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假錯案?

來源: YMCK1025 2020-04-26 20:35:13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60359 bytes)
回答: 大國小民(31)YMCK10252020-04-26 20:32:03
 
 

山東張誌超強奸殺人案梳理,是否真的是冤假錯案?

山東張誌超強奸殺人案梳理,是否真的是冤假錯案?

 

 

2005年2月11日,山東省臨沭縣第二中學新校校區宿管科清掃工李貞梅打掃教學樓三樓的一間洗刷間時,發現一具女屍並報案,經公安確認,該女屍是該校高一學生高婷(化名)。臨沭公安經偵查後,認為強奸殺人的是該校高一學生張誌超。2月13日淩晨,張誌超在家中被警方帶走。當天,他被刑事拘留。26日,被逮捕。張誌超時年不滿16歲。

2006年1月16日,山東省臨沂市檢察院對張誌超和同案包庇犯王廣超提起公訴。2月20日,山東省臨沂市中級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時,張誌超和王廣超對公訴人的指控均未作辯解。3月3日,臨沂中院一審以強奸罪判處張誌超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包庇罪判處王廣超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一審判決後,張誌超、王廣超均未上訴。

判決書認定的事實是:“2005年1月10日6時20分許,被告人張誌超在教學樓一洗刷間內遇到被告人高婷,見四周無人,即起奸淫之心,遂上前用隨身攜帶的鉛筆刀架在高婷的脖子上,將其劫持至洗刷間內,采用捂嘴、掐脖子等手段將高婷強奸,並致其窒息死亡。隨後,被告人張誌超離開洗刷間時遇見被告人王廣超,將其犯罪實情告訴王廣超,並讓王廣超幫助看守洗刷間,後被告人張誌超到學校的小賣部購買一新鎖將廢棄廁所鎖住。2005年1月11日下午,被告人張誌超趁其他同學上課之機,又攜帶鉛筆刀,潛入該廢棄廁所內奸屍,並將屍體多處割破。2005年2月12日,公安機關傳喚被告人王廣超時,王廣超明知張誌超係犯罪的人,卻故意作虛假證言,對其包庇。”

張誌超母親馬玉萍

2011年,張誌超告訴前來探監的母親馬玉萍,他沒有作案。馬玉萍開始為張誌超申訴。最早代理申訴的是兩位山東律師段誌剛和齊永久,在認真查閱了張誌超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和會見了張誌超後,一致認為這是一起冤案。

在律師的幫助下,張誌超向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相繼提起申訴。2012年3月19日,臨時中院駁回張誌超的申訴,未說明具體理由。11月12日,山東省高院也駁回其申訴,其理由是:“無證據證實申訴人張誌超在公安機關所作的有罪供述係刑訊逼供所得,且張誌超歸案後的多次有罪供述均有教師的簽名、摁手印,能夠充分保障張誌超的各項訴訟權利,張誌超作有罪供述時所述情節,非本人作案不可能知曉,其有罪供述與本案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應當作為定案的依據。”

2012年後,馬玉萍來到北京,張誌超案先後由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北京大禹律師事務所代理申訴,現代理律師為北京大禹律師事務所主任李遜。所有代理律師均一致認為該案是冤案,張誌超不可能作案。

2015年6月,張誌超案經《中國青年報》《南方周末》《民主與法製》報道,引起社會關注。鳳凰衛視《社會能見度》製作了專題電視訪談節目報道了該案。

 

近日,山東省檢察院近日找到張誌超母親馬玉萍,告知將在6個月內決定是否提起抗訴。

張誌超案存在嚴重的程序問題

 

(一)張誌超的任課教師均否認曾見證過張誌超的有罪供述過程,山東高院據以駁回申訴的理由其實不存在。

在張誌超的所有在卷詢問筆錄的每一頁紙上,的確有臨沭二中教師蘇某、徐某的簽字,每一頁都簽了。當時蘇某是年級主任,徐某是張誌超的班主任。但二人在山東省高院複查時、在張誌超代理律師調查取證時多次聲明:公安機關審訊張誌超時,他們都不在場,隻是被公安機關叫到刑警隊後,公安人員給他們一份筆錄,讓他們簽字摁手印,他們就簽了字、摁了手印。二人隻在樓道裏看到張誌超從身邊經過,沒有任何交談。

從二人的聲明來看,他們的簽字、摁手印,是在對張誌超的訊問筆錄已經形成後的補簽,公安人員審訊張誌超時,二人均不在場,無法證明公安人員沒有對張誌超刑訊逼供或誘供。如果認為他們的簽字摁印是用來證明審訊張誌超時有成年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在場,那這種證明顯然是虛假的。

 

(二)審訊張誌超時,張誌超母親的“在場權”被非法剝奪,其父母親屬均未能到法庭旁聽庭審,後來也沒有收到判決書。

張誌超母親馬玉萍回憶,張誌超被抓走後,有一天她去公安局找兒子,一個警察告訴他,你兒子在刑警隊。馬玉萍就去刑警隊找,無意中走到一個房門前,聽到裏麵有電棍發出的“刺啦刺啦”的聲音,又從門縫裏看到了兒子。張誌超也看到了她,喊了一聲“媽”。裏麵的警察發現了門口的馬玉萍,立即出來,一人薅住她的脖領子,將其推到樓梯口。如果不是扶住欄杆,馬玉萍險些摔倒。記憶中,兒子穿著衣服,坐在地上,表情很痛苦。

張誌超案發時適用的是1996年修正的《刑訴法》,第十四條規定:“對於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場。”而在2012年修訂的新刑訴法中,“可以”被改為“應當”。按照1996年的刑訴法,訊問張誌超時,其法定代理人也“可以”在場。馬玉萍所述她去公安局刑警隊看到兒子後被強行推出訊問現場,如果屬實,臨沭警方的行為其實是非法剝奪了張誌超母親的“在場權”。

