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獸應該有人權嗎」

來源: 都是國貨 2018-08-25 07:06:12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99168 bytes)

「野獸應該有人權嗎」

李淼

大家好。

 

今天的案子,來自於8月19日晚上日本的一條新聞:

 

“一名男子因停車糾紛,犯下了殺人未遂罪,被警方逮捕。”

 

 

按說這種看似日常糾紛的案件,並不會引起社會的太多關注。然而,此事卻不太一樣,因為此案的嫌疑犯,名叫 湊伸治。

 


湊伸治是什麽人?熟悉日本惡性殺人案的讀者們,大概都會聽過震驚了整個日本,甚至中文互聯網的“女子高中生水泥殺人案”。而湊伸治,就是此案的第三號案犯。

 

 

關於“女子高中生水泥殺人案”,可以參見我在2年前寫過的案件梳理:

 

綾瀨女高中生水泥殺人事件(一)mp.weixin.qq.com

綾瀨女高中生水泥殺人事件(二)mp.weixin.qq.com

綾瀨女高中生水泥殺人事件(完結篇)mp.weixin.qq.com

 

 

這起案件由於作案手段凶殘,對被害人的身心都造成了嚴重的侵害,最終幾名少年凶手竟然將她裝入鐵桶中,灌入水泥,想要沉屍海底... 這些原因都導致了日本民眾對此案的關注度極高,很多人都對案件產生了心理上嚴重的不適感,因此在審判此案時,很多人都一致認為這些少年理應被判處死刑。

 

正是應了那句話,“民憤極大”。

 

然而,事與願違,因為《青少年保護法》的存在,使得這起惡劣事件的結果,不得不依照該法案從輕判決。

 

而湊伸治作為此案中第三案犯,更是由於他的父母都是日本共產黨的幹部,而被司法機關網開一麵,隻判處了5-9年不定期徒刑。

 


司法係統為何會對身為日共家屬的湊伸治從輕發落呢?原因要從日本共產黨在日本社會中的特殊性說起。

 

日本共產黨,其實一度曾經是日本在戰後紛亂的政局中,相當強勢的一個黨派。然而,一方麵由於當時對日本進行“監督指導改造”的美國的反共風潮,另一方麵由於日共高層發生了“路線之爭”從而自行分裂,使得日本共產黨在政局鬥爭中逐漸失勢。

 

而更讓日共顏麵掃地的,是兩起事件:“成田三裏塚鬥爭”和“新日和見主義批判”。在這兩起分別發生於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的事件中,日共自身的政治鬥爭搖擺態度,導致了追隨日共的農民、工人階層,甚至是下層黨員,在與日本政府的鬥爭中,逐漸產生了“自己是被利用的棋子”的感覺,需要鬥爭時就被日本共產黨鼓動起來抗議,然後日共在獲得鬥爭優勢後,為了謀求政治利益又悄悄與執政黨派和解,將參與鬥爭的人們撇在一邊。

 

發生了幾次這樣的情況之後,日共在民眾中的聲望一落千丈,而政壇上的各大黨,也隨即看清了日共勢衰的實質,於是紛紛廢棄了與日共建立的攻守同盟。

為了重新獲得民意支持,日共劍走偏鋒,宣布了許多具有改革意義的左翼開放政策,例如廢除核能源、對外國人開放參政權、促使美國從日本撤軍、實施不以升學為目的的“快樂教育”、對地方農業采取保護措施等等。當然,這些政策隻要明眼人一看就能明白,大部分都是不顧社會實際情況,提出的“空頭支票”。然而,日共憑借自己60多年積攢下的政治資本,在媒體、律師等等行業中,還是有著強大的勢力。

 

而在“女高中生水泥殺人事件”的審判中,檢察機關甚至是法院對湊伸治的審理、判決,其實在暗中,也有著這些國家機構與日共之間的角力。按照慣例,幾乎日本所有的死刑犯,在接到死刑判決後,都會有以日共為首的左翼勢力站出來,支持這些死刑犯進行上訴。而他們所提出的上訴理由,幾乎都圍繞著這些問題展開:

 

  1. 日本不應支持死刑這一刑罰製度的存在,應當廢除死刑;

