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的女方是否有證據證明老公真有另外的女人,沒有證據不能講是老公的主要責任。
隻要女方不同意,男的想在幾年內把婚離了,是沒可能的。香港法律規定要2年以上分居才能離婚(是在有一方不同意的前提下),2年分居指的是提出離婚的那一方要有證據證明他們沒住在一起。比如文中,老婆就不同意離婚,那這老公就需要跑到香港以外的地方住2年,2年後回來就能離了。但即使是這樣,還是要給老婆很多錢,要能保證老婆離婚後的生活和離婚前的生活在同一水平線上。
文中的房子問題,老婆在老公給租好一套類似住房的前提下才可以搬出,這是法律保護的。因為現在妻子住老公的房,不用花錢,分居期間或者離婚後,妻子的住房理應也是不用花錢的,住房費用由老公或者前夫來負責;另一種方法就是文中的老公把這套房轉給他妻子,分居期間及離婚後就不用支付給對方居住費了。
從文章看,這要離婚的老公,沒文化,還不懂法律,想離就離,還不想支付給妻子離婚後的生活費,還真把婚姻當兒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