張誌超案一審開庭時,其父母曾想到庭旁聽,但一些人包圍了法院,使得其父母無法進入法庭旁聽,其旁聽權被剝奪。後來,父母也未收到過張誌超案的一審判決書。

(三)張誌超本人及同案人王廣超均指稱審訊時存在嚴重的刑訊逼供。

張誌超向母親說,他當年承認自己是凶手,是被警方刑訊逼供的結果。開始被帶到刑警隊後,不承認是自己作案,被抽耳光,有人過來將他的衣服脫了,用兩個電棍電脖子和全身,兩人在身前用腳踢,用鐵扳手砸膝蓋和腳趾頭。受刑不過,張誌超不得不承認是自己所為,並按照警方的提示完成了口供。

張誌超稱,“比如說,女孩穿什麽衣服,我說白色,警察就用鞋底抽我的臉,我再說其他顏色,說不對就接著抽我,直接打到我說對為止。我如果說記不清了,警察就會說,張誌超,我有辦法讓你記起來,就打我。”

對於庭審時為何不辯解及一審判決後為什麽沒有上訴,張誌超說,當初檢察院的檢察官來訊問他時,他曾告訴檢察官,自己是被打承認的,要求檢察院提取血液、毛發等物證,檢察官給他作了筆錄。在他向檢察官翻供的當晚,曾提審他的公安局刑警將他從看守所提出,再次抽耳光、用電棍電擊,對他說,“你找誰都沒用,最後還是我們查。”

因為向檢察官翻供後被毒打,張誌超認為檢察官跟公安也是一夥的。到了庭審時,公訴人正是當初訊問自己的那位檢察官,讓張誌超不寒而栗。因為是不公開審理,沒有一位親人參加旁聽,張誌超在法庭上不敢翻供說出實情。他認為,法官也會跟檢察官、公安一樣,自己翻供也沒用,隻會再次被毒打。庭審時他剛滿16周歲,對司法程序根本不懂,不知道上訴是怎麽回事,認為上訴也沒用。

從張誌超九次有罪供述的訊問時間來看,第一次訊問持續9個小時20分鍾,第二次訊問持續8個小時,第五次訊問持續4個小時。對一個不滿16歲的少年,如此長時間的審訊,本身就是變相的體罰。從九次訊問的地點來看,第一次、第二次、第四次、第五次、第八次訊問都是在臨沭縣公安局刑警大隊,而非在看守所內進行,無其他理由的所外提審,又說明了什麽?

除了有罪供述外,張誌超也作過無罪供述。如在一份訊問筆錄裏,有“在檢察院提訊你時你為何翻供”的問題,和張誌超“當時我聽說自己可能會被判十幾年害怕了,以後不會了”的回答,也就是說,張誌超存在無罪供述。但他的無罪供述不在卷。

王廣超在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代理律師找其調查取證時陳述,偵查人員在提訊他的時候,沒有家屬或老師在場,隻是在最後去看守所之前,在刑警隊裏把他的班主任叫過去見了一麵。審訊的時候,“拳打腳踢,用電棍,提示我說什麽,後來就形成了口供”。張誌超後來在審判的時候為什麽不辯解,後來為什麽不申訴,王廣超說他不清楚。隻是強調,“當時我向刑警隊說的都是編的故事,都是按照刑警隊的人提示說的。”他是到了刑警隊之後,才知道高婷被殺。

 

警方收集的大量在案證據證明張誌超不存在作案時間,判決書認定的事實不可能完成

 

根據警方當年對臨沭二中新校多位教師和學生於峰、孫兵、劉軍、王全(皆為化名)的詢問筆錄的訊問筆錄,結合實地調查,基本可以厘清2005年1月10日高婷失蹤當天學校的作息時間,從而非常有力地證明張誌超不存在作案時間。

2005年1月10日是星期一,臨沭二中新校隻在周一升國旗,平時不升國旗。國旗的時候,就圍著教學樓跑三圈,周一升國旗的時候,隻跑一圈。學生起床時間,是清晨6點。升國旗的時間,是6時15分。升國旗儀式結束後,還會有學生代表講話,說“我們班是一個團結的班”之類。國歌時長46秒,升旗儀式一般播放兩次,從學生集合、升旗到學生代表講完話,應該是在6時20分到25分之間。跑步開始的時間無法確定,跑完的時間也無法確定,但跑完一圈的時間基本可以確定,教學樓周長隻有280米,正常人跑完一圈一般也就是40到50秒。考慮到學生眾多,不可能都是快跑,時間應該是在兩三分鍾之間。跑完後,學生們就會上教學樓回到教室。而早自習的時間是6時35分到7時15分。

當時,張誌超在哪裏?卷宗裏有於峰、孫兵、劉軍、王全(皆為化名)的詢問筆錄,證實張誌超當天參加了升國旗儀式,也就是說,在升國旗儀式結束時,張誌超是在教學樓下的升國旗旗杆附近。

當時是冬天,一些學生每天跑步前,會將自己穿的棉襖脫下來。這些棉襖放到哪裏?張誌超是班長,他向班主任徐某老師提出,由他每天將大家脫下來的棉襖抱到三樓教室裏去,徐某同意了。教師徐某也證實了這一情況。多位學生的證詞顯示,當天抱棉襖上樓的是張誌超和李磊(化名)。

實地調查,張誌超和李磊抱著棉襖從旗杆處上到三樓教室,需要1分30秒到2分左右。放下棉襖,他和李磊,還有因病沒有去參加升旗儀式和跑操的孫兵,三人有過交談。張誌超現在回憶,當時他想去上廁所,孫兵和他一起從教室出來,李磊沒有出來。開始想去20米外的洗刷間(即發現高婷屍體處)裏,但因為這個洗刷間已經被學校停用了,去哪裏上廁所被學校發現了是要扣分的。孫兵說,別去那裏了,還是去二樓吧。兩人就一起去了二樓。在二樓樓梯口,遇到了楊同振。

實地調查,證人王緒波、楊同振的宿舍距離發現高婷屍體的洗刷間很近,隻有11米,正常行走隻需10秒。按照王緒波的說法,他們先是聽到了女生求救的尖叫聲,尖叫聲持續了幾十秒,叫得很慘烈,然後沒有了。兩三分鍾後,他和楊同振一起從宿舍裏跑出來,已經看到張誌超和王廣超在洗刷間門口了。他跑到洗刷間(走才需要10秒)外,朝裏一看,裏麵的木門已經鎖好了。也就是說,在短短兩三分鍾時間內,張誌超完成了如下動作:掐高婷的脖子,將其拖入洗刷間,強奸、殺害,藏入洗刷間東半部的廢棄廁所裏,關上門,遇到王廣超,告知其自己殺了人,讓王廣超看守洗刷間,自己跑下樓去買鎖,買完鎖,跑回三樓鎖住洗刷間內掩藏屍體的東半部廢棄廁所的木門……這可能嗎?