  2. 造成這些人的惡性犯罪的,是這個社會已經腐爛的根基,整個社會都有責任,所以不應處罰犯人個人;

  3. 被資產階級權貴所控製的公務員係統和政府,通過壓榨下層民眾而積累了地位和財富,因此應當對社會的墮落負起責任。

 

這三條,基本可以涵蓋了日本死刑犯上訴時,所提出的大部分製度方麵的主張。從階級鬥爭的角度來看,其實... 日本共產黨說得倒也不是沒道理。但是階級鬥爭這一思維方式,並不適用於任何社會製度。

 

當然,這些對製度方麵的主張,其實完全不會被日本的法庭所接受。而對於日共來說,這卻是他們在公眾麵前宣揚自己政治主張的一大舞台。因此,對很多存在量刑輕重問題的案件來說,其實檢察院、法庭所要麵對的壓力,並非來自於被告的律師團,而是來自於那些倡導“社會全體責任論”、“死刑廢止論”、“關懷罪犯人權論”的人權團體,以及站在他們身後的日本共產黨。

 

而湊伸治作為兩名日共幹部的兒子,理所應當地就成為了檢察官們不得不小心對待的對象。

 

判決之後,湊伸治的父母辭去了日共中的幹部職務,而日共組織也並未對他們兩人進行任何的處罰(在之前的連載中,我寫到他們被日共開除黨籍,目前看這是不準確的)。其中的原因,大概讀者們都能猜到一些吧。

 


湊伸治並未獲得提前保釋資格,1997年出獄。之後他參加了一家泰拳訓練中心的培訓,成為了一名泰拳選手。然而,在初次登場時,便被在場的觀眾們齊聲喊著“水泥殺人犯”,哄下了台。根據資料,他參加泰拳的比賽隻有短短兩年時間,成績中下遊,之後就放棄了繼續參賽。

 

 

 

與一名來自羅馬尼亞的女性結婚後,湊伸治先後搬家到大阪和福島會津市,從事過運輸業和“的屋”業。

 

“的屋業”,這是個中文網絡上基本沒有介紹過的日本行業。這個行業最初來自於在廟會和節日上,擺攤買小吃、氣槍打靶、套圈贏獎品等等的散商。由於大多數火爆的節日活動中,店鋪的地理位置會很大程度地影響銷售成績,因此一部分攤位的店主就聯合起來,強行霸占下好的地段,將零散的鋪麵擠走,來爭取客源。

 

久而久之,就出現了一些團夥,專門搶占好地段之後高價租給開店的人們,然後從銷售中抽成。如果一些店鋪沒有打點過他們就開店的話,他們還會前去搗亂,甚至砸搶攤位等等。之後,日本便把這些團夥,稱為“的屋”。

 

的屋業,其實與黑社會(Yakuza)有著許多的聯係和相似之處。一些日本現存的黑社會組織,最初便是來自於“的屋”和“暴走族”這兩種人。

 


下麵說回3天前的案子。

 

湊伸治搬到案發地點的埼玉縣川口市,是2016年的夏天。據附近的居民們反映,湊伸治目前是獨居狀態。根據房東反映,他居住的那套公寓,是他通過自己的小幫派,用半價強行租下來的。

 

“這個人很奇怪。我們最初以為他是個擺攤位的攤主,因為他的陽台上,總是晾曬著3、4個攤位的圍布。但是無論什麽時候,都沒見過他出過攤。”

這是與住在湊伸治同一棟樓裏的居民的證言。一方麵他有這些攤位的幌子和圍布,同時自己又不出攤,這很大程度上可以確定他是“的屋”組織中的一員。

 

“在樓道裏和這個人相遇的時候,他從來不跟人打招呼。個頭雖然隻有160公分左右,可是那一幅跟誰都要打架的樣子,讓人看了就害怕。”

與湊伸治住在同一棟樓裏的另一位居民的回憶。

 

