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診醫生眼裏,辱母者是如何一步步成功作死的

來源: YMCK1025 2017-03-26 08:49:35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60269 bytes)
回答: 現代社會周金瓶梅中描述的社會無二。留連2017-03-25 19:39:30

丁香園:急診醫生眼裏,辱母者是如何一步步成功作死的

 

近幾天來,一篇首發於 3 月 23 日《南方周末》的題為《刺死辱母者》的文章,不斷在法律、倫理等多角度引發全社會熱議。其熱度之高,已無需頭條君再進行事件概述了。

而最被大家扼腕歎息的是,於歡於 2 月 17 日被山東省聊城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

而被判處無期徒刑最大的原因是,於歡致 1 人死亡,2 人重傷,1 人輕傷。其中,死亡的那個人——杜誌浩,就是侮辱他母親的人。

那麽,從醫學角度而言,杜誌浩又是怎麽死的呢?

根據判決書中概述及屍檢鑒定意見,杜誌浩被刺發生在 2016 年 4 月 14 日 22 點之後,「因失血性休克於次日 2 時許死亡」,「鑒定意見:杜誌浩係失血性休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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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刺死辱母者》一文中透露的一些細節,頭條君邀請到一位資深急診醫生,他從專業角度分析,杜誌浩對自己傷情處置的每一步都是錯誤的,簡直是一步步走向死亡。No zuo no die , literally .

死亡第一步:自行駕車前往醫院

據《南方周末》報道,杜誌浩被刺傷離開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後,捂著肚子走出來,還說了句,「這小子玩真的來。我的邁騰呢?」他自行駕車前往冠縣人民醫院,而且車上還有其他被刺傷的人。

有網友質疑他舍近求遠,未及時到最近的醫院處理。

而據頭條君核實,事發地 4km 範圍內有一個中醫院,以及較多的門診部及衛生室。事發地距離杜誌浩自行選擇的醫院,距離在 7.4km 左右。介於他的傷情,選擇冠縣人民醫院這個二甲醫院,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

但在急診科醫生看來,此時的杜誌浩,最重要的是減少活動程度,以避免出血加重。而自行開車前往,並不是一個好選擇。

「可以叫救護車,如果覺得救護車可能來得比較晚,也可以打車前往醫院,或者叫同夥送,」該急診醫生表示,「總不能同夥裏一個會開車的都沒有吧!」

醫生接診腹部外傷失血患者,最重要的是檢查其生命體征,包括呼吸、體溫、脈搏、血壓。

而從杜誌浩可以對話、駕車等行為,可以反推,他的神誌清楚,協調能力未喪失,腦部供血沒有問題,收縮壓至少應在 80 mmHg 以上,可以保證腦組織供血。

此時的杜誌浩,卻完全違背外傷患者處理原則,走上了死亡的第一步。

死亡第二步:在醫院與人爭執

報道中表示,杜誌浩還因瑣事在醫院門口跟人發生爭執。

其實,腹部外傷失血患者,不論是等 120 出診,還是到院就診,必須爭分奪秒,接受規範處理,先由醫護人員量血壓、測心率,如果有明顯出血,進行局部按壓,並進行補液,哪怕是補生理鹽水,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病情進展速度,補充一定的血容量,幫助維持血壓和心率。

不論出於什麽原因,杜誌浩與人發生爭執,都造成了耽誤就診時間、血壓進一步增高、心情激動的後果,而這些又都會加重破口進展,使局部出血加重。

死亡第三步:血壓心跳喪失,回天乏術

急診醫生表示,其實像影視作品中那種血壓心跳都不能維持的外傷患者,通過急診手術轉危為安的情況,在現實生活中,還是有一定實現難度的。

首先,杜誌浩這種外傷性出血患者,早期會由於人體的代償反應,能堅持一段時間。而一旦出現病情進展,血壓明顯下降並無法維持,心跳停止,醫生基本已經無力回天了。這種時候的心肺複蘇不但沒用,反而可能加重病情。

另外,對於失血性休克急需的輸血,即使在三甲醫院,完成抽血、化驗、交叉配血等一套準備,在一切順利的前提下,1 小時已經是最快的了(插播硬廣告:北京朝陽醫院急診科主任郭樹彬表示,他們醫院已做到 15 分鍾緊急輸血,且從 2013 年即呼籲應急輸血預案應變成全國性指南)。

最後,如果選擇急診上台開腹探查並封堵,也可能有一線生機,但很多情況下,並沒有這一條件。這種危險性大的手術,對接診醫院能力、麻醉醫生水平、術前準備時間、備班待命醫生響應時間和水平等等,即使對大型三甲醫院,也是環環挑戰。

杜誌浩顯然沒有活在影視作品裏,至此,終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聊城陽謀

 

【聊城回應於歡案:對警察不作為、高利貸、涉黑開展調查】於歡故意傷害案經報道後,聊城市立即成立由市紀委、市委政法委牽頭的工作小組,針對案件涉及的警察不作為、高利貸、涉黑犯罪等問題,已全麵開展調查。將全力配合上級司法機關的工作,依法依紀進行查處,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劉仲敬‏:聊城案件背後有鬼,不是說這種破事有什麼大不了的,實際上明顯是中國日常,而是媒體像軍隊一樣步調一致,一眼就就可以看出是一場有計劃的戰役。預定目的,很可能是重慶打黑的擴大。一則強化渙散的基層組織,二則做好打土豪的輿論準備(以打黑為名打土豪)。傻瓜才會相信輿論的力量,迫使最高檢察院派出特派員。實際情況恰好相反,有人決定尋找突破口,發現了這個無人關注的點,然後同時派出欽差大臣和輿論機器。毛澤東會突然關心幾個學閥壓製學生,跳出來替年輕人打抱不平?

