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階段:國有企業改革 (鄧小平)
國有企業改革,計劃經濟時期,中國對國有企業實行“收支兩條線”,國家為企業提供原材料並製定統一的生產計劃,企業得到的利潤統一上繳給國家,最後產品又由國家統一分配,企業沒有生產經營自主權。國有企業改革在初期主要體現為增強企業的自主權,後期體現為國有企業治理結構和所有製的改革。
1979年7月,以“放權讓利”為重點的企業改革在全國範圍內正式開始。 國有企業改革初期,國家推行企業利潤留成製度和工業經濟責任製,打破了原有的高度集中管理體製,一定程度上調動了企業的生產積極性。
1983年初國家實行“利改稅”政策,將國有企業財政繳款中的上繳利潤改為繳納所得稅,是國家參與國有企業純收入分配的一種改革。
1986年,國家在試點的基礎是全麵實行承包經營責任製和廠長負責製,承包責任製是利改稅之後推行的改革措施,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企業與國家簽訂承包合同,企業保證完成承包合同規定的上繳稅利指標,保證完成國家規定的技術改造任務,工資總額與實現利稅掛鉤。廠長作為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法人代表,對企業的全部經濟活動負全責的企業領導。
1986年,股份製試點在國有中小企業中開展起來,試點主要以企業內部職工為股東進行。通過股份製改革,改善了承包責任製包盈不包虧,企業過度追求短期效益的現象。
1993年,十四屆三中全會明確指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現代企業製度。中國九五期間當局又提出三改一加強(國有企業改革與改組、改造、加強管理結合起來)。之後建立健全現代企業製度成為國有企業改革的主旋律,國有企業進入了新階段。
第二階段: 國企私有化(朱鎔基)
鄧小平於1997年2月去世,同年中國政府決定,立即全麵推行國有企業改革(實質上是不公開承認的私有化)。時任總理的朱鎔基之所以如此決策,出自兩點考慮:
第一,國有企業無法歸還銀行貸款,導致國有銀行係統瀕臨崩潰。鄧小平時代的經濟改革無法解決國有企業的弊端,例如冗員過多、人浮於事、效率低下、浪費驚人、企業虧損嚴重等,隻能長期依賴國有銀行的貸款支撐企業的運轉。隨著經營狀況日益惡化,許多國有企業停止償還銀行貸款,甚至連利息也不再支付,1996年國有銀行的壞帳加上逾期呆滯貸款占貸款總額的70%左右,如果繼續為國企注資,金融係統將被國企拖垮。
第二,中國急於加入WTO(世界貿易組織),以便擴大出口。當時,WTO接納中國有個前提,即以15年為期,中國必須建立市場經濟,即取消計劃經濟和實行國有企業私有化,中國如果不能證明它實行了國有企業的私有化,就無法獲準加入WTO。
朱鎔基於1997年底開始推行國企改革,當時這一政策被稱為“抓大放小”的“國企改製”。所謂“抓大”,就是指資產規模大且與國計民生有關的金融、能源、電力、電信、交通等企業,準許其經過資產重組後上市。這裏的資產重組,是指國企可以向外部人和外資出售部分股份,但國家仍然控股(51%以上或者必須成為第一大股東;所謂“放小”,是將市場前景不佳或虧損嚴重的中小型國有企業出售,允許其私有化,以甩掉政府的包袱。
中國這一私有化過程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從1997年下半年到2001年,曆時4年左右,主題是中小國有企業的私有化,成為原廠長、經理等私人擁有的企業。 第二階段是大中型國有企業的部分私有化,大約從2002年開始,到2009年基本完成,其手段包括把國有企業改組後上市、管理層持股(MBO,Management Buyout)、職工股份化、與外資合資、與私企合資等等。由於這些企業資產規模龐大,廠長經理們無法獨自侵吞,所以通常是動用公款購買企業股份送給企業高中層管理幹部,並用送股份的辦法賄賂那些有權批準企業上市的政府部門官員及其家屬,形成利益共謀。這些共產黨的國企幹部和政府官員不花任何成本,便成為大中型上市公司的持股總經理或常務董事之類,憑借職位優勢成了資產所有者。李小琳等百餘位紅二代,就是通過這種MBO的方式化公為私,成為巨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