“他就住在我家樓上,經常到了夜裏還在屋裏大聲放著音樂,然後又蹦又跳。我家的吊頂燈有時都會被震得來回晃。我曾經有一次忍不住了,聽到樓上又傳來咚咚的響聲時,上樓按響了他家的門鈴,然而並沒有人開門,而且屋裏完全沒有聲音。等我回家之後,樓上的人卻跳得更歡了。 第二天,當我在公寓門口碰到他的時候,他卻主動先問我,昨晚有沒有聽到什麽聲音。我很害怕,就趕快跑開了。”

這是湊伸治樓下住戶的證詞。


而這次的事件,據親眼目睹的當地居民說,經過是這樣的:

 

8月19日當天傍晚,在公寓附近的停車場外,一輛輕型小卡車正準備倒車入位,湊伸治也駕駛著自己的車來到了這個停車場。由於當時停車場已經隻剩下一個位置,湊伸治便想要搶行入位,而那輛早已到達的輕型卡車也不相讓,把停入車位的路占住。

 

湊伸治於是下車,走到輕型卡車的駕駛位邊。卡車司機以為他要爭論幾句,於是便打開了車窗,沒想到湊伸治抬手便用手中的甩棍,打向了這位卡車司機。

坐在卡車副駕駛位的男青年見狀,便下車走向湊伸治。此時湊伸治便用手中的甩棍猛擊這位男青年的頭部、肩部,然後掏出了隨身攜帶的小刀,刺向了男青年的脖子。男青年當場便流血不止,見狀不妙後,湊伸治將車子扔在停車場上,自己逃之夭夭。

 

當晚18時左右,川口市武南警察署接到管內派出所通報稱,一名男青年遭受了鈍器擊打和刀具刺傷,撥打了110報案。於是警方當即前往案發地的停車場,對男子的傷情進行了鑒定,根據車輛號牌,警方在附近找到了湊伸治的家。20時許,警方來到湊伸治的家門外,對他進行詢問。湊伸治對剛剛發生的事件供認不諱,於是警方以“殺人未遂、槍刀管製法違反”的嫌疑,將其當場逮捕。

 

按照日本法律,在無正當理由下,攜帶刃長超過6cm的刀具上街,均屬於違反《槍刀管製法》的行為,最高處以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殺人未遂”,則最低會處以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而湊伸治使用的甩棍,為金屬製,展開長41公分;使用的折疊刀刃長8cm,展開後總長19cm。

 

目前湊伸治承認了自己使用了刀具和金屬甩棍,對受害者進行了傷害,但否認了自己有殺人意圖。

 


對於此案,日本的網民們迅速開始關注案情及處理結果。

 

 

 

事實上是,日本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日文叫:少年法)》,誕生於1948年,其背景是在日本戰敗後,喪失了大量的社會勞動力,同時還給日本社會留下了大量的戰爭孤兒。這些戰爭孤兒由於缺乏學校和家庭的管束和教育,很多都過早地流入社會。

 

(想要了解那段時間日本社會情況的,推薦去看一部漫畫,叫做《Rainbow 二舎六房の七人》)

 

流入社會後的青少年們,為了生存,很多人都涉及了犯罪行為。為了使這些少年犯們得到改過自新的機會,同時為社會保留下寶貴的勞動力,減輕監獄的管理壓力,日本政府才在1948年出台了這部《少年法》。其中規定,未滿20歲(日本的成年年齡為20歲)的青少年,在犯下罪行後,審判時應當參考成年人的刑罰,予以從輕處罰。

 

在這個法案的影響下,最初一些涉及了輕犯罪的青少年,因為不用進入監獄,因此便有恃無恐,常年往返於“少管所”和社會之間,漸漸形成了日本戰後的一批黑社會的有生力量。然而,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期的到來,日本的基礎教育係統得到了極大地改善,大部分家庭也開始注重子女教育,使未成年人犯罪率快速下降,《少年法》也就變得無人關注。

 

然而,當戰後第二波嬰兒潮的成人期到來後,日本社會經濟卻進入了一個緩慢增長期,此前逐漸形成的青少年教育缺失,在這一時期集中爆發後,在日本社會中先後出現了若幹起惡性犯罪事件,其主犯都是未成年人:

 

《神戶酒鬼薔薇殺人事件》,1997年。2死3傷,主犯精神鑒定異常。

 

《大阪愛知岐阜連續虐殺事件》,1994年,4死1傷,主犯3人折磨所有受害者直至死亡,流竄多地作案,最終三人均被判處死刑。

 

《光市母親嬰兒殺害事件》,1999年,母親被奸殺,11個月的嬰兒被勒死。未成年案犯被判死刑。

 

。。。

 

而對於《女高中生水泥殺人案》這起惡性事件的從輕判決,最終導致了案件中的所有案犯至今都得到了釋放,回歸社會。盡管《少年法》最初的初衷是“給予犯罪的青少年悔過自新的機會”,然而他們真的改得了嗎?

