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8日上午,江蘇宿遷市宿豫區來龍鎮光明村熱鬧非凡,村民們齊聚一堂,領取劉強東派送的紅包。(視覺中國/圖)
這不是劉強東第一次向鄉鄰派發大額現金紅包。但2025年1月初的回饋鄉鄰舉動,卻引發了一個討論,並成為輿論熱議話題:受贈人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什麽是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偶然所得”?是否所有具有偶然性質的所得都算“偶然所得”?這些問題長期有爭議。在稅務實踐中已經發生過此類引起爭議的事件的前提下,無論從立法層麵還是稅務實踐層麵,都沒有徹底解決這個問題。
個人所得稅法施行之後,學術界關注到“偶然所得”存在界定不清、適用範圍擴張等問題。2018年修訂的個稅法和個稅實施條例,原本已廢除“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之條款。但一年之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一紙公告,將部分“其他所得”重新納入“偶然所得”。
劉強東是京東集團創始人。僅就他此次回饋鄉鄰活動而言,有受訪學者指出,個人之間贈與現金,受贈人的所得不屬於中獎、中彩、得獎性質,也不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出台的各類文件明確的應按偶然所得征稅的13種情形中。個人受贈大額現金紅包,雖然的確具有偶然性,“但它並不必然屬於個人所得稅法當中的偶然所得”。
稅務機關已關注
《瀟湘晨報》報道,2025年1月8日一大早,在劉強東的老家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來龍鎮光明村,劉強東為鄉鄰送來了老年手機、電動自行車、助聽器等年貨。
活動現場圖片顯示,劉強東在2025年1月7日一封寫給老家鄉親的拜年信:為村裏60歲以上的老人每人準備了1萬元的現金紅包,為自己在光明村讀小學時所有在校老師,每人準備了10萬元的現金紅包。拜年信的落款是劉強東。
據報道,有運鈔車和警車將現金送到了光明村現場。光明村黨委書記張立新接受采訪時表示,此次年貨發放村裏1500戶,家家都有份。光現金紅包就發了1500萬元,總金額超過了3000萬元。
這不是劉強東首次回饋鄉裏。根據公開信息,2015年春節,劉強東攜妻子回到老家,給全村650餘名60歲以上的老人每人發了一萬元的“春節特別紅包”。2018年,他為全村800多戶人家送去春節大禮包,包括雞鴨魚肉和家電等生活用品。2024春節,劉強東給村裏送了羽絨服、堅果禮盒等年貨,每戶價值3000元左右。
除卻逢年過節時的“年貨”贈禮,劉強東對家鄉建設也有所回饋。他出資為村裏修橋鋪路,建幼兒園,修建了長2.5公裏的柏油馬路“光明大道”,為村民出行提供便利。劉強東在宿遷市的產業投資、帶動就業、教育支持等領域,亦多有助力。
但在2025年的鄉情回饋活動中,大額現金紅包“涉稅”的問題卻成為另一個關注焦點。
有媒體報道稱,對於受贈者而言,大額現金紅包係偶然所得,需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但也有媒體通過谘詢稅務機關獲知,個人派發大額現金,對受贈者而言無需交納個人所得稅。
南方周末記者致電宿遷市稅務局,該局未直接回應。
江蘇省稅務局政策谘詢電話12366回複南方周末記者稱,目前,稅務機關已關注到劉強東向當地村民派發紅包的事情,具體情況還在核實了解當中,所涉個人所得稅問題無法進行準確答複。政策層麵有涉及網絡紅包的相關文件,“但是劉強東發紅包的情況沒有辦法完全比照網絡紅包的條款,所以可能需要當地稅務去做後期了解核實。劉強東發紅包難以判斷是否屬於偶然所得,需要當地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做核實。”
一起不了了之的爭議
收紅包要不要交稅,類似的問題也長期困擾著大眾。國家稅務總局網站顯示,2023年5月25日,有浙江居民留言詢問稱,“我送朋友現金或禮物,我朋友是否需要交個人所得稅?”