 

 

北京德恒(蘇州)律師事務所律師@葉語Clarence 點評:常見一種觀點:貨幣超發,大通脹在所難免。恕我不能讚同。其關鍵錯誤在於:嚴重低估了若幹年來貧富分化的程度。「錢」分兩種:一種是現金,一種是信用。中國經濟運行的秘密導致天量現金躺在極少數企業或個人的賬上,而廣大中小企業、個人背負了大量負債。如此規模的天量現金,要麽投機房地產,要麽投機資本市場,要麽間接參與民間高利貸。惟獨不會衝擊消費品。廣大中小企業、個人基於償債壓力,壓縮消費,需求萎縮。待到貨幣政策轉向,資金成本提高,現金流無法覆蓋利息,無論企業還是個人,大量違約是難以避免的。輝山乳業與聊城少年,都是這一大背景下的故事。先前提到中國經濟增長的秘密導致在貨幣超發過程中形成現金與負債的結構失衡。

 

假設灑家這一判斷成立,那麽對於社團而言。所謂「防範係統性金融風險」的關鍵就是應對那一掌握在少數人手中的天量貨幣堰塞湖。今後法律風險最高的群體,大概就是站在台前為幕後金主打理資金生意的白手套,所謂「你隻是替組織保管財富」。中央削藩意圖如此明顯,當局者卻依然活在「長程記憶」中醉生夢死。至於動手的契機,既可以是利用某公共事件,也可以是策劃某個公共事件。聊城案自引爆至今,微博微信未見規模刪貼,最高檢今天即派專員參與調查,山東豪強真的以為你們的對手隻是輿論?蜣螂吃屎、五毛洗地、濟南公安表示人民不如驢子,無非都是階級本能。試想當初毛澤東忽然稱讚聶元梓、鄧小平忽然關心小崗村……幹盡髒活的狗腿哪配領悟秘傳心法。

 

辱母殺人案無疑激起了與論的憤怒,一時間聊城中院成了眾矢之的。平心而論該判決或有偏袒不公之處,但引發血案的魁首卻絕不是他們,而是所謂“不作為”的出警,正是他們讓小於歡徹底絕望,逐拿刀拚死,這才是引爆此血案的要害,是首惡。在這裏“不作為”是假像,放任黑惡勢力狼狽為奸助紂為虐恐怕才是本意。接下來是浩浩蕩蕩的各種聯合大調查,至於結局似乎用腳趾頭也能想得出個大概,於歡或能改判以息民憤,然風聲過後草民仍是賤命,黑惡繼續分贓。因為它們自信滿滿,根本不在乎驢民懟大巴。

這個角度有意思

有一定道理。山東這些年簡直是針紮不進,水潑不進,竟敢和中央整頓司法權,在普通人眼裏聊城案可能是個案,但此事說不定是新的楊乃武和小白菜。

還有可能還會借此契機清理司法係統,徹底清除康師傅紅燒牛肉麵,把帶牛味的全篩掉,隻剩下麵。

作為山東人早就知道山東政局自成一派。從小接觸到的就不好,所以我離開山東。

 

破破的橋:簡單講一下辱母殺人案的報道邏輯(附媒體報道和判決書對比材料)

 

供吵架雙方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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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點時間,整理一下媒體報道和法院判決之間的比對。大家如果要打嘴仗,本文內容請隨意拷貝粘貼拿走。雖然我覺得這個工作毫無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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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一下媒體報道的關鍵點,這樣大家討論也有個焦點。

《南方周末》報道和判決書內容應該說毫無二致,找茬是毫無意義的。你要看明白它的報道邏輯,它並不是為了報道一份一年前的判決書,而是為了讓讀者能理解現場的情境和捅刀殺人的原因。怎麽讀懂報道,找判決書裏沒有的事情,這些事法院認為和作案沒有聯係,但記者認為是有密切聯係的。哪些事情?兩件事:

1.討債前一天發生的同樣的事情:集體催債、人身侮辱、報警、警察到來“了解情況”,然後走了。

2.對死者杜誌浩的報道:黑社會成員,駕車撞死一個14歲女孩,身首異處,未處理,交警說抓不到人(當然,半年後他就冒出來風風火火討債),他父母賠錢了事。

為什麽要報道這兩件事?是為了暗示大家(其實手法不隱蔽,已經是明示了),警察走出案發現場,讓討債團夥依然限製被告人身自由,不是為了“了解情況”,是他們處理不了這件事,侵害仍將(在當天或者第二天)繼續。注意報道邏輯:

1.在案發前一天,發生過幾乎同樣的事情(當然相信這事也不僅發生兩次),惡劣程度不下於案發那一天。討債團夥限製負債人人身自由,拉屎,然後把負債者的頭往馬桶裏按。警方來了以後,“了解情況”後,走了。負債人試圖和警察一起走,被討債團夥阻攔。沒有任何討債人因當天的行為受到任何處罰。

第二天發生的事,除了“把負債人的頭往裝著屎的馬桶裏按”改為“脫下褲子朝女方露出下體,用鞋侮辱,搧巴掌”之外,情況有其它變化麽?沒有。警察再次出去“了解情況”,負債人再次試圖和警察一起走,被討債團夥再次阻攔控製。此時發生了命案。如果命案並未發生,情況是不是完全和昨天一樣?今天熬過了,明天是不是還會同樣發生?

2.如果杜可以開車撞死人逃逸而不受任何刑事處罰,照樣出來參與討債團夥。那麽,發生一件比撞死人更輕微的事情,猥褻也好,打人也好,他因此受到處罰的可能性是不是小到可以忽略不計?

很多細節也在暗示這些人是法外之人,比如討債團夥出場時開著“三輛沒有牌照的轎車”。

這篇報道的實質就是在問大家:假如這兩點都成立,你認為不法侵害會“中止”的原因是什麽?如果這樣的不法侵害持續,怎麽做才是“正當”的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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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道選擇了兩個直接接觸當事人的媒體《南方周末》《華西都市報》。法院判決來自山東省聊城市中級法院。

南方周末《刺死辱母者》

華西都市報《 於歡刺殺時警察正離開 部分侮辱細節判決書沒提》

法院判決 山東聊城“辱母殺人案”一審判決書全文披露

經濟部分的指控(比如高利貸,利息超過法定利率等)我就不摘了,主要摘涉及命案刑事的部分。廠房有攝像頭,這事發生在公共區域,所以信息非常充裕。從判決書看,幾方供述之間幾乎沒有任何矛盾(但有一些A說B不說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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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案發生前一天(2016年4月13日):

1.《南方周末》: (主要內容:討債人讓手下拉屎,把負債人按進馬桶,四次撥打110和市長熱線,民警過來了解情況後離開,負債人欲一起離開被攔住,工廠被卡車堵門。)

(隱含的主要指控:聚眾侵入和擾亂生產秩序、人身侮辱、警方不作為,非法拘禁)

2016年4月13日,蘇銀霞到已抵押的房子裏拿東西。據她提供的情況說明,在房間裏,吳學占讓手下拉屎,並將蘇銀霞按進馬桶裏,要求還錢。

南方周末記者獲取的通話記錄顯示,當日下午,蘇銀霞四次撥打110和市長熱線。隨後,她將自己的恐懼和絕望,哭著告訴了職工劉曉蘭。

民警過來了解完情況,準備離開時,蘇銀霞試圖跟著警察一起離開,被吳學占攔住。多名源大工貿員工證實,工廠多次被卡車堵門,不讓員工進出。

2.《華西都市報》:(疑似直接抄了南周的報道,不能視為另一信源)

