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確“千百年不變的是善良邪惡的定義”。但是說到“人的基本權力”的時候,也要說“人的基本義務”。
是“整個社會應該鼓勵並盡可能促進個人生活幸福”,但是妓女的“個人生活幸福”在哪裏呢?是選擇不做妓女而幸福?還是在妓女工作中得到幸福?真是不明白,怎麽才算是妓女的幸福?
為什麽不進行劃分呢?在咖啡店一小時10塊錢的姑娘,和賣淫一小時100塊的姑娘,哪個更值得尊重?如果勤奮自愛的姑娘跟賣淫拉客的姑娘劃下等號,這不是在侮辱那些好姑娘?尤其那些隻是貪圖名牌包包服裝而去賣淫的姑娘,她們不可恥麽?
• good point -dq007- ♂ (0 bytes) () 05/19/2009 postreply 12:1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