 

按照張誌超的口供和已被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張誌超掐住高婷的脖子將其拖入洗刷間後,洗刷間內的木門是鎖著的,張誌超一腳踹開了木門,門一點沒有撞壞,鎖卻撞壞了。等他強奸殺人後,為了藏屍在廢棄的男廁所,就必須下樓去買鎖。

據李貞梅證言,原來鎖洗刷間中間木門的那把鎖,是一把掛鎖,與後來他拿鑰匙打不開的新鎖是一樣的。既然是掛鎖,用腳踹木門,門安然無恙,鎖卻被撞掉,實在是有些神奇。正常情況,應該是門先被撞壞,而鎖不容易壞。

實地調查,從教學樓3樓洗刷間快速跑下樓,再跑到小賣部,需要76秒,往返需要150秒,2分30秒。僅僅是買鎖回去鎖門(與售貨員交易的時間還沒算)的時間,已經與樓下學生跑圈的時間相當。也就是說,如果是張誌超作案,即使不算作案時間,下樓去買鎖的時候一定會碰到跑完圈上樓的許多學生,更不要說買完鎖回去鎖門的時候了。而不要忘了,張誌超抱著棉襖走上樓已經花了一分多鍾。

 

再看王緒波、楊同振兩人的證言,不要說作案,僅僅是下樓往返買鎖的時間,也遠遠比王緒波、楊同振從宿舍出來走到洗刷間門口的時間長很多。時間,到哪裏去了?

一審開庭時,公訴人將對張誌超有利的證據,例如於峰、孫兵、劉軍、王全(皆為化名)的詢問筆錄,均未當庭提交,隻是附在卷宗裏。如果提交這些證據當庭質證,不難得出張誌超沒有作案時間的證據。

另,張誌超的母親馬玉萍近日又發現了新的無罪證據。她找到了十年前學校小賣部的承包人,這位承包人證實,當時每天早晨7時10分小賣部才開門。這樣一來,張誌超6時20分左右就去小賣部買鎖的說法不攻自破。僅僅是這一個證據,也足以構成啟動再審的充足理由。

 

張誌超、王廣超的有罪口供與關鍵證人證言相互矛盾,關鍵證人證言明顯虛假且相互矛盾

 

(一)同案人王廣超翻供

按照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張誌超強奸殺人後,出來在洗刷間門口碰到同班同學王廣超,告訴他自己殺人了,讓他幫自己看守洗刷間大門,自己去去就來。然後下樓去小賣部買鎖,買鎖回來後將洗刷間裏麵的門鎖上。

但王廣超在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向其調查取證時陳述,2005年1月10日那天,自己去參加升旗儀式和跑操了,但不記得是否見過張誌超,自己當初向公安機關的陳述全是虛假的,是被逼迫和誘供的結果。

 

(二)張誌超的有罪供述與事實明顯不符,且很不穩定

張誌超的九次有罪供述,本身很不穩定,在情節上多次反複,很多細節交待不清楚。有時說,作案時不認識受害人高婷;有時又一口咬定認識高婷。描述奸殺過程說,說一手堵住高婷的嘴,一手掐她的脖子,同時又脫掉了自己的褲子和高婷的褲子,請問,他有幾隻手?有的供述說,高婷沒有係腰帶,有的供述又說解開了高婷的腰帶。

張誌超供述,他是將高婷按倒在地後捂著嘴掐著脖子脫她的褲子。即使是不捂嘴不掐脖子,因高婷倒地,冬天衣服穿得又多,張誌超的兩隻手來一起用力脫高婷的褲子,也是非常費力的,很難脫下來。如果張誌超兩隻手來脫高婷的褲子,如果高婷沒有昏迷或死亡,難道她不呼救反抗?

在張誌超的供述中,他是當天早上殺人後讓王廣超幫他看著門自己去小賣部買了把鎖,回來把廁所門鎖上,用來裝屍體的編織袋是第二天下午從宿舍偷了帶到藏屍廁所的。而王廣超的供述,張誌超當天早上讓他看著門,自己下去不到一分鍾就拿著一個編織袋回來了。矛盾在於:第一,編織袋到底是在當天早上還是第二天下午拿到洗刷間去的?第二,如果張誌超是去小賣部買的鎖,怎麽可能在一分鍾內回來?

 

(三)證人王緒波、楊同振的證言明顯虛假,且互相矛盾

在王緒波、楊同振最初的證言中,兩人都說,聽到了宿舍外麵女生的尖叫聲,持續了兩分鍾左右。

叫聲一停,楊同振證言:“王緒波從床上下來,穿上鞋,從床上拿件上衣外套,便小跑著朝門外跑,我當時被子已經疊好了,但還沒套被罩,我接著下床想跟出去,但穿鞋時費了些事,鞋帶係得太緊了,我又鬆了鬆才把鞋穿上,接著我便朝外跑,我比王緒波晚到不到一分鍾。我到宿舍北門口時,朝南一看,看見南麵洗刷間門口站著兩個人,王緒波正慢慢朝前走,快走到了,正和他們說話……”

王緒波、楊同振宿舍距離發現高婷屍體的洗刷間僅僅隻有11米,慢走也隻需要10多秒,而按照楊同振的描述,外麵尖叫聲一停,王緒波就急忙衝了出去,走到洗刷間門口應該隻需三四秒,楊同振比王緒波晚了一分鍾出去,怎麽還能看見王緒波在慢慢地朝洗刷間門口走,王緒波衝出宿舍後為什麽突然雙腳踩了個急刹車,以異常緩慢的速度向洗刷間走去?