由社會閑散人員組成的10多人的催債隊伍多次騷擾蘇銀霞的工廠,辱罵、毆打。案發前一天,吳學占在她的已抵押的房子裏,指使手下拉屎,然後將蘇銀霞按進馬桶裏,要求還錢。當日下午,蘇銀霞四次撥打110和市長熱線,但並沒有得到幫助。

3.《判決書》:

(沒有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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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案發生當天:(2016年4月14日)

一、聚眾侵入並擾亂生產秩序:

時間從當天下午4點開始。

1.《南方周末》:(附加指控,沒有車牌的轎車)(主要內容:討債團約10人在辦公樓門口烤串飲酒、堵門。)

(員工:劉曉蘭)三輛沒有車牌的轎車進入工廠,是在2016年4月14日下午4時許。她預感不妙。

他們一行約十人,拉來了燒烤架、木炭、肉串、零食和啤酒,將燒烤架支在公司辦公樓門口,若無其事地烤串飲酒。

堵門,是這夥人催債的方式之一。此前,他們曾拉來磚頭、木柴和大鍋,在公司內壘砌爐灶燒水喝。“在當地隻有出殯才這樣燒水。”劉曉蘭說。

2.《華西都市報》:

(沒有相關內容)

3.《判決書》:

(檢方)2016年4月14日16時許,趙榮榮糾集郭彥剛、程學賀、嚴建軍等多人到冠縣工業園區源大工貿有限公司催要欠款。(3-4頁)

(廠區監控錄像)2016年4月14日16時許,有多人陸續開車來到源大工貿有限公司。至19時許,有人開車拉來了啤酒、燒烤爐子等,之後聚在辦公樓門口(吃飯)。(13頁,判決書裏2016誤寫為2014)

(蘇銀霞,欠債人)2016年4月14日下午四點鍾左右,吳學占下邊八九個人到我廠子繼續逼我還錢,把房子過戶,晚上他們從辦公樓門廳外弄了個桌子吃飯喝酒。(14頁,判決書裏2016誤寫為2015)

(於秀榮,被告於歡姑媽)2016年4月14日下午四點三十分左右,我從家到公司上班,一進公司大門,看見在辦公樓門廳附近有一夥人,得有十個八個的,現場亂哄哄的。當時對方還有一個年輕的女的,在那裏大喊大叫。(15頁)

(張立平,員工)4點半多的時候,接蘇銀霞電話,我來到辦公樓,有一個二十多歲的女子和幾名二十多歲的男子在樓前麵站著。蘇總和對方互罵,後來他們去了一樓辦公室,那些要賬的人就坐在一樓辦公室外麵台階上了。(15頁)

(李忠,討債者)昨天下午,我和郭延剛、杜誌浩(注:死者)、嚴建軍、程學賀等十一人找老板蘇銀霞要賬。……晚上我們從辦公樓大門南邊弄了桌子燒烤、喝酒。(16頁)

(幺傳行,討債者)2016年4月14日,我到冠縣源大工貿廠子裏去了,晚上就從大廳外麵烤的燒烤。我們吃飯的時候杜三(注:死者杜誌浩)開車到了。(17頁)

馬金棟、劉付昌(均為員工)、郭樹林、杜建崗、張書森(均為討債者)、程學賀、嚴建軍、郭彥剛(均為被刺受傷的討債者),於歡(殺人者)與上述證言無大矛盾也未提供更多信息,不列。

二、限製人身自由

時間從下午8點開始,直到晚上11點。

1.南方周末:(主要內容:蘇銀霞、於歡被人身限製在案發現場,即公司接待室)

蘇銀霞和兒子於歡被限製在公司財務室,由四五人看守,不允許出門。

當晚8點多,催債人員杜誌浩駕駛一輛邁騰車進入源大工貿,將蘇銀霞母子帶到公司接待室。接待室內有兩張黑色單人沙發和一張雙人沙發,蘇氏母子分別坐在單人沙發上,職工劉曉蘭坐在蘇銀霞對麵。11名催債人員把三人圍住。

2.華西都市報:(疑似直接抄了南周報道,不能被視為另一信源)

第二天,催債的手段升級,蘇銀霞和兒子於歡被帶到公司接待室,連同一名職工,11名催債人員圍堵並控製著他們三人。

3.判決書:

在此過程中,杜誌浩等人限製該公司老板蘇銀霞及其子於歡的人身自由,並辱罵二人。

(劉付昌,員工):晚上的8點多的時候,蘇總和於歡來夥房裏麵吃飯,有兩個人跟著過去的。……蘇總、於歡等人回到了辦公室的接待室,那夥要賬的人有跟著進去的……後來我走到樓前麵的時候,看見要賬的那夥人圍的圈更小了。

(張立平,員工):晚上,蘇總、於歡等去夥房吃飯,要賬的那邊也派人輪流跟著。吃完飯後,他們都回到了辦公樓一樓。

(張博,討債者):吃飯的時候我們安排人看著那個女老板,晚上十點多鍾吃完飯,杜誌浩、郭彥剛他們進去接待室了。

(程學賀,討債者,被刺受傷):幺傳行和另外一個矮個兒瘦子輪流守著他們了。……吃完飯我們就進接待室。

於秀榮(於歡姑媽)、李忠、幺傳行、苗龍鬆、郭彥剛(均為討債者)說法與之類似。但張樹森(討債者)、嚴建軍(討債者,被刺受傷)在描述中沒有提及限製人身自由的內容。

三、侮辱、暴力與性侵行為

1.南方周末:(主要內容:辱罵、鞋子捂嘴、抽耳光、煙灰彈在女方胸口、脫下褲子用極端手段侮辱)

劉曉蘭說,杜誌浩一直用各種難聽的髒話辱罵蘇銀霞,“什麽話難聽他罵什麽,沒有錢你去賣,一次一百,我給你八十。學著喚狗的樣子喊小孩,讓孩子喊他爹。”

其間,杜誌浩脫下於歡的鞋子,捂在蘇銀霞的嘴上。劉曉蘭看到母子兩人瑟瑟發抖,於歡試圖反抗,被杜誌浩抽了一耳光。杜誌浩還故意將煙灰彈在蘇銀霞的胸口。

讓劉曉蘭感到不可思議的是,杜誌浩脫下褲子,一隻腳踩在沙發上,用極端手段汙辱蘇銀霞。劉曉蘭看到,被按在旁邊的於歡咬牙切齒,幾近崩潰。

2.華西都市報:(主要內容:放黃色錄像、辱罵、脫褲子對著女方弄生殖器)

於秀榮:我一直和於歡、於歡的媽媽在公司,是他們在放黃色錄像,還隔著窗戶喊還錢呢,還不來錢去賣去,賣一次一百塊錢,隻喊蘇銀霞還錢,好象有一個叫趙溶溶(音)的女的。下午吃了晚飯以後,另一個證人曾二小(音),在接待室侮辱他媽媽,他一會兒脫褲子、弄他的生殖器,我在窗外看著的,因為他們不讓進去,一個人老是攔著不讓我進。

華西都市報:於歡看到自己媽媽被侮辱是怎麽樣一種表情?

