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怎樣懲罰有婚外性行為的女子?

【清朝怎樣懲罰有婚外性行為的女子?】

很多人首先會想到「浸豬籠」,但答案要複雜得多:視情況不同,從免於處罰到處以極刑都有可能。

中國古代禮法一直講究「男女之大防」,對於性犯罪更是嚴防死守。性犯罪不僅破壞社會風氣,有違倫理道德,更是對傳統社會等級製的挑戰。因此,除道德說教外,統治者也希望以法律上的嚴懲來達到威嚇效果。

清朝法典《大清律例》將性犯罪稱為奸罪,大致分為和奸、刁奸、強奸三類。其中,和奸指有夫女子與丈夫之外的男子通奸,也包括無夫或喪夫的女子,與當下語境中的「通奸」最為類似,強調雙方發生性關係時的自願性。

由於奸罪屬於重罪,清律對於其認定要求還是很高的,必須是在男女通奸過程中被當場抓獲,否則就以無罪論處,這大致保證了犯奸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在奸罪認定後,就涉及到對奸罪的處罰了。由於清代社會等級和宗法製度的存在,奸罪的處罰也會隨當事人的社會地位、親屬關係乃至發生時間的變化而不同。

清朝社會可粗略劃分為三個階層:以王侯官員為主的貴族階層、以士農工商為主的平民階層和以奴婢倡優為主的賤民階層。在清朝律法中,若無特別聲明,犯罪主體通常指平民,而貴族和賤民則算作特殊犯罪主體,量刑也會有所不同。

若平民女子與其他平民存在通奸之實,通常會受杖責之刑。女子有無丈夫也會影響量刑,《大清律例》中規定,「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除刑事責任外,通奸女子也要承擔民事責任。和奸女子因為損害了丈夫的權威和利益,所以丈夫有權決定她的去留,即使將她嫁賣他人也不得反抗。

此外,清朝對於平民階層中的軍民有特殊的規定。由於軍民承擔著保家衛國的責任,所以法律對於軍民妻子通奸的處罰要更重,「其軍民相奸者,奸夫、奸婦各枷號一個月,杖一百」。在加重杖責的同時,也加上有羞辱意味的伽號,可見清朝對軍民權利的保護。

而當雙方均為貴族時,通奸的代價可能是身家性命,「凡職官及軍民奸職官妻者,奸夫、奸婦並絞監候」。貴族階層多為世家大族,通奸不僅損害家族名譽,還危及血統的純正,所以清代統治者非常重視貴族階層內部的秩序,立法中處罰極重。

至於賤民間的通奸行為,《大清律例》中規定,「其奴婢相奸,不分一主、各主……奸夫、奸婦各杖一百」。可以看出量刑要重於平民,體現出賤民身份之卑微。

當然,通奸行為並不限於階層內部,荷爾蒙不會因階層的區隔而失效。針對這種情況,清朝法律的處理原則是:若女子與地位低於自己之人通奸,則加重其刑法;若女子與地位高於自己之人通奸,則減輕其刑法。

以賤民與貴族間的通奸為例,若奴仆或雇工與貴族主人妻女通奸的,雙方都要處以斬立決。女方身為貴族,卻自甘與賤人為伍,為禮法所不容。而若男主人與已婚婢女通奸,則隻處罰主人一方,女方無罪。因為婢女聽命於主人,通奸可能為形勢所迫,所以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此外,清朝法律還專門列出兩種特殊的奸罪——親屬相奸和居喪奸。

清律中的親屬相奸,是指與父係親屬、母係親屬、配偶親屬發生的奸淫行為。親屬相奸打破了尊卑有別的家族秩序,被視為禽獸之行,處罰也異於常人,根據「尊卑、親疏、長幼」來定罪量刑的。親緣關係越近,刑罰越重;親緣關係越遠,刑罰越輕。

這其中親緣關係的遠近,要通過服製製度(也稱喪服製度)體現。清律中的服製劃分五等:斬衰(一服)、齊衰(二服)、大功(三服)、小功(四服)、緦麻(五服)。這五等從重到輕,越近的親屬所穿服製越重。

例如,清律中規定,「若奸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孫之婦、兄弟之女者,奸夫奸婦各決斬」。所列親屬都屬二服之內,血緣關係很近,通奸的男女雙方罪無可恕,都處以決斬。

至於居喪奸,則是一種對時間有特殊要求的奸罪,指在父母或丈夫喪期內與他人發生性行為。其中,若是女子在喪期內犯和奸之罪,對父母是不孝,對丈夫是不忠,所受懲罰比普通和奸罪加兩等。

除國家法律外,民間還普遍實行家法族規,各家族製定符合自身情況的族規,來約束族人的行為,其中也包括對奸罪的處罰。

很多家族考慮顏麵,即使發現族人通奸,往往也不會報官,而是族內自行處置。對於通奸女子最常見的處罰便是責打並禁絕來往,更有些會被驅逐出族,任其自生自滅。

若名門望族的女子出現通奸行為,那她的結局往往是被逼自盡,以保全家族名聲。至於浸豬籠、沉潭、活埋等手段,雖有文獻記載,但並不多見。

一些無法承擔再娶費用的窮人,對通奸的妻子則隻能忍氣吞聲。

參考資料:
高雅,《清代奸罪研究》,2013.05.
曾仕權,《論清代性犯罪的防控與懲治》,2013.05.
艾晶,《論近代家法族規對女性性越軌的製約》,2012.03.

原作者: 紀得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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