2023年5月30日,浙江省稅務機關回複稱,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共有9類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
回複還稱,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個人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應納稅所得項目的,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2023年8月,江蘇省南京市就發生了一起因“偶然所得”要征稅而引起爭議的事件。
《極目新聞》報道稱,2023年8月30日,江蘇南京市江寧區百家湖西花園小區業主龍先生領取了小區業委會發放的200元公共收益紅包福利。但此前一天,小區業委會卻收到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稅務局的通知,稱該筆收入係業主偶然所得,每戶業主需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即40元。
當時,該小區業委會相關負責人對媒體解釋說,小區公共賬戶上的錢是多年收益累積的,應是前物業完稅後按照比例分給小區全體業主的,是稅後收入,無須再繳稅。
而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稅務局卻認為,發放紅包福利屬於偶然所得,每戶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40元,並向業主委員會送達了稅務事項通知書,還讓業委會代繳代扣個人所得稅。
2025年1月12日,該小區時任業委會一位成員告訴南方周末記者,當時稅務局要求征收個人所得稅,是在當時的業委會與原來的物業公司有矛盾的背景下,有人將此事舉報至稅務局。
他還查詢過稅務部門的規定,“偶然所得”中一種典型的情形是中彩票,但中彩金額1萬元以下免征個人所得稅。“那發200塊錢為什麽要征稅?況且我們這個200塊錢還不是偶然所得,是小區業主共有的公共收益,進入小區業主的公共賬戶之前已經由物業公司代為繳納過相應的稅款了。”他說,當地稅務部門至今沒有就當時的分紅征稅,此事不了了之。
2025年1月8日上午,江蘇宿遷市宿豫區來龍鎮光明村村民們領取劉強東送來的“年貨”。(視覺中國/圖)
沒有明確規定
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國際化發展委員會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數字稅收研究所研究員吳小強對南方周末記者分析,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9類所得項目中沒有直接列舉受贈所得,對於個人之間贈與現金,受贈人取得的所得,與個人所得稅法中的應稅所得項目比較相關的是“偶然所得”項目。
吳小強說,個稅實施條例中關於偶然所得的表述,雖然有“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但在實操中,按偶然所得項目征稅一般就是中獎、獲獎、中彩的所得,以及財稅政策明確規定的所得,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出台的各類現行有效文件明確規定了13種按偶然所得征稅的情形,包括中獎、獲獎、獎勵、博彩、商業性質隨機贈禮、擔保收入、受贈房屋等,其中並沒有接受個人贈與現金這一情形。
在稅務實踐中,企業向個人的現金贈與行為根據不同情形如何征稅較為明確。還有一種情形是企業對個人的現金贈與,如果贈與行為本身和商業推廣無關,“現行政策裏並沒有明確要征收個人所得稅。”吳小強還強調,無論對於企業還是企業家個人,在稅務實踐中,對於非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都無法稅前列支扣除。
中山大學嶺南學院經濟學教授林江也在接受南方周末記者采訪時表示,個人受贈大額現金紅包,雖然的確具有偶然性,“但它並不必然屬於個人所得稅法當中的偶然所得”。從個稅法的立法精神出發,偶然所得主要指的應該還是得獎、中獎、中彩這幾類情形。
吳小強還提醒說,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稅總函〔2015〕409號)的規定,個人之間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不屬於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派發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
福建通瑞稅務師事務所所長、主任稅務師陳俊文告訴南方周末記者,上述規定中所稱的現金網絡紅包,並不等同於現金紅包。
個人贈與現金,受贈人取得現金紅包的所得,與網絡現金紅包的性質基本一致,僅贈送方式不同,一種是現金,一種是網絡紅包,“從這一角度考慮,也不應對受贈人征收個人所得稅。”吳小強說。
如果征稅,會破壞稅法公平性
個人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條例都經曆過多次修訂。
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教授謝波峰對南方周末記者表示,在修法的過程中,應稅類目中原來規定的“其它所得”多被取消,使得應稅類目更加明確,但在“偶然所得”中仍然存在“其它偶然性質的所得”,“為社會上爭論個人贈與需不需要納稅留下了稅法上的想象空間”。
在學術界,自2018年個人所得稅法修訂以來,關於“偶然所得”的界定和征稅規則成為研究熱點。
發表於2024年12月《稅務研究》的論文《偶然所得的性質廓清及其課稅規則更新》,分析了“偶然所得”存在一定內涵模糊、外延廣泛、稅負不公等問題。2020年的論文《稅收法定原則下個人所得稅法“偶然所得”何去何從?》則分析稱,2018年修訂的個稅法和個稅實施條例,廢除了“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之條款。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於2019年6月頒布的第74號公告,“又以‘新瓶裝舊酒’的方式將部分原列入‘其他所得’的內容簡單平移,分別調整為‘偶然所得’和‘工資、薪金所得’類別,同時廢止了原部分列入‘其他所得’內容。”
相關學術研究集中在“偶然所得”與兜底條款的關係、界定不清導致的征稅爭議,以及如何通過立法和製度設計實現稅收公平和法定原則。
不過,從征稅成本的角度出發,林江認為,如果對個人之間贈與現金征稅,不僅征收成本極高,也會在一定程度上破壞公平性。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第74號公告,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林江分析,這一規定明確了企業向個人贈與行為中征稅的範圍,但對個人之間的贈與而言,想要明確這一範圍幾乎是不可能的,“比如給父母錢要不要交稅?兄弟姐妹之間給紅包要不要交稅?”個人之間的現金贈與既難以被稅務機關監管,又需要在用途鑒別上耗費大量人力物力。
而這又必然導致稅法的公平性被破壞。林江解釋說,如果對個人之間的現金贈與進行征稅,那麽征稅對象就是所有的受贈人,但贈與行為的隱蔽性決定了稅務機關幾乎不可能做到這一點,這就會造成對一部分受贈人征稅,對一部分人漏征。
在稅務實踐中,立法機關隻將個人之間的部分贈與行為列入征稅範圍。林江介紹,隨著市場經營情況的變化,不少商鋪、房產的資產變現能力大打折扣,業主在麵臨貸款壓力時甚至會把商鋪、房產無償轉讓給他人,因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於2019年將無償受贈房屋調整列入“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吳小強也表示,個人贈與行為,多基於親情、友情等個人情感和社會交往因素,在法律上,隻要是個人真實意願的表達,通常受民法中關於贈與合同的規範調整。個人之間的這種贈與行為並非以獲取經濟利益為主要目的,通常認為不屬於個人所得稅征稅範圍。
“如果征稅,不僅會對個人正常社交行為造成過度稅收負擔,實際征管中也難以實現應收盡收。”吳小強說,稅收的征收不應損害公序良俗,個人之間派發的現金紅包不需要繳稅這一共識,體現了稅收政策在平衡稅收邊界與公序良俗之間的考量。
謝波峰也持類似觀點,“對於這些明顯是公益事業的好事,即使將來製定了明確的稅收政策,也應該是鼓勵的導向,而不是非要用稅收去給捐贈人和受贈人‘添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