於秀榮:當然是氣忿了,老攥著拳,但是他也不能反抗,他媽媽都坐著,那邊的人是站著,他就在沙發上坐著呢。

他兩個是西邊沙發坐一個,東邊沙發坐一個,有個人直接就脫了褲子,對著他媽媽。這個時候,有人往外跑,告訴我老公抓緊去報案、打110,這一次跟往前的不一樣。

3.判決書:

約21時50分,杜誌浩等多人來到蘇銀霞和蘇銀霞之子於歡所在的辦公樓一樓接待室裏內催要欠款,並對二人有侮辱言行。

(蘇銀霞,欠債人):那個下巴有胡子的瘦子(注:死者杜誌浩)說一些難聽的話糟蹋我和我兒子於歡,還脫褲子、褲頭露出下身對著我們幾個,把我兒子的鞋子脫下來讓我聞,然後又把鞋子給扔了。

(劉付昌,員工):馬金棟出來後對我說:“快,報警吧,他們開始侮辱霞了。”我發現蘇總和於歡坐的沙發前麵有一個人麵對他們兩個,把褲子脫到臀部下麵。

(張立平,員工):八點半之後,又過來一個中等身材的男子,小眼睛,下巴留著一綹短胡須,帶胡須的男子指著蘇總就罵,脫褲子並漏出生殖器,還說了一些罵人糟蹋人的話。

(張博,討債者):杜誌浩言語侮辱那個女老板,還將老板兒子的鞋扔了。

(幺傳行,討債者):杜三說了幾句就罵上了,還站在茶幾北邊脫下來褲子,脫到大腿根兒前了。

(張樹森,討債者):要賬的過程中,看見杜誌浩把自己的褲子和內褲脫到大腿根,把自己的陰莖露出來對著欠賬的女的,把欠賬男孩的鞋脫下來,並在欠賬母子麵前晃了一會兒,對著欠賬女子說的話很難聽,還搧過欠賬男孩一巴掌。

郭樹林(討債者)承認了脫褲和用鞋捂臉,杜建崗、程學賀、李忠(均為討債者)隻承認了罵人,但李忠否認要賬時毆打。其它討債者證言中均未說明這段時間發生了什麽事。

四、報複報警者,毀壞財物

1.南方周末:

接待室的側麵是一麵透明玻璃牆,在外麵的一名工人看到這一幕,趕緊找於秀榮讓她報警。當晚,於秀榮老伴的電話一直撥不出去,他走出去幾百米,才打通了110。

於秀榮告訴南方周末記者,一名催債人員攔住她,“他問是你報的警不,接著搶走了我的手機,翻通話記錄沒查到報警記錄,就把我的手機摔了,然後把我踹倒在地。”

2.華西都市報:

於秀榮:我老公打110,我打110,打不出去,我老公就急著跑,跑了50米以外打出去的。屋裏的人聽說打110了,他就問我不是一直在窗外看著嗎,他就問是你打的110嗎?我說不是,他伸手就把我的手機奪過去了。看了看手機不是我打的,因為我打沒打出去,不是我打的他把我手機摔了,把我踹了一腳。

3.判決書:

(沒有相關內容)

五、警方到來後離去,當事人要隨警方走,被限製自由後,捅刀殺人。

1.南方周末:

22時13分(監控顯示),一輛警車抵達源大工貿,民警下車進入辦公樓。

判決書顯示,多名現場人員證實,民警進入接待室後,說了一句“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隨即離開。

4分鍾後,22時17分許(監控顯示),部分人員送民警走出辦公樓,有人回去。

看到三名民警要走,於秀榮拉住一名女警,並試圖攔住警車。“警察這時候走了,他娘倆隻有死路一條。我站在車前說,他娘倆要死了咋辦,你們要走就把我軋死。”於秀榮回憶說。

而警方的說法是,他們詢問情況後到院內進一步了解情況。

這期間,接待室內發生騷動。劉曉蘭告訴南方周末記者,看到警察離開,情緒激動的於歡站起來往外衝,被杜誌浩等人攔了下來。混亂中,於歡從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亂捅,杜誌浩、嚴建軍、程學賀、郭彥剛四人被捅傷。

又過了4分鍾,22時21分許(監控顯示),於秀榮看到有人從接待室跑出來。她和民警一起返回辦公樓。

緊接著,第二輛警車趕到源大工貿,警察讓於歡交出刀子,並把他帶到派出所。 ……

在辦公樓門口,於秀榮迎麵看到,杜誌浩捂著肚子走出來,“他還說了句,這小子玩真的來。我的邁騰呢?”其他人也陸續走出辦公樓,開車離開。

2.華西都市報:

於秀榮:警察來了他們就直接進接待室了。進了接待室我一看警察來了,我以為和往前一樣說說,他們就不再鬧了,我和我老公就回去了,就出去了。

華西都市報:於歡最後的行為你看到了嗎?

於秀榮:就是這個時間我沒看到,但是我跟110在交涉呢。就是我老公打了110以後,110進屋了我們就回來了,我沒想到出事,我見110要回去了,我就攔了110的車,我就在110的前頭截住他的車,我說你們不能走,你們走就把我壓死吧,如果你們走了十幾個人就侮辱她兩個,她兩個要是出了人命怎麽辦?

就這個時候我抓一個110的女的一下,她把胳膊甩了我,別告訴我,告訴我幹什麽你,說了我一頓。然後有一個司機已經上了車了,下麵這一個人就說下來吧,去看看去。我和他們110一塊兒進大廳。走到大廳台階,這個時候有個人就出來了,往外出來,就聽著說“開車開車,小子來精神了,撓了我了。

華西都市報:撓了我了就是刺到我了是吧?

於秀榮:對。然後出了大廳門口叫車。他開著車自己就走了,有人要替他開車,他說不用,他自己開車走的。

華西都市報:於歡刺殺一幕,實際上就是在警察準備離開時?