 

已經退化成為了野獸,他們還配有人權嗎?


 

看到這裏,相信很多人都會說“日本的判決太輕了”。然而,對未成年人犯罪量刑過輕,這並不是日本的“專利”。

 

年僅14歲的少年胡某在與15歲少年陳某發生口角後,用刀刺進陳某脾部,致使陳某因脾破裂造成重傷,夜色中陳某在眾人的幫助下被緊急送往醫院搶救,而胡某則趁亂躲了起來。

 

然而,正當醫生護士全力搶救陳某的過程中,觸目驚心的一幕再次上演。在公安機關詢問陳某朋友時,他們稱事發不久胡某就持刀趕到了醫院,並試圖衝進正在實施搶救的手術室,所幸被陳某的朋友們及時製止,才避免了一場更可怕的悲劇發生。

 

在接到了陳某家人的報案後,河口區公安機關立即趕往胡某家中展開調查,而此時胡某早已消失匿跡。他的家人告訴警方,案發後就再沒見過兒子。在隨後警方展開的多次調查中,胡某的家人均以不清楚兒子去向為由,不配合警方調查。

 

我國法律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對法定八種性質的行為負刑事責任,其中之一就是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而該案件中關於陳某傷情鑒定報告,則直接決定著未成年人胡某是否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案件發生後,當一份由河口公安機關出具的重傷鑒定書被送達到胡某家長手中時,胡某的家長對鑒定結果提出質疑,要求重新鑒定。在重新鑒定還未下達時,2013年12月1日,一起校園故意殺人案再次發生。

 

4個多月後的2013年12月1日。那天清晨正是學校的早操時間,學校宿舍一樓大廳,胡某持刀悄悄跟在宗某身後,趁其不備迅速上前摟住宗某脖子用力捅傷又橫著劃了一下,在宗某倒地前胡某還向被害人胸部、腹部等要害部位連捅10多刀。倒在血泊中的宗某後因搶救無效身亡,據資料顯示,被害人宗某脖子上的創口長達9厘米。

 

麵對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審訊,胡某卻說出了一個令人咂舌的原因。“我才14歲,屬於未成年人,殺人不會償命,最多被判15年有期徒刑。”如果他坐牢了,家人就不必承擔為他賠償、供他上學、就業買房的經濟負擔,自己在“裏麵”還有吃有喝,家裏最多給宗某出個棺材費。

 

2015年12月,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胡某終因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2016年11月3日,公安局接到群眾報警稱,河北省承德市水岸新園小區梓奇超市有可疑情況,商店早餐沒有出攤,門口有帶血腳印。警方接警趕到並很快封鎖了現場,初步勘查該事件為一起滅門慘案。

 

經過詳細勘察,警方在超市一樓廚房,發現死者李某某(女,42歲),頭部與上肢身中數刀。超市二樓的臥室內,男子張某某(42歲)及其子(6歲)的屍體,男子遺體現60多處刀傷,而6歲的孩子一根手指則被砍斷幾節,警方在現場多次尋找,才將斷指找齊。

 

11月4日上午9時,嫌疑人王某在父母的陪同下,到下板城派出所投案自首。

 

讓人震驚的是,他僅有16歲,還是承德某學校的初中學生。

 

本案目前仍在審理中。

 

