其實際情況,依法製定對刑法的變通或者補充規定(馬克昌主編:《中國刑事政策學》,武漢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40-41頁)。
1959年3月,西藏發生武裝叛亂。在如此危急情況下,中共西藏工委製定了《關於捕、關、管、訓政策界限的幾項暫行規定》中,仍然確定了少殺的政策精神。
1961年,平叛結束,毛澤東提出:"無論在西藏內部還是在社會上都要堅持貫徹少捕、少殺的精神,減少社會管製"
胡耀邦還是那個打開潘多拉盒子的人嗎?
退一萬步,即便胡耀邦是罪魁禍首,現在拿出來鞭屍也沒有意義。我們需要的是杜絕此類一拍腦袋出台的“紅頭文件”,就要從根源上下手,促使中國走上民主法治的道路,而不是一張大字報和一個紅頭文件就能淩駕於法律甚至憲法之上。這個政治體製才是真正的“荒唐言”,而不是文件本身。
人治社會,即便沒有“胡亂邦”,也會有“李亂邦”,“王亂邦”。
真不敢相信,作為新疆人,雪蓮竟然相信王震在新疆的濫殺是在“剿匪”。不錯,王震是剿過匪,但是王胡子名聲在外,可不是因為剿匪。兩個簡單的問題:
1. 王震為什麽被撤銷一切職務調離新疆?(連習仲勳和毛澤東都看不下去了)
2. “老子殺得新疆50年出不了一個反革命”——這句話是誰說的?(注意,是‘反革命’,不是土匪)
對了,還有’八千湘女上天山‘(包括近千名上海妓女),也是王胡子的”功績“之一。
一個小建議:如果我們都能跳出”文革受害者“與”新疆漢人受害者“ 的框框,或許能更公正更理性的看待曆史和曆史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