於秀榮:對、對。110進了接待室時候。110進去以後,於歡與他媽媽他們兩個都坐著,沒有反抗的能力,但是110一來,他兩個都站起來了,站起來一看110要走,他兩個就急著往外衝,要跟著110出去。但是這時候那些人就把他們堵在屋裏,截住他,然後就把於歡按到沙發上揍了一頓。

3.判決書:

22時10分許,冠縣公安局經濟開發區派出所民警接警後到達接待室、詢問情況後到院內進一步了解情況,被告人於歡欲離開接待室被阻止,與杜誌浩、郭彥剛、程學賀、嚴建軍等人發生衝突,被告人於歡持尖刀將杜誌浩、郭彥剛、程學賀、嚴建軍捅傷。處警民警聞訊後返回接待室,令於歡交出尖刀,將其控製。

(蘇銀霞,欠債人):到晚上十點多鍾的時候,派出所出警民警到了接待室問我們誰報的警,我說對方的人打我兒子了。民警到門廳外麵問怎麽回事,我和我兒子當時想跟到門外邊去,對方那些人不讓我們出去,就開始在接待室內打我和我兒子。對方四五個人讓我兒子坐那個沙發上,我兒子不坐,他們就打我兒子,我兒子就拿了一把水果刀把對方三四個人捅傷。110民警聽見動靜又回接待室,民警給我兒子要刀子,於歡說,“他們出去了,我就把刀子給您。”對方的人都出去了。我兒子於歡把刀子給民警了,然後民警就把我和我兒子帶到派出所了。

(劉付昌,員工):派出所民警進了辦公樓一段時間後出來,正說著話……我跑到辦公樓裏麵,看見接待室裏麵那夥要賬的人,圍著於歡,有人拿著椅子朝於歡杵,於歡一直往南退,退到一個桌子跟前,我發現於歡手裏多了一個發亮的水果刀朝圍著他的那幾個人揮舞。我就跑到接待室的門口,我一進屋,一個男的一拳打到我左眼上。

(李忠,討債人):晚上十點多,開發區派出所的民警去了說:“要賬不能打架,不能打人,好好說。”派出所的民警出來門準備走呢,這時於歡要往外衝,我們幾個不讓他走,讓他坐回屋裏去。我聽見於歡大聲喊起來了:“誰也別過來!過來,我弄死恁!”我扭頭一看,於歡手裏拿著一把刀子在接待室東南角那裏站著大聲咋呼著。郭廷剛、杜誌浩、嚴建軍、程學賀在旁邊不遠的地方捂著身上往外走,已經流血了,地上也有血了。

(郭樹林,討債人):派出所的民警進接待室之後,女老板和她兒子說我們這邊的人揍他們了,杜誌浩、郭彥剛說沒人動手打他們。派出所民警說:“你們要賬行,但是不能動手打人”。派出所的三個民警就出來接待室,這邊的人攔著他娘倆不讓他們出去。杜誌浩拉著女老板的兒子說:“你坐下,坐下不咋著你。”後來我聽見郭彥剛喊起來了:“哎呦!”我看郭彥剛一隻手捂著後背,一隻手扶著桌子,那個女老板的兒子右手拿著一把刀。

(幺傳行,討債人):過了一會兒派出所的民警就來了,女老板和她兒子想跟著民警出去,我們這邊的人怕他們跑了,攔住他倆了。我們把女老板的兒子摁在了一個長沙發上。後來女老板的兒子不知道從哪裏拿的刀子說:“別過來,都別過來,過來攮死恁。”杜三往前湊過去,我看見那個小子拿著刀子朝杜三正麵攮了一下,郭彥剛從西邊朝那個小子跟前一湊,想往西跑的時候,那個小子跳著往前伸了一下手,郭彥剛用手捂住後背了,隨即就出血了。

(程學賀,討債人,被刺傷):派出所的民警說:“有事說事,別動手,不能打架”。派出所的民警就出去了。我返回接待室之後,屋裏亂哄哄的,有個人拿著一個黑東西朝我肚子上攮了一下,我一看是那個女老板的兒子他攮的。

(郭彥剛,討債人,被刺傷):派出所的民警說:“恁要賬歸要賬,不能打架”。然後派出所的民警出去接待室了。於歡和蘇銀霞也要跟著出去,我們這邊的人說:“不能走,恁欠俺的錢不能走。”我們讓於歡坐沙發上,於歡不坐。他走到辦公室南邊那裏去了。我們幾個人也跟著過去了。於歡當時麵朝北,我和杜誌浩、嚴建軍、“大賀”從他北邊往南走,然後我看見於歡拿出一把刀子捅了一人一刀,我一看他拿刀子殺人呢,我扭身往北跑,於歡一下子抓住我後領子了,捅了我後背一刀。於歡嘴裏當時還說“弄死你”。

杜建崗、張樹森、嚴建軍(均為討債人)的證言與上述無矛盾。

六、對死者的其它指控:

1.南方周末:(討債公司老板係黑社會,杜誌浩曾撞死人未被處理)

2016年8月3日,東昌府分局將冠縣“吳學占黑惡勢力團夥”摧毀,首犯吳學占已被抓獲,迅速查清了吳學占等人部分違法犯罪事實。 ……

杜誌浩曾因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冠縣東古城鎮人所熟知。2015年9月30日,東古城鎮一名14歲女學生被撞身亡,身首異處,肇事司機逃逸。

這名女學生的母親告訴南方周末記者,肇事當天杜的父母來給她送過東西。她後來收到了中間人給的28.5萬元賠款,但自始至終沒見過肇事者一麵。“交警說抓不到人。我一個農民能怎麽辦呢?不然他得坐監獄,他要坐監獄也就不會死了。”

2.其它媒體和判決書均未涉此內容。

——————————————————————————————————

被告於歡的供述:

2016年4月14日下午3點左右的時候,有人來廠子裏要賬,我和我媽媽去哪裏他們都跟著,還不停地罵我媽媽。晚上我們在餐廳裏吃飯,他們就在屋外邊守著。到了晚上9點多,他們強行把我們帶到公司一樓接待室,他們嚷嚷著讓我媽媽還錢,罵我媽媽,啥難聽罵啥。後來,進來一個下巴留著小胡子、長頭發、穿白色半袖的人(注:死者杜誌浩)。這個人進來嚇唬我媽媽跟我,然後脫掉褲子,露著下體,馬金棟等人就勸阻這個人。後來那個留小胡子的人繼續讓我媽媽還錢,並且辱罵我媽媽和我,還把我的鞋脫下來,搧了我一巴掌。這時,派出所的民警到了,派出所的人勸說別打架,之後就去外麵了解情況了。其它人讓我坐在沙發上,我不配合。有一個人就扣住我的脖子把我往接待室裏帶,我不願意動。他們就開始打我了。我就從桌子上拿刀子朝他們指了指,說別過來。結果,他們過來還是繼續打我。我就拿刀子衝圍著我的人肚子上攮了一刀,一共攮了幾個人記不清了。不是兩個就是三個。我攮了他們以後,派出所的人又進屋了,製止了以後的行動,就把我帶派出所來了。