聽到外麵女生的慘叫聲結束後,王緒波的證言:“我就把腳(睡覺時不脫襪子)直接插鞋子(鞋帶未解開)裏去,拿起床上的皮夾克就跑出去了。楊同振跟我跑出去的。”可見跑得很急。

 

王緒波接著說:“一出我們的宿舍門,我就看那邊洗刷間門口站著人,當時走廊裏麵沒有燈,看不清。當我走過去時,我看這時是兩個人,一個是張誌超,他站的位置靠近洗刷間門有一米多,是正對著洗刷間的,跟他一塊的是戴眼鏡的那個同學,他站在張誌超後一米左右靠近走到兩側的窗戶,正對著樓梯口。”

接下來,王緒波回憶,他與張誌超進行了對話,問張誌超“幹什麽的?什麽聲音?出什麽事兒了?”,張誌超回答:“有美女”,“跟女朋友鬧著玩的。”王緒波“朝洗刷間裏看了一眼,裏麵的廁所門是關著的,外麵未見到什麽。”根據他的證言,張誌超此時不僅奸殺了高婷,還買鎖回來將門鎖好了。

但楊同振接下來的證言,與王緒波有明顯矛盾。楊同振說:“王緒波正慢慢朝前走,快走到了,正和他們說話,具體說什麽話,我也沒聽清。我便也跟著朝南走,距王緒波有一米遠站住,當時走廊內燈也沒開,我也沒看清跟王緒波說話的人是誰。當時王緒波離他倆有半米遠,我過去有一分多鍾。和王緒波說話的那兩個人便順走廊向南去了,我看那兩個人走了,我便回去鎖宿舍門……鎖完門,我朝教室去的時候,我是和王緒波一起的,我倆一起順洗刷間那側樓梯下去,當走到二樓樓梯口時,遇到張誌超正站在宿舍門口,王緒波見了他,還和他說話的,王緒波問他聽著了嗎,張誌超說聽著了。接著我倆朝南進了教室,沒再和張誌超說話,我衝他笑了一下。”

 

短短的11米距離,楊同振走了一分多鍾。按王緒波的證言,他在洗刷間門口遇到的兩個人,就是張誌超和王廣超;而按楊同振的證言,王旭波在洗刷間門口遇到的兩個人是誰他沒看清,但在後來下到二樓的時候,遇到了張誌超,這次他看清了。張誌超到底是在二樓,還是在三樓?王緒波、楊同振在三樓洗刷間門口遇到的兩個人裏,有沒有張誌超?兩人的說法互相矛盾。

但王緒波、楊同振二人的證言,無論是起訴書還是判決書,都進行了裁剪,裁剪的結果是,兩人口供的矛盾之處被掩蓋,給人的感覺就是,兩人從宿舍裏出來,都看到張誌超和王廣超在發現高婷屍體的洗刷間門口。

 

此案嚴重缺乏物證,現場沒有張誌超的任何痕跡,大量物證均未找到,現場勘察報告、屍檢報告疑點重重

(一)兩把神奇的鎖

前文已經詳述了暗中涉及到兩把鎖的問題,在此不重複贅述,隻談談尚未說到的。

按照張誌超的有罪供述,他將舊鎖撞壞換上新鎖鎖好木門後,將挾持高婷的綠色鉛筆刀和舊鎖仍在校園西北角廁所南側雙杠附近的大垃圾坑裏,新鎖的鑰匙扔到教學樓後小賣店前南側的第一個垃圾桶裏去了,另一把鑰匙扔到校園西北角廁所內從西往東數第二個尿桶裏去了,包精液的衛生紙仍進了大糞坑,第二天下午再次去奸屍並切割屍體的紅色鉛筆刀帶回教室時間不長就沒有了。據此,警方對上述地點進行了反複細致搜索,以上物品無一尋獲。將張誌超提及的垃圾堆、垃圾坑、垃圾桶用手指一寸一寸地分類查找,曆時三日,始終一無所獲。

民警查到張誌超新買的鎖是“明環”掛鎖,校園小賣部就有出售,售價三元。但張誌超找何人買的鎖,始終無法查清。而張誌超的母親馬玉萍近日找到了十年前學校小賣部的承包人,這位承包人證實,當時每天早晨7時10分小賣部才開門。

 

(二)無法找到來源的編織袋

同前文所述那兩把神奇的鎖一樣,包裹高婷屍體上半身的編織袋,也始終找不到來源。按照張誌超的有罪供述及判決書認定的事實,這個編織袋是張誌超在奸殺高婷的第二天下午又進去奸屍並切割屍體時帶到作案現場的。

在他的前後九次供述中,對這個編織袋的來源,有三種不同的說法:第一次供述,說是作案當天晚上花五毛錢飯票從同學李磊手裏買的;第二次供述,說是作案當天清晨到小賣部買鎖後,回宿舍從李磊枕頭下拽出一個編織袋跑回現場,袋子先放在那裏;第三次到第九次供述,說是第二天下午才去偷。但這九次供述,全都無法證實。

警方詢問了李磊(化名)及其母親,李磊表示,他從來沒有過這種編織袋,不僅沒有,見都沒見過,張誌超也從來沒有找他買過,也不可能從他這裏偷走。李磊母親表示,他們家沒有過這種編織袋,她從來沒見過,也沒見兒子用過。

 

為了查清這個編織袋的來源,警方多次找到李磊,並到張誌超、李磊家中查找,又對其宿舍內所有學生共計82名逐一調查了解,經過近半個月工作,未能發現任何線索。這個白色編織袋上有“ORTOFIN”“GENOVA/ITALY”等字樣,經臨沂海關及臨沂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去人,是裝柳編等工藝品出口的袋子。“ORTOFIN”是商標名,“GENOVA/ITALY”即意大利熱那亞。據此,警方又深入臨沂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和臨沭、河東70餘家柳編經營單位,曆時近一個月調查走訪,也未能查出該編織袋的來源。

如果高婷真是張誌超奸殺的,在奸殺高婷時,張誌超沒有條件將高婷的上半身用編織袋包住,所以,第二天,張誌超攜帶這個警方無法查出來源的編織袋再次來到洗刷間,將高婷的上半身包住。問題是,張誌超用編織袋包裹高婷上半身的目的何在?既然他打算藏屍在作案現場,有什麽必要用編織袋包裹高婷的上半身?

