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他們自己選定律師,並且讓他們盡早和律師見麵,這是最基本的法律程序,也是應有的人權。強迫被告接受指定的律師是違反程序的。
現在還是一國兩製時期,中國方麵應該把他們帶回香港受審。這樣一方麵可以平息港人對《港版國安法》的恐懼,另一方麵在香港審理此案,或許更公開透明,也讓港人心服口服。
一國兩製就是香港和大陸是一個國家,更說明這12個人並沒有超越國境線。如果說他們中的一些人有暴動罪,應該帶回原來犯罪的地區受審更合理。
家屬寄希望於特區政府幫助和內地公安聯係把這12個人帶回香港,其實是很渺茫的,現在的特區政府對中央隻能唯唯是諾,就算是林鄭月娥上去求情,也不會有人理她。這個案子據說是中央接手,因為會成為以後的案例,或許也想做殺雞儆猴的效果,因為這不是第一條船了。
如果這個時候讓美國插手,其實更激起中央的怒火。好一點的方法是讓家屬聯名到中聯辦求情,或者和中國駐香港國安辦事處取得聯係,探聽到這12個人在鹽田看守所的狀況,最重要的是要知道中央對這起案子準備怎麽處理?
要是我,我就算坐牢我也不會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