 

 

對“聊城案件”的評論:先回到“綱目”上來

陶短房

發生在2016年4月14日、早在多日前便已由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的“於歡案”,近日因某媒體一篇題為《刺死辱母者》的刊文引發軒然大波,針對該文所陳述的、當事人於歡因其母蘇銀霞被民間信貸討債者欺辱,憤而刺死“辱母者”,一審被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人們紛紛發表各自意見,觀點衝突異常激烈。

對於這起案件,市中院稱之為“於歡故意傷害案”,而“刊文”稱之為“辱母殺人案”,3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派員調查於歡故意傷害案》公告中將兩種措辭並列以示公允,這種態度是允當的。本文為行文方便,姑且稱之為中性的“聊城案件”。

對於這樣一起集中各種關注熱點、瞬間被炒熱的典型案件,各方高度關注、豐富聯想,並迫不及待要發表自己感想、意見和評論的心情,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既然討論的是一個法律案件,是一件建設法治社會範疇的事,就理應先回到“綱目”上來,遵循兩個最基本的原則:以法製為前提;兼聽則明。

以法製為前提,即嚴格遵守“在法治框架內解決”的原則,可以討論定罪是否公允、量刑是否合適,也可以討論是否存在法律空白和缺失,是否需要立法、修法或釋法,但引申到“法律無法保護所以不得不XXXX”則顯然跑題——我們談論的是法製,而非“法亂”;兼聽則明,即不偏聽偏信任何一方的單方麵陳述,而是盡可能采集相關各方的證詞、證據和陳述,然後再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自己的獨立判斷。坦率說,短短一夜間,不論認同或反對判決者,許多人在發表意見時,都簡單采信了單方麵的說法、甚至網絡上對單方麵說法的跟帖闡發(如“正方”對蘇家負債的某些說法,和“反方”關於“辱母”的部分“生動細節”,都見諸“闡發”而非最初的“正文”),這顯然是有失輕率的。

如果回到“綱目”上,在目前情況下有條件、且適合及應該討論的,首先是應如何界定“正當防衛”、“防衛過當”和“故意傷害”,其次是如何填補對“非法集資”和“民間信貸”上存在的法律漏洞。

就第一個問題,這兩日媒體、網絡上“老軍醫”甚多,提出的“藥方”大體可歸為“古驗方”和“洋藥方”兩類。

“古驗方”即所謂“以孝治天下”,支持者引經據典,強調“以孝殺人”是可以“諒解”的。

但這並非中國古代相關法律的本意。

《唐律疏議》中規定,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毆擊”,子孫“即毆擊之”,是可以減輕處罰的,但倘毆擊至死則“仍依常律處死”,這條法律原則直到晚清改製前一直沿用。如祖父母、父母被人所殺,《唐律疏議》僅規定禁止私了、禁止經月不告關,卻並未明確規定該如何處罰。《新唐書.孝友傳》刊載了7則唐代孝子複仇殺人案例,結果是1則被判無罪,6則有罪(5例死刑,1例流放,1例判罪後赦免),其中最著名(也是此次“聊城案件”中被引述最多)的徐元慶報父仇刺殺縣尉(相當於公安局長)案,決案人武則天采納陳子昂意見,以殺人罪名處死徐元慶,同時宣布表彰孝子徐元慶,但這一判例後來被韓愈、柳宗元等駁斥,認為“殺人與孝不能並立”,主張對類似案件逐案酌情處理,避免同一案“既處罰又表彰”的尷尬,此後曆代大抵照此辦理。

由此可見,“以孝殺人”在“古驗方”中所討論的,是“父母被殺後的血親報複”,而不是“父母僅被欺辱後把人殺了”——後者在“古驗方”中的定義一直是明確的,即“有罪,但情有可原”,如果僅僅還毆可減輕處罰(按今天話說就是“防衛過當”),但如果出了人命還是要“依常律”的(即認定“故意傷害”,當然,從古代案例看,大多數這類案件還是酌情輕判了的)。以“古驗方”來證明於歡“無罪”或“正當防衛”(現有證據似不能證明討債者有意殺害其母,其母也並未死亡或受致命傷害,而對方反倒1死2傷),恐怕“有難度”。不過有線索稱,死者並非直接當場死亡,而是求醫過程中死去,這條線索如果是真的,或有助於當事人在二審或複核時被酌情減刑。

再談“洋藥方”。

這幾日被談論最多的,是所謂“美國式正當防衛”,而被舉最多的案例,則是“美國小媽媽護兒殺歹徒無罪。這起案例發生於2012年1月1日淩晨的俄克拉荷馬城,18歲單親媽媽麥金雷(Sarah McKinly)在給3個月大兒子喂奶時遭遇兩名劫匪持械闖入,她開槍擊斃其中一名歹徒馬丁(Justin Matin),結果被判無罪。這起案例近日被一些人舉為“美國式正當防衛”允許“為保護家人安全”擊斃歹徒的典範,甚至有人“合理想象”出一些感人、但未必靠譜的“證詞”和“判詞”。

事實上,這並非什麽“美國式正當防衛”,而是在美國各州普遍被承認適用的“不退讓法”(Stand your ground Law)(又稱“城堡法則”Castle Doctrine)。這是一項源於英國的一項自衛法則,根據這一法則,當事人如果站在自己的地盤上受到他人致命威脅,他可以選擇就地抵抗而非逃之夭夭,並無需為此擔責。2005年這一規則在美國33個州被擴大,允許當事人在自己私宅以外的“私人空間”適用這一法則。這一法則、尤其對法則適用範圍的擴大,客觀上賦予美國公民更大的自衛權,但也帶來很多歧義和爭論,包括“被誤解為允許當街殺人”,以及“警方在判斷是否適用‘城堡法則’時可能會帶有種族偏見”(2013年佛羅裏達州總計235個相關案例中,受害人是白人時,嫌犯被認定適用“城堡法則”的比例為59%,而受害人是黑人時這一比例則高達73%)。

具體到“小媽媽殺歹徒案”,這實際上就是典型的“城堡法則適用”:歹徒持械闖入當事人私宅,持有致命武器且可能具有傷害故意,在這種情況下,不論麥金雷是否“小媽媽”,是否有一個需要保護的直係親屬,她都有充分理由行使“城堡法則”以維護自己的私域權(法庭和警方當時也直接提到“俄克拉荷馬州適用‘城堡法則’”)。

很顯然,“洋藥方”對於中國在法治建設、完善中如何賦予公民更“可操作”的正當防衛權是有借鑒作用的,但和“血親複仇是否正當防衛”並無直接相幹(“辱母”屬於什麽性質則又是另一個問題)。可以借此去推動法治體係完善問題的討論,但直接套在“聊城案件”上,是失之生硬的。

