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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慶後手寫信托指令首曝光!專家:原告尚未最終勝訴

8月1日,香港高等法院批準宗慶後遺產糾紛案中原告(宗繼昌、宗婕莉和宗繼盛)的資產保全請求,對案件中涉及的匯豐銀行賬戶資產(約18億美元)作出限製。禁止令有效期將持續到杭州中級人民法院及浙江高級人民法院的訴訟有最終裁決為止。

21記者從香港高等法院獲得的判案書中了解到,香港高院裁定宗慶後遺產糾紛案中,被告宗馥莉需向原告(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支付關於原訴傳票和中間傳喚的所有相關費用。原告需在費用命令生效後3天內提交並送達費用聲明,被告在此之後7天內可提交並送達異議清單。

德林家族辦公室運營董事吳舒娜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本次香港高等法院的判決僅是針對原告申請的資產凍結令的裁定,屬於訴訟過程中的臨時救濟措施。該措施旨在防止被告在訴訟期間處置或轉移相關資產,確保後續可能的判決能夠得到有效的執行。這一措施並不直接對案件的實體問題做出最終判斷,而是為案件的進一步審理和可能的執行提供保障。

吳舒娜進一步表示,該判決內容主要圍繞是否授予資產凍結令展開,法官在判決中明確指出,案件存在“嚴重爭議”,需要進一步審理。這意味著法院尚未對原告和被告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做出最終認定,案件的實體問題(如信托設立的合法性、被告是否違反信托義務等)仍有待在後續的訴訟程序中進行深入審查和裁決。因此,從程序上看,原告尚未最終勝訴,案件的最終判決尚未作出。

細節曝光

在判案書中,關於宗慶後遺產糾紛案的細節也在判案書中浮出水麵。

(21記者根據判案書內容整理的時間線 圖:黎旭廷 )

根據判案書中原告提供的證據,案件中所提到的“21億信托”在2024年就已經開始布局。原告提供了一份宗慶後的手寫指示,該指示提到讓郭虹去香港匯豐辦理三份信托,每人7億美金,要求信托不動用本金,僅收取利息使用。原告稱,該指示是宗慶後在2024年1月下旬親筆書寫的。

根據法院公布的判案書,宗慶後於2024年2月2日訂立了兩份遺囑,分別涉及其境外和中國大陸境內的資產。這兩份遺囑均未將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或杜建英列為受益人,而是指定了包括宗馥莉、宗馥莉之母施幼珍以及宗慶後的母親王樹珍在內的若幹人士為受益人,但並沒有提到任何原告或杜建英的名字。這兩份遺囑的遺囑執行人是陳漢律師(屬於漢坤律師事務所)和郭虹。

根據鳳凰網此前的調查,根據愛企查記錄,早在2013年之前,郭虹就已經是娃哈哈商業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在2015年擔任“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董事。自3月23日起,郭虹不再擔任杭州娃哈哈宏輝食品飲料有限公司、浙江娃哈哈食品飲料營銷有限公司、浙江真宗投資有限公司、南昌娃哈哈飲料有限公司等公司的監事,退出與娃哈哈有關的公司達74家。

根據原告提供的另一封委托書,宗慶後曾委托宗馥莉代持建浩創投有限公司的股權及資產, 包括”標的資產“:於 HSBC (Hong Kong)開設的賬號下的資產和”其他銀行資產“,並為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三人設定不動本信托,即信托資產在香港匯豐銀行進行固定收益投資,隻就利息收益進行分配。

根據文件,信托設立預計以一個PTC(Private Trust Company)模式過渡到專業受托人階段,在PTC過渡階段,甲方(宗馥莉)擔任受托人的股東,信托架構中的其他角色由郭虹女士及陳漢先生根據實際情況並谘詢相關專業意見後擔任;在過渡期結束後,則由乙方(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指定的人士來擔任。

根據永富傳承家族辦公室此前的文章,私人信托公司(PTC)通常采用“目的信托(Purpose Trust) + PTC”的雙層架構模式,隔離信托資產受益權與受托管理功能。這種模式就是在PTC上層加上一個目的信托,而其唯一目的就是持有PTC的股份。

在英屬維爾京群島(BVI),該模式可以衍生為“用BVI VISTA信托控製BVI PTC”,利用BVI《特別信托法》(VISTA)的規定來直接控製公司的運營。或者如開曼群島的“開曼STAR信托”(Cayman STAR Trust)來控製PTC。

爭議焦點

“案件核心爭議的焦點在於宗慶後遺願及所使用傳承工具的有效性。”吳舒娜表示。

吳舒娜表示,原告(宗繼昌、宗婕莉和宗繼盛)主張依據宗慶後遺願設立信托,被告(宗馥莉)則對信托條款本身及其資產規模提出異議。同時,原告指責被告未經許可提取資金,被告解釋資金用於合理商業目的。被告還提供了遺囑,聲稱宗慶後遺願是將所有境外資產的處理權交由被告,這可能包括信托內的資產安排,但該說法需待法院進一步審查。

根據判案書,宗馥莉認為根據宗慶後的委托隻有固定資本(即21億美金的本金)產生的利息才會成為信托資產,而非信托財產本金。宗馥莉表示,在她看來,原告方(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一直存在一種她認為錯誤的印象,即資本本身也應成為信托資產的一部分。

其次,宗馥莉在信托中扮演的角色也是雙方爭議的其中一個焦點。原告視宗馥莉為單純的“受托人”,而宗馥莉則主張其擁有“發言權”,並在離岸信托轉型為私人信托公司過程中擔任“受托人的股東”。

宗馥莉援引協議內容指出:“信托設立預計以 PTC(私人信托公司)模式過渡至專業受托人階段。在 PTC 過渡期,宗馥莉擔任受托人的股東,信托架構中其他角色由郭虹女士及陳漢先生依實際情況並谘詢專業意見後擔任;過渡期結束後,則由原告三兄妹指定人選擔任。信托過渡期結束(即進入專業受托人階段)後,宗馥莉不再參與信托管理,全權由原告三兄妹管理。初始信托財產完整交付後,宗馥莉解除其責任。”

21記者翻閱判案書後了解到,香港高等法院並未對宗馥莉在信托中角色的合法性進行最終裁決。

一位信托行業資深人士A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分析,判決書提及,宗慶後委托宗馥莉設立宗氏家族信托,而且宗馥莉為宗慶後代持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旗下資產,如果這些事實成立,說明信托資產是宗慶後設立的,其三位子女有權提出相關訴求;內地法律和香港法律之間存在司法協助,香港高等法院要根據內地法院的實質性判決,再進一步決定如何執行相關信托資產。“今天的判決結果,隻是該案階段性的一步”,該人士認為。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症結不僅在於資產歸屬,更涉及當事人間的情感對立。宗繼昌在2025年6月16日提交的宣誓書中提到,宗馥莉對原告一方家庭懷有“嚴重敵意”,並一直在與原告一方的家庭進行係統性的家族資產控製權爭奪, 包括娃哈哈集團旗下的10家工廠公司,並以自己的利益剝離娃哈哈集團的資產。法官認為,作為公平起見,被告應該有機會對首次提出的這些具體情況作出回應。

不過宗馥莉在判案書中表示,她與原告就文件草案的條款進行的討論或談判是真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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