夠嗆

來源: 蹩扭 2009-08-06 19:02:21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2123 by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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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香港鄧曹劉律師行合夥人林滿馨律師表示,香港其實也有“重婚罪”,隻是它與內地“重婚罪”有一個很大的區別——沒有針對“事實婚姻”的認定。

  內地對“重婚”的認定標準,既包括“騙取合法手續再次登記結婚”,也包括“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如果配偶中的一方公開與他人以夫妻名義長期同居,查有實據者,可被判刑。

  而台灣更是全世界極少數還有“通奸罪”的地區,隻要捉奸在床,就能將通奸的配偶或第三者告上法庭。

  雖然近年內地指“重婚罪”認定難、執行難,要求修改法例的呼聲日益高漲,但有“事實婚姻”的達摩克利斯之劍高懸頂上,“包二奶”終究不可能成為明目張膽的公開行為。

  反觀香港,由於法例不認定任何事實婚姻,妻子掌握丈夫包二奶證據的唯一作用隻是可以申請離婚。除非確實害怕離婚,否則男人可說無需任何忌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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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前生下小女兒後,我就辭了職。”周女士說。正是這一個決定,令她在麵對家庭危機時成為絕對的弱勢群體,“自己沒有收入,孩子還小,全靠丈夫養家,如果離婚,以後怎麽生活和撫養子女?”

  [b]最關鍵的是,香港法例裏,對於離婚夫妻,既不像內地那樣設立“過錯”認定標準,在財產分配上向配偶有通奸行為的“非過錯”方傾斜;也不像很多西方國家那樣,絕對優先保護女性。[/b]

  [b]周女士這樣的個案,離婚時若要爭取財產和贍養費,還需另打官司。[/b]妻子因怕打不贏或爭取不到贍養費,往往不敢輕易說“離”。

  “香港法律尊重人性,講求‘平權’,而非單純強調‘婦權’。從人性的角度,婚姻中的出軌、包二奶等分屬私人感情問題,難以‘對錯’界定,若設過錯認定,離婚案豈非成了夫妻雙方互相指責的鬧劇?”林滿馨律師解釋,“西方國家在財產分配上不問情由一味傾向女性,對男性同樣顯失公平。並非所有失敗婚姻都是男方的過錯,假如一段婚姻因為女方的問題結束,男方卻要因此損失大筆財產,相信很多男性會選擇不結婚。那麽香港女性是否又會陷入‘嫁不出’的危機?”

  而當記者問及法律界是否支持將“包二奶”納入刑罰時,林滿馨立刻表示:“法律是否應當過多介入私人感情領域?‘忠於婚姻’與‘自由支配身體的權利’哪個更重要?這些都需要作更多的考慮。”

  顯然,在追求絕對“人性”、“公平”和保護弱勢群體之間的選擇上,香港現行法律更傾向於前者。但在法律無情的“公平”麵前,弱勢群體的困境,又應如何解決?答案是無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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