至於非法集資和高利貸問題,中國最高法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給出24%和36%兩條紅線,民間借貸利率超過24%不超過36%的,超過部分追息法院不予支持,超過36%的超過部分利息無效。但這一規定並未宣布“高利貸”本金和24%以下利息同樣無效,也未規定如何處罰“高利貸”(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支持“辱母殺人是殺高利貸因此有理”者,許多人此前也曾反對嚴厲處罰“高利率民間信貸”,反對界定高利貸的“罪與非罪”、“刑與非刑”。

個人認為,就高利貸問題的“灰色地帶”盡快做出更明確的司法修補、解釋是當務之急,否則將放大部分地區的社會不穩定因素,造成更嚴重的後果。

 

刺死辱母者案:追債方討要非法債務,並已涉侮辱罪

 

澎湃新聞

山東“刺殺辱母者案”經媒體報道後引起輿論廣泛關注。3月26日上午,最高檢、山東省公安廳分別派出人員進行調查,山東高院也表示,已受理該案,進行案卷審查。
山東省聊城中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7月,蘇銀霞向趙榮榮借款100萬元,雙方口頭約定月息10%,2016年4月14日趙榮榮以欠款未還清為由,糾集多人前來追債,蘇銀霞被侮辱。後來,血案發生。
對於該事件中的追債行為,北京大悅律師事務所律師梁宏剛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認為,雙方約定的月息遠高於法定利率,超過年利率36%的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據《南方周末》報道,事發前蘇銀霞共還款184萬元,並將一套價值70萬的房子抵債。一審判決書中顯示,蘇銀霞稱此前陸續還款數額為152萬元。判決書中未對已還款數額進行認定。
梁宏剛認為,即便按照36%的最高利率計算,上述兩個還款金額都已經是還清本息。之後發生的追債行為是違法的,不但追債的金額沒有法律依據,而且手段極其殘忍無道,涉嫌非法拘禁罪、侮辱罪等罪名。
追債金額無法律依據
一審判決書還原了這場討債引發的慘劇全過程。
山東省聊城中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7月,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位於冠縣工業園區)負責人蘇銀霞向趙榮榮借款100萬元,雙方口頭約定月息10%。
2016年4月14日16時許,趙榮榮以欠款未還清為由,糾集郭彥剛、程學賀、嚴建軍十餘人先後到蘇銀霞公司催要欠款,同日20時左右杜誌浩來到該公司,約21時50分,杜誌浩等多人來到蘇銀霞和蘇銀霞之子於歡所在的辦公樓一樓接待室內催要欠款。
《南方周末》報道,蘇銀霞和兒子於歡被限製在公司財務室,由四五人看守,不允許出門。在11名催債人對長達一個小時的淩辱後,於歡拿出水果刀刺向4人。杜誌浩因失血過多休克死亡。
《南方周末》報道中稱,事發前蘇銀霞共還款184萬,並將一套價值70萬的房子抵債。而一審判決書中顯示,蘇銀霞稱此前陸續還款數額為152萬。判決書中未對已還款數額進行認定。
北京大悅律師事務所律師梁宏剛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對於民間借貸的年化利率,法院予以支持的最高利率為24%,超過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但出借人自願支付的,法院不予禁止;但對於年利率超過36%的,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梁宏剛說,在這個案件中,雙方約定的月息10%,相當於年利率120%,遠遠超過法定的最高利率,顯然不合法的。
梁宏剛認為,於歡母親於2014年7月份借款100萬,截止到討債之日,還款的數額無論是187萬加房產,還是152萬,按照36%的最高利率計算,也實際已經還清本息了。這時的追債行為是違法的,其追債的金額沒有法律依據。於歡母親有權要求返還其支付的超過法定最高利率的部分利息,在法律上是可以支持的。
追債行為或涉非法拘禁等多罪
杜誌浩等人的催債行為在法律上如何認定呢?梁宏剛認為,這些追債行為不僅追債的金額沒有法律依據,而且手段極其殘忍無道,並涉嫌違法犯罪。
首先,討債時將他人控製到室內,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參考拘禁他人的時間長度(24時小時)、拘禁的次數(三次以上)、拘禁的情節(是否毆打、扣押、侮辱、捆綁等)。最高人民法院同時規定,對於索要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的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
“在該案件中,討債人索要債務為非法債務,並且實施了毆打、反人類倫理的侮辱行為,限製他人人身自由,不能簡單以時間長短論,該情節惡劣,形勢危急,符合非法拘禁立案標準。”梁宏剛說。
討債過程使用暴力行為是否違法?梁宏剛說,目前法院執行力度加大,對於合法債務,建議通過訴訟解決。在個人或委托他人討債過程中,使用暴力行為肯定是違法的。如果用言語、行為侮辱他人,輕則構成治安處罰,重則構成侮辱罪,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故意破壞他人財產,達到立案標準,也會承擔故意毀壞財物罪;如果存在故意毆打他人、非法拘禁他人,達到立案標準,也會構成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

 

 

吳鉤:宋代一起“刺死辱母者”事件

 

我今天想講一個“刺死辱母者”的故事。

這個故事發生的時間是南宋紹興年間,發生的空間恰好也叫做紹興。

紹興府在南宋初年出了一個狀元——王佐,是一個很有操守的士大夫,他當秘書省校書郎時,恰好是權相秦檜之子秦熺提舉秘書省,同僚都忙著奉承秦公子,惟王佐“未嚐交一語”,話都不跟秦熺說一句。

王佐的母親去世,葬於紹興獅子塢。紹興二十七年(1157)十月,王佐母親的墳墓突然被人盜掘,遺骸被亂丟於荒野。在中國人的觀念中,掘人墳墓、戮人屍骸,是對人最嚴重的羞辱,也是罪同殺人、法有嚴懲的惡行。當時王佐的弟弟王公袞,剛剛被提名為烏江縣縣尉(相當於縣警局警長),還未赴任,正居家候任。得悉母親遺骸被辱,當然十分憤怒。

但是,當地衙門卻遲遲破不了案。王公袞是一個有著刑偵天賦之人,決定親自出手抓捕盜墓賊。經過一番明查暗訪,果然讓他查出發掘母親墳墓的人,是本村無賴嵇泗德。那個嵇泗德,也是一個盜墓的慣犯,“掘塚至十數”,曾因掘墓事敗而被官府逮住過,卻未知何故,又給放了出來,繼續偷偷幹著盜墓的勾當。