更有可能的真相是,高婷不是在洗刷間被殺害的,編織袋是為了轉移屍體而包裹屍體上半身用的。屍體被轉移到這間洗刷間後,編織袋被真凶遺留在了藏屍現場。

 

鎖和編織袋,隻是張誌超案有關物證的兩個突出代表。縱觀此案,現場出現的物證,像鎖和編織袋這類查不清來源的是一類;沒有出現在現場而在張誌超供述中提及的,全都沒有尋獲,例如舊鎖、挾持高婷的綠色鉛筆刀、切割屍體的紅色鉛筆刀等,是一類;應該出現在現場卻沒有出現在現場,也無法尋獲到來源的,是第三類。例如,王燕提及,高婷與她分手時隨手帶著錢包,根據判決書認定的事實,這個錢包要麽在現場,要麽被張誌超拿走,但警方沒有尋獲,甚至沒有提及。

 

(三)現場勘查報告的重重疑點

警方的現場勘查報告,主要內容如下:高婷的屍體頭北腳南趴在過道北邊最東頭的大便池裏,臀部以下赤裸,臀部及小腿處附有泥土,臀部以上有一隻包住上半身的編織袋,編織袋上沾有血跡。移開屍體,看到屍體下有羽絨服和毛衣,衣服下有血跡,北牆上也有血跡。在過道上,有塑料袋、木條、地板磚碎片、玻璃片、布條等垃圾。過道南邊,中間大便池上放著一雙皮棉鞋和襪子,鞋襪上均有泥沙,兩本擺放整齊的英語課本,牆上掛著一條絨褲。一牆之隔,最西頭的大便池裏,牆上掛著牛仔褲,兩膝蓋處有泥土,便池上有四個塑料袋、一條白色褲頭和一張寫有“高婷收”字樣的明信片。

高婷的衣物鞋襪,東一件西一件,有的掛在牆上,有的擺放在各個大便池上。但這些衣物鞋襪及高婷的屍體上有個共同特點,就是都有泥沙。根據警方《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記述,“牛仔褲兩膝蓋等處有泥土”,“左腳棉鞋外側附有泥土”,“兩襪腳跟處附有泥沙”,“臀部及小腿處附有泥土”。根據張誌超的有罪供述及判決書認定的犯罪事實,在水泥地麵的教學樓內作案,這些泥沙、泥土從何而來?尤其是襪腳跟處都有泥土,連高婷的屍體臀部、小腿上都有泥土,應該是死後在泥土地上拖拉才能形成。根據這些泥土,洗刷間很可能不是殺害高婷的第一作案現場,隻是個殺害高婷後的移屍藏屍現場。

 

現場出現了多處血跡,根據警方《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記述,“東部靠東牆地麵上有一片29cmX21cm的血跡,並粘有毛發,東牆上有一片33cmX27cm的擦蹭狀血跡”,“編織袋上粘有血跡”,“西隔牆9cm處有一22cmX46cm的血跡,北牆上距地麵6cm距西隔牆12cm處有一9cmX9cm的血跡”。根據《現場勘驗檢查提取痕跡、物品登記表》中記載,血跡用“刀片刮取”,進行了提取。但這些血跡有沒有經過司法鑒定,經鑒定血跡到底是誰的,不得而知。

在張誌超的有罪供述中,前三次提到奸殺高婷時與其發生了性關係,並且還射精了,但警方沒有提起到他的精液。不僅沒有精液,甚至沒有提取他的任何皮屑、頭屑、指紋、腳印和其他身體物質。高婷是被奸殺的,張誌超與其必然有激烈的身體接觸,高婷一定會反抗,會去抓撓張誌超。但張誌超一個不滿十五歲的少年,臨時起意作案,警方居然無法從現場提取到他的任何身體物質,也令人匪夷所思。

判決書提及到一個物證,是一根小木條。據張誌超告訴他的申訴代理律師,這根小木條,是他被領著去指認現場時隨手從地上撿起來交給警方的,說是用它捅過高婷的肛門。這根小木條,被寫上了判決書,但警方沒有從上麵提取到高婷的任何身體物質,如何證明它與本案有關?

 

(四)《屍檢報告》的多處疑點

受害人高婷的屍檢報告中,與張誌超有罪供述和判決書認定的事實不相符的,也有不少內容。

如屍檢報告提到,屍體“前額正中有縱行2.5X0.5厘米表皮剝落,創緣不整齊,創腔內有三塊無色透明的玻璃碎片”。創口裏麵為什麽會有玻璃碎片?這些玻璃碎片是怎麽跑到創口裏麵去的?

知名法醫劉良認為,這種情況一般是頭部與玻璃撞擊才會形成。但現場並沒有被撞碎的大塊玻璃,根據張誌超的有罪供述和判決書認定的事實,也沒有頭部撞擊玻璃的情節。

更令人疑惑的,是在2005年2月13日、14日的前兩次供述中,都非常專業地說,“半蹲著把生殖器插到她的陰道裏,抽動了幾下”,還射了精;但到了2月26日的第五次供述,“半蹲著”改成了“趴著”,插入射精變成了“因為是第一次我也不知道怎樣擦,就在她隱私處蹭了兩下”,意思是沒有插入陰道,也沒有射精了。

 

為什麽發生如此重大的變化?此案的屍檢報告是2月16日作出的,時間正好在第二次供述後兩天。屍檢報告的結論是,受害人“外陰粘膜脫落紅腫,處女膜呈圓孔狀,僅容納一指”。也就是說,高婷的處女膜沒有不規則破裂,也未從其陰道內提取到任何精液。受害人“肛門呈開啟狀態”,疑似死後被侵犯,因死後肌肉失去彈性,無法再閉合,故呈“開啟狀態”,但從肛門和口腔內也沒有提取到精液。整個發現屍體的現場,都沒有提取到除死者外的任何人的體液、毛發、頭屑、皮屑和DNA物質。

 

張誌超此前的口供與屍檢報告不符,屍檢報告出來後,口供就朝與屍檢報告相符的方向轉變,這是巧合嗎?