2016年5月19日晚上,16歲的女生小姚在昌平新東方外語學校的教室內被人掐死。案發後,小姚的同學王某歸案。今天(6月26日)上午北京一中院一審公開宣判,法院經審理認定王某構成故意殺人罪、強奸罪,數罪並罰判處王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於2016年5月19日21時許,在本市昌平區馬池口鎮東坨村滿白路某外國語學校教學樓六樓東側辦公室內,強行與時年16歲的被害人姚某發生性關係,因害怕姚某告發,遂扼壓姚某頸部致其機械性窒息死亡。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違背婦女意誌,采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王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1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且犯罪性質惡劣,後果嚴重,依法應予懲處,且應對其數罪並罰。

 

被告人王某實施強奸犯罪、故意殺人犯罪時未滿18周歲,係未成年人,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案發後,其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係自首,但考慮其所犯故意殺人罪的情節、後果及社會危害程度,對其不予從輕處罰。

 

根據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6年3月23日19時許,被告人李某等9人與被害人黃某在桂林市七星區穿山路某出租屋內吃飯喝酒,期間被告人郭某與被害人黃某發生矛盾,並產生肢體衝突,被告人陳某和郭某被被害人黃某用菜刀砍傷。

 

2016年3月24日淩晨,被告人陳某等3人來到桂林市七星區某網吧,糾集其他7名被告人到李某等人的出租屋拿凶器,於當日淩晨兩點,前往被害人黃某住處,由李某用匕首朝黃某頭部、頸部、胸部連捅數刀、由陳某用菜刀朝其腰部砍了兩刀,致使黃某當場死亡,其餘人員均在旁守候。經法醫鑒定:死者黃某係被他人用單刃刺器刺擊右胸部致心髒破裂大出血合並心包填塞死亡。

 

2017年12月11日,廣西桂林市象山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象山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李某、陳某等九人故意殺人、被告人張某某、吳某某幫助毀滅證據一案進行開庭審理,並作出一審判決,對11名犯罪青少年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至十三年不等。

 

庭審過程中,經過對案件事實進行充分的舉證、質證,以及法庭辯論、法製教育,涉案的11名被告人均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並對自己犯下的罪行深感後悔,表示願意接受法律的懲罰,洗心革麵、重新做人。

 

 

昨天上午,一位先生打進本報熱線,稱幾天前,在寧海長街鎮西嶴村發生了一起凶殺案。這名先生自稱是被害人的親戚,他向記者介紹了案件的相關情況。

 

被害人姓陳,男,今年十九歲,西嶴村本地人。案發時間為10月2日晚上10點左右,被害人家中的地麵、床上遍布血跡。

 

“警察告訴我們,案發的第一現場就在我親戚家裏。”這名先生說。

 

他還告訴記者,凶手殺人後,用編織袋裹屍,掩埋於兩公裏外的樹林中。警方將編織袋挖出後,發現裏麵的屍體已經被肢解。

 

讓街坊四鄰大為震驚的是,行凶者竟是兩名年僅十六歲的少年!這名先生說,事發第二天淩晨,這兩名少年到當地的派出所自首。據悉,兩人是附近村子的人,與被害人是朋友關係,作案動機尚不清楚。

 

 

2017年7月,一審結果如下:

 

凶手陳xx,2001年1月19日出生,學生,家住浙江省寧海縣長街,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凶手王xx,2001年2月16日出生,無業,家住浙江省寧海縣長街,判處15年有期徒刑;

 

包庇並參與運屍毀屍的鮑xx,2000年5月30日出生,家住浙江省寧海縣長街,判處1年有期徒刑。

 

法院並一同判決共賠償被害人家屬20萬。


 

而我國刑法中,關於未成年人犯罪的規定為: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四十九條 【死刑適用對象的限製】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最後我再給你們看個寒心的案子:

 

一名15歲的少年在網上學習“一刀斃命”將室友殺死,當少年被捕時,他並沒有後悔,反而顯得非常得意,他說“我不知道什麽是年少輕狂,我隻知道勝者為王,我活著他死了,我就勝利了。”

 

對於殺死室友,他早有預謀,之前在網上查閱怎麽可以一刀斃命和一些很具體的法律知識,他自己知道未成年人肯定不會判處死刑的,覺得自己二三十歲出來還是一條漢子。

 

據悉,少年和其中一室友以前是同班同學,後來各自出去打工,再後來倆人相繼來到北京,在朝陽的一家印刷廠當工人。為了解決住宿問題,印刷廠租了一個平房當宿舍,裏麵一共住了6名工人。