王公袞訪得嵇泗德下落,很快就將他抓住,押送到紹興府治罪。按照《宋刑統》,“諸發塚者,加役流;已開棺槨者,絞。”犯下盜掘他人墳墓罪行的人,判加役流刑;如果不但掘墓,還打開棺槨,屬於侮辱屍體,罪至絞刑。嵇泗德掘墓開棺,曝人屍骸,顯然已經觸犯了死罪。

然而,不知為什麽,紹興府的法庭卻給嵇泗德判了輕刑。關於嵇泗德所獲何刑,史料的記載略有差異,有的稱“止從徒斷,黥隸他州”,即刺配他州;也有的稱“杖之而已”,隻是打了十幾板子。總之被輕判了。

王公袞得知侮辱母親遺骸的罪犯才給判了一個撓癢癢一般的刑罰,“不勝悲憤”。此時嵇泗德還被關在紹興府鈐轄司的監獄內,尚未釋放。王公袞便尋了一個理由,誘使監獄的守卒飲酒,結果將幾個守卒都灌醉了。隨後,王公袞手執尖刀,進了關押嵇泗德的牢房,手起刀落,一刀結果了嵇泗德的性命。又斬下嵇泗德的腦袋,用手提著到衙門投案自首。

依大宋律法,故意殺人,當判死刑。但在中華法係中,這類“刺殺辱母者”的血親複仇,一直都得到一定程度的諒解。即便在現代法治國家,王公袞的行為通常也會歸入暴力型“私力救濟”的範疇,跟一般殺人罪行不太一樣。宋朝政府也是將血親複仇跟一般殺傷罪區別開來,《宋刑統》規定:“如有複祖父母、父母之仇者,請令今後具案,奏取敕裁。”宋徽宗時又立法補充:“有因祖父母為人所毆而子孫毆之以致死者,並坐情理可憫奏裁”。據此法意,“刺死辱母者”顯然屬於“情理可憫”的行為,對這一刑案,地方無權作出終審判決,需奏請中央法司裁決。

因此,紹興府將王公袞係獄之後,馬上呈報朝廷裁斷。王公袞的兄長王佐當時是吏部員外郎,得知弟弟殺了人,入了獄,也趕緊設法相營救——他將自己的官告交還皇帝,說願意用自己的功名、官職來替弟弟贖罪。

宋高宗下詔讓給事中楊椿、中書舍人張孝祥等人議法。這叫做“雜議”,是宋代裁決疑案的一項司法機製:“天下疑獄,讞有不能決,則下兩製與大臣若台諫雜議。”

議法的時候,張孝祥發表了一番立意深刻的演說,闡明國家立法與司法的基本精神。他的這番意見,我覺得值得今日的法官細細體會。

張孝祥首先提出:“複仇,義也。夫仇可複,則天下之人,將交仇而不止。於是聖人為法以製之,當誅也,吾為爾誅之;當刑也,吾為爾刑之。以爾之仇,麗吾之法。於是為人子而仇於其父母者,不敢複,而惟法之聽。何也?法行則複仇之義在焉故也。”

——張孝祥認為,血親複仇乃是自然正義的表現,但是,如果任由複仇行為肆行,則天下將陷入冤冤相報何時了的死循環。故而,需要國家立法控製私人暴力,由法律來實施正義。為人子者,當他們的父母不幸被人侮辱、殺害,卻不敢以私人暴力複仇,那是因為他們相信,法律將會給他們主持公道、實現正義。

基於這樣一種對於法律精神的理解,張孝祥又說:“今夫佐、公袞之母,既葬而暴其骨,戮屍也,父母之仇,莫大於是。佐、公袞得賊而輒殺之,義也。而莫之敢殺也,以謂有法焉。律曰:‘發塚開棺者,絞。’二子之母遺骸散逸於故藏之外,則賊之死無疑矣。賊誠死,則二子之仇亦報。此佐、公袞所以不敢殺之於其始獲而必歸之吏也。”

——張孝祥的意思是說,王佐、王公袞兄弟的母親安葬於地下,卻被嵇泗德挖出來,曝屍於野外,王公袞抓獲嵇泗德,若是私自殺了,也不違自然正義。但王公袞沒有殺人,而是將賊人交給法庭。按大宋律法,嵇泗德理當判死刑。此人伏法,即表示法律為王氏兄弟伸張了正義。這也是王公袞沒有私自複仇的道理。

然後,張孝祥鋒芒一轉,指向審理嵇泗德案的紹興府司法官:“獄成,而吏出之,使賊洋洋出入閭巷,與齊民齒。夫父母之仇,不共戴天者也。二子之始不敢殺也,蓋不敢以私義故亂法;今獄已成矣,法不當死,二子殺之,罪也;法當死,而吏廢法,則地下之辱,沉痛鬱結,終莫之伸,為之子者,尚安得自比於人也哉!佐有官守,則公袞之殺是賊,協於義而宜於法者也。”

——王公袞之所以最後殺了嵇泗德,是因為法律沒有替他受辱的母親討回公道。假如嵇泗德法不當死,而王公袞殺了他,那顯然需要問王公袞殺人之罪;但現在分明是嵇泗德罪已至死,卻被法庭故縱。看著掘墓戮屍的賊人逍遙於法外,請問如何告慰受辱的母親地下之靈?為人子者又如何心安於人世間?因此,王公袞殺嵇泗德,合乎自然正義,也不違背國家立法的精神。

說到這裏,張孝祥提出他的司法建議:“公袞殺掘塚法應死之人,為無罪;納官贖弟佐之請,當不許;故縱失刑有司之罰,宜如律。”

——王公袞刺死辱母者,應判無罪;王佐提出替弟弟贖罪之請,請朝廷駁回;依法追究紹興府法院司法官員“故縱失刑”的法律責任。

張孝祥的演說,顯然說服了議法的同僚,他們一致同意張孝祥的看法,呈報給皇帝。宋高宗詔:“給舍議是。”命王佐“依舊供職”;“紹興府當職官皆抵罪”;王公袞不用負刑事責任,隻是他畢竟殺了人,所以還是受到“降一官”的行政處分。

張孝祥提出的裁決意見,也經受了時間的考驗。宋孝宗乾道年間,王公袞被任命為“敕令所刪定官”(主持立法的官員)。一日孝宗皇帝召王公袞入對,跟左右說:“這位,便是當年手斬發塚盜的王先生。”對王公袞昔日的複仇行為頗為讚賞。當世及後世的學者,但凡提及王公袞複仇案的人,都一致認為王公袞無罪。明代學者丘濬還在《大學衍義補》中為王公袞受了行政處分而鳴不平:“朝廷坐有司之罪,是也;而降公袞一官,豈所以為訓乎?”

今天,你對這個案子的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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