《屍檢報告》記述,肛門呈開放狀,可能是死後遭受侵犯造成的,因為死亡後肛門括約肌失去彈性,被侵犯後無法再收縮。死者的口腔分泌物也進行了檢驗,不含有精液成分。但警方既然拿去檢驗,合理推測,可能也有被侵犯的跡象。從處女膜僅有一根手指粗的圓孔,肛門和口腔均有被侵犯跡象來看,真凶有故意偽造奸殺假象的嫌疑,可能本案不是一起強奸案,而就是單純的綁架殺人案。

《屍檢報告》最後的結論是:“死者是被他人暴力作用於頸部致機械性窒息死亡。”“根據檢驗所見的死者屍斑、屍僵特點,結合手指足趾呈半幹涸狀,另據現場位置和氣候狀況,我們認為死者的死亡時間與失蹤時間吻合,其死亡時間距屍檢時間在一個月左右。”

 

法醫劉良在看完這份報告後說,如果不結合案情,單純從技術上推斷出死者的死亡時間在一個月左右,是不可能做到的。而張誌超案的屍檢報告,是在2005年2月16日,也就是張誌超被警方審訊了三次,已經作了三次有罪供述之後,才得出的。

法醫劉良稱,死者上半身被編織袋包裹,身體下墊著羽絨服和毛衣,而死者臀部以下完全赤裸地暴露在空氣中,如果長達一月之久,上半身和下半身的腐敗程度應該有明顯的差異,但這種差異,從屍檢報告中沒有體現出來。

 

大案舊文(2015年5月29日)

南方周末:山東臨沭校園奸殺案疑雲

【讀案時間】

2005年,一個16歲的少年因為學校裏發生的一起殺人案而入獄。未滿26歲,他已經坐牢十年。時隔十年,“山東臨沐張誌超強奸殺人案”再度引發關注。法院判決稱“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檢察院說“張誌超一案在某些細節上存在著一些瑕疵,但是不影響這個案件的定罪量刑”,代理律師則認為,該案存在諸多疑點,證據不足。

來源丨南方周末

原標題丨“刑訊逼供、程序違規、缺少物證” 校園奸殺案疑雲十年待解

按照警方記錄,審訊未成年的張誌超時,他的多位老師在場旁聽,並在詢問筆錄上簽了字。但麵對律師和記者,他們全都否認自己當時在場,並稱是“按照警方要求,後補的簽字”。

認定張誌超犯罪事實的證據,最主要的是幾位證人的證言。警方始終沒能找到所謂的作案凶器小刀;也沒有找到被認為是誘使張誌超犯罪的黃色書籍;對於屍體身上的那個編織袋的來曆,也沒能搞清楚;而對於現場的血跡,也沒有做出鑒定歸屬。“這些都很關鍵,也能為破案提供重要線索,但警方都沒有做,至少在卷宗裏是這樣顯示的。”律師雷煥朝說。

 

張誌超已經失去自由整整十年。

2013年,他從少管所轉到淄博的魯中監獄後,曾被要求當監獄裏的“班長”,但他拒絕了。2005年出事時,他是山東省臨沭縣第二中學(以下簡稱臨沭二中)高一(24)班的班長。

2005年2月11日,臨沭二中的高一女生張婷(化名),在失蹤近一個月後,被發現死在學校一間廢棄的廁所裏,下身赤裸,腹部和私處有多處深切的刀傷。當時16歲的張誌超很快被鎖定為犯罪嫌疑人。據警方稱,他對所犯罪行供認不諱。

2006年3月,張誌超因強奸罪被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

十年中,母親馬玉萍會在每一個周三,去看兒子。馬玉萍每次都忍不住會問兒子一句話:“你跟媽說,那事兒到底是不是你幹的?”兒子便沉默,然後流眼淚,有時回一句:“媽,你相不相信我?”馬玉萍就不再問,跟著哭。

直到2011年某天,又一個周三,馬玉萍沒有問那句話,兒子卻主動說道:“媽,你幫我找律師,我是被冤枉的。”

 

小城案發

2005年2月11日,農曆正月初三,此時正是寒假期間,距離臨沭二中開學,還有5天。

高一女生張婷的屍體是在綜合樓三樓北側的一間廁所裏發現的。新校區宿管科的勤雜工李貞梅撬開這間已經鎖上數月的廁所後,發現“廁所內最東北角一個糞池子處”,趴著一個人,因為隔板擋著,隻看到一対裸露的小腿和腳。

警方很快認定,死者就是該校已經失蹤近一個月的高一女生張婷。她趴在地上,上身穿著小棉襖,兜頭又罩了一條編織袋,下身赤裸,腹部和隱私處,有多處切口很深的刀傷,四周有血跡。

警方認定,她大約在一個月前已經遇害。

 

張婷是學校裏公認的漂亮姑娘,也是班上的文娛委員,性格活潑,喜歡上網,朋友多。她的父親是當地的人大代表。

臨沭縣位於山東省東南部的魯蘇交界處,隸屬於山東省臨沂市,距離省會濟南大約300公裏。在張婷失蹤的一個月裏,學校組織了多次尋找,都未果,而各種流言也泛起,有人說張婷可能被綁架,也有人說她或許已經死了,“先奸後殺”這樣的玩笑之言,也在看慣了港台警匪片的學生中間流傳。但對於家長們,卻感到實實在在的某種緊張和恐懼,一些家長聚到學校,喊著讓學校和警方趕快破案,“學校都不安全了”。而隨著張婷的屍體被發現,家長們的情緒更是到了緊張的頂點,巨大的輿論壓力籠罩在這座小縣城。

 

當地警方的偵破看起來很順利,在發現屍體的這天,深夜1點多,正在家中睡覺的張誌超,就被敲門而入的警察喊醒:“有個問題找你調查一下。”

十年後,2015年5月20日,坐在魯中監獄裏,張誌超依舊記得,當時警察沒有穿警服,也沒有說因為什麽事,就帶著他回到刑警隊,下半夜,在被警察詢問時,才知道與張婷的死有關,“挺害怕”。

在張誌超的記憶裏,當時警察拿出一本憲法,對他說:“你不用擔心,你未成年,不會被判死刑的。”

 

兩天後,張誌超被刑拘,5月26日,他被警方正式逮捕。2006年1月,臨沂市檢察院提起公訴,3月6日,張誌超被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宣判犯強奸罪,判處無期徒刑。