 

兩人上學期間關係就不是很好,成為室友後更是經常發生口角。於是他出門買了一把折疊刀,隨後伺機找機會動手。

 

室友們都在熟睡,他將前同學殺死後引起的動靜致其他室友紛紛轉醒。少年心一橫,看誰醒了就殺誰,隨後他躲進廁所,點了一根煙等待警察的到來。就像電影裏的男主角一樣透著一股奇特的“灑脫”。

 

檢察官表示,造成一切的不僅隻有張某敏感的性格,還有他自己成長的經曆和家庭背景有關。

 

不滿室友經常拿自己開玩笑,張磊(化名)持刀在宿舍內捅死1人、捅傷4人。令人驚訝的是,張磊作案前早有準備,他曾研讀法律思考自己的後果,並堅信出獄後還是一條“好漢”。昨天,記者獲悉,市檢察院第三分院於近日,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對該少年依法提起公訴。

 

2013年12月,張磊隨老鄉從河北來到北京,在一家印刷廠打工。張磊住在廠裏的宿舍,同宿舍還有李鑫(化名)等5人。

 

李鑫與張磊是河北老鄉,兩人曾就讀同一所學校。平時,李鑫常拿張磊開玩笑,還調侃張磊讀書時曾追求一名女生但被甩了。其他的室友聽來有趣,有時一起起哄。張磊感到非常難堪,剛住進宿舍沒幾天就開始懷恨在心,並產生殺機。他曾在QQ空間裏寫道:“心碎、點煙,一根接一根,當煙隻剩下煙盒,我惡心得吐到將近吐血,再難受也比不上兄弟背叛我來得傷心。”

 

張磊在案發後表示,5名室友中,他尤為反感李鑫,覺得此人狂傲自大,時不時嘲諷自己,一再挑戰底線。

 

2014年1月的一天上午,張磊在QQ空間留言說:“發了工資先買刀,弄死你再說。”他果然買了一把水果刀,要對李鑫下手。

 

覺得準備不很充分,張磊沒敢下手。在一次上網時,張磊得知可以利用生活用品製造毒氣殺人,他覺得這是個不錯的方法,易於操作且不露痕跡。

 

張磊依據自己查詢到的辦法,趁著室友熟睡之際釋放毒氣,試圖毒殺室友。不料,網上的辦法並不好用。張磊並未因此回心轉意,他在QQ空間留言說:“血拚去,寧願笑著流淚,不哭著說我後悔。”

 

次日上午,張磊趁室友熟睡之機,持刀捅死李鑫,捅傷其餘4人。案發後,張磊留在洗手間,點上煙,靜待警方到來。

 

張磊在供認殺人動機時說:“他們5個人在一起拿我開玩笑,並且嘲笑我,我就想殺害他們……”

 

當被問及殺人後為什麽不逃跑時,張磊說:“我覺得沒有把他們全部殺人滅口,我逃跑也沒有意義,我不逃跑還是屬於自首。”

 

據了解,張磊在作案前曾通過網絡研讀法律,他平靜地對檢察官說,“我是未成年人,就當去監獄裏曆練曆練,等我出來以後,正值青壯年,還是一條好漢!”

 

張磊說:“認可司法機關的指控。對於被害人,在理性上願意道歉,畢竟傷害了他們;在感情上沒有太多歉意,覺得他們沒有理解我。”

 

今年3月9日,張磊涉嫌故意殺人罪被檢方起訴。


所以我在看過這些案子之後,想法非常多,但卻無法概括地總結。未成年人的惡性犯罪,其成因確實有社會、家長的影響,也有其自身的各種問題。

 

然而,以“他們還是孩子”的邏輯,用這樣“一刀切”的方式,來對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其最終結果究竟是能夠換來他們的洗心革麵,還是為社會埋下了一顆顆定時炸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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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重罪少年犯的刑罰一直是一個棘手的問題,最多追究TA的父母或監護人是否監管不力而加以警戒,但是 -七彩奶油- 給 七彩奶油 發送悄悄話 (367 bytes) () 08/28/2018 postreply 20:2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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