在判決書裏,張誌超是這樣殺死了張婷——

2005年1月10日6時20分,張誌超在教學樓洗刷間遇見張婷,見四周無人,“即起奸淫之心”,遂上前用隨身攜帶的鉛筆刀架在張婷的脖子上,將其劫持到洗刷間內,捂嘴,掐脖子,將張婷強奸,並致其窒息死亡。

隨後,張誌超將屍體移至該洗刷間內一廢棄廁所內藏匿,離開時,在洗刷間門口遇見同學王廣超,對王廣超說自己殺了人,並讓王廣超幫助看守洗刷間,而張誌超自己則到一樓小賣部購買了一把新鎖,返身回到三樓,將廁所重新鎖住。

次日下午,張誌超趁其他同學上課之際,又攜帶鉛筆刀,潛入廁所內奸屍,並將屍體多處割破。

 

刑訊疑雲

2006年4月,張誌超被送進少管所。在此的最初幾年,他很少和獄友說話,從不和獄友或者獄警提及自己因何罪入獄,他知道,這種罪行,在監獄裏都沒人看得起。

為何在失去自由的第六年才想到要出來鳴冤,張誌強不願說太細,似乎有所顧忌。他隻是說,少管所裏有些法律書,這幾年他都會去看,也能看新聞,看到這幾年陸續有好幾個冤案被媒體關注,得到平反,這讓他看到了希望。

從2011年起到2014年,馬玉萍找的律師多次申訴和提起抗訴,但得到的答複卻是:“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2014年12月,馬玉萍看到念斌案,最終找到大禹律師事務所張燕生律師。大禹律師事務所的主任律師李遜帶著團隊開始介入此案。他們調閱卷宗,並走訪了部分當事人,“發現證據嚴重不足、矛盾重重。”

 

律師們最初的重點,放在了當事人是未成年人,警方是否刑訊逼供、誘供?詢問時,是否有監護人在場?李遜告訴南方周末記者,從卷宗來看,這兩點似乎都是肯定的。

警方的訊問筆錄顯示,張誌超歸案後,對強奸殺人的事實供認不諱。但事後,在淄博城郊的魯中監獄,張誌超無論對著律師還是記者,都很明確地說,都是警察逼著他說的。

雖然已經過去十年,在回憶遭遇刑訊逼供時,1米85大個子、身體健壯的張誌超,聲音仍忍不住有些顫抖。他說,在被“裹挾”進這起案件之前,並不認識張婷,從沒說過話,沒有和同學討論過張婷。在警方找到他之前,他一點也沒有想到自己會和張婷的死亡有關聯。2005年2月12日淩晨1點鍾他被警方從家中帶走後,在刑警隊待了兩天兩夜,最後送到了看守所,提訊了13次,除了最後一兩次,前麵都是從看守所提到刑警隊去審訊的。在律師看來,警方已經是違規之舉。

 

張誌超說,每次提訊都會挨打,最嚴重的一次,他向縣檢察院翻供時說自己沒犯罪,當晚刑警隊就把他提走,一整晚都在提訊,用電棍毆打,不讓睡覺,“你打哈欠就會用電棍電你。”“最嚴重的是剛到刑警隊,審訊我的人很多,10個人,每次把我拷在審訊椅上,脫掉上衣,用皮帶抽,電棍電,扳手敲膝蓋、腳趾頭,拿鉗子捏手指,逼我認強奸殺人。”

據警方訊問筆錄可見,在前兩次供述中,張誌超都描述了強奸經過,但從第五次供述開始,“強奸”變成了隻有接觸。

“我們發現,第一、第二次詢問時間分別在2005年2月13日、2005年2月14日,第五次詢問是在2005年2月26日,本案屍檢報告做出是在2005年2月16日,而屍檢報告顯示,被害人處女膜呈圓孔狀,即並未如一般強奸案那樣呈撕裂狀。”律師李遜告訴南方周末記者,對於這一轉變,唯一的合理解釋是:案發現場直觀顯示是強奸案件,於是偵查人員指示張誌超供述強奸行為,而屍檢報告出來後,顯示被害人處女膜情況與強奸案件通常情況並不吻合,而後偵查人員為使口供能夠與屍檢報告印證,指示張誌超在供述中作此改變。

 

律師李遜說,張誌超一案屬於未成年人犯罪,按照當時的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規定,“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此外,根據《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定》:“訊問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時,根據調查案件的需要,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通知其家長或者監護人或者教師到場”。

據警方記錄,在審訊張誌超時,他的班主任徐建在場旁聽,並在訊問筆錄上簽字。徐建當年也是剛剛參加工作,至今不相信是張誌超幹的,“因為他的事兒,我也被學校處分,因為我是班主任,從此之後,再也沒做過班主任。”徐建說,每次說起往事,都有些激動,有些難受。他回憶,張誌超當時是班長,成績一般,但人熱心,有號召力,每天早上6點20分,當同學們按照慣例在操場跑操,他就會將他們脫下的棉衣外套送到樓上的教室裏。

2015年5月21日這天下午,徐建告訴南方周末記者以及在場的律師,審訊時,他並不在場,而是在事後被警方叫過去,按要求在訊問筆錄上簽字。此外律師又找到另一位在張誌超訊問筆錄上簽字的老師蘇嶽,也說是按照警方要求,後補的簽字。而張誌超的母親也未能在場。

 

證據是非

據判決書稱,認定張誌超犯罪事實的證據,最主要的是幾位證人的證言。其中證人王緒波的證言最為關鍵,他說,1月10日早上,他和同學楊同振請假,沒有去跑操,“大約6點23分,我在宿舍裏聽到外邊有女孩尖叫,並說:‘你要幹什麽,救命。’”於是他和楊同振先後跑出去看,他看到宿舍南邊洗刷間門口站著兩個人,其中一個就是高一(13)班的班長張誌超(編者注:高一重新分班前,張誌超在13班)和一個戴眼鏡的男生。他就問張誌超,“剛才誰喊的?”張誌超給他的回答是:“有女鬼。”

“我又問:‘你倆幹什麽的?’他倆說:‘有美女,行了,沒有什麽事。’我就和楊同振回宿舍了。”

 

而楊同振則說,當他和王緒波跑出宿舍後,看到洗刷間門口站著兩個他不認識的男生。

李遜律師說,偵查機關應該安排楊同振和王緒波對張誌超和王廣超進行辨認,但事實上,當時隻讓王緒波一人去辨認,楊同振則沒有。因此王緒波所述是否屬實,以及王廣超是否在場,應該存疑。

如今,楊同振家開了小店,電斷斷續續,父親坐在櫃台後,一臉低沉,不同意讓孩子出來聊。而王緒波的家人也拒絕讓記者見麵,對於當年案情,諱莫如深。

另外在卷宗裏,律師還發現了幾份證言,來自張誌超的幾位同學,都在證明張誌超不具備作案時間。律師李遜等人則告訴南方周末記者,判決書認定張誌超單獨實施了“劫持”、“強奸”、“轉移屍體”等犯罪行為,還與王廣超串通,下樓買鎖,返回三樓,又和王緒波等人打招呼,就意味著需要一定的時間,但多位同學的證言,都在說張誌超參加了跑操,並上了早自習,沒有超過三四分鍾的獨處,不具備作案時間。但這些證言,警方未上交法院,“這將導致法院無法全麵了解案情,沒有準確核實證據真偽,做出對張誌超有罪判決。”

 

另一個時間上的疑點在於王緒波等人的證言,他們說先聽到尖叫聲,然後三四分鍾後跑出宿舍,走到洗刷間門口,看到張誌超和王廣超。而根據律師和南方周末記者的實地觀察,從王緒波的宿舍到洗刷間,不過10米左右,從他們聽到尖叫到走到洗刷間,不會超過5分鍾,“這麽短的時間裏,張誌超怎麽能做到劫持、脫掉對方褲子、完成強奸、又下樓買鎖繼而回到三樓?”馬玉萍不能理解。

據判決書可知,因為張誌超的主動告知,王廣超知道他殺了人,那麽王廣超的證言,就作為張誌超殺人的直接證據,但在2014年,當律師為了取證,再次找到王廣超,他明確表示,張誌超沒有和他說過自己殺了人,也沒有向警方承認自己幫著看屍體,“是公安機關逼我說的。”“當時我向刑警隊說的都是編的故事,都是按照刑警隊的人提示說的。”

 

除了證人證言,此案幾乎沒有物證,律師李遜的團隊成員告訴南方周末記者,按照判決書的描述,張誌超應該與張婷有大量身體接觸,按照常理,受害人張婷的屍體以及作案工具,應該遺留張誌超脫落的細胞、毛發和指紋,但偵查機關在可以進行鑒定並且已經進行被害人口內精液鑒定(公訴機關認定張誌超事後有其他侮辱遺體的行為)的情況下,沒有對案發現場脫落的細胞、毛發、指紋進行提取並鑒定,因此不能形成證據鏈條。

另外,大禹律師團隊說,警方認定張婷死亡一個月左右,是基於張婷家長和師生所說的失蹤之日,即2月10日,當時是冬天,很冷,但根據相關科學報道,冬季屍體一般會在15天-30天左右出現腐敗巨人觀(注:一種屍體現象),而根據現場勘查照片看,屍體基本保持原貌。

 

“這就需要偵查機關提供科學原理加以說明,否則就意味著死亡時間認定有誤,從而推翻法院認定死亡時間,更能推翻張誌超犯罪的事實。”李遜律師團隊說。

此外,警方始終沒能找到所謂的作案凶器小刀,也沒有找到被認為是誘使張誌超犯罪的黃色書籍,屍體身上的那個編織袋的來曆,也沒能搞清楚,而對於現場的血跡,也沒有做出鑒定歸屬,“這些都很關鍵,也能為破案提供重要線索,但警方都沒有做,至少在卷宗裏是這樣顯示的。”大禹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雷煥朝對南方周末記者說。

大禹律師事務所計劃近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訴,按照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刑事案件的原審被告人可能被宣告無罪的案件,均在受理之列。大禹律師事務所曾經代理過念斌案,並成功為其昭雪,該所主任律師李遜說,相比來說,張誌超案看起來更容易昭雪,因為它的疑點太多了。“但最終如何,還需要時間。”李遜說。

整理申訴資料的馬玉萍

複查多次被延期

2014年,臨沂市人民檢察院作出刑事申訴複查通知書,認定原判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等,不符合抗訴條件,不予提起抗訴。

2015年5月,該院控告申訴科工作人員表示,案件某些細節上存在瑕疵,但不影響整個案件定罪量刑。媒體報道刊發之後,2015年10月,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對張誌超案立案複查,此後多次延期。

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視頻接訪了張誌超的家屬及律師,此後又在2016年12月、2017年5月兩次視頻接訪。

2017年4月,山東省檢察院稱最高法已調取該案卷宗並審查,故檢方決定中止複查。2017年11月,最高法作出再審決定,指令山東省高院再審該案。

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審決定,認定張誌超強奸致人死亡、另一被告人王某超對其包庇的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該案。

2018年2月8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刑申128號再審決定書,該院已組成合議庭對張誌超強奸、王廣超包庇一案再審。根據刑訴法規定,該院在半年之內,也就是8月8日之前審理完畢。

2018年8月7日,山東高院決定對該案再延長三個月審限。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按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是否真是冤假錯案,我們隻能靜候...

 

【2020.1.13】

張誌超案13年後再宣判:無罪。

 

 


插一句:後台好多人問之前被刪的這篇文章,為避免嚴重後果這裏就不再修改重發了

而且這篇文章本身也是轉載,想了解的可以在網上自己搜一下,如果嫌麻煩也可以去公號:心眼探世界,回複:合法化激辨,(覺得是營銷行為的建議看完取關),不同平台的審核規則不同,內容其實並不算違規,隻是監管力度不一樣。

編輯於 2020-01-12

所有跟帖: 

嫌疑人是否認罪並不是破案的關鍵,所以沒必要嚴刑逼供,就算是逼供出來在法庭上也會被退回。重要的是證據,在證據確鑿下不認罪也可以判刑 -七彩奶油- 給 七彩奶油 發送悄悄話 (137 bytes) () 04/26/2020 postreply 20: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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