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份公告,同一個董秘竟出現了四個名字!

日前,西藏珠峰發布了一則公告稱,收到西藏監管局《關於對王喜兵、胡晗東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這是一則較為常見的監管公告,卻引起了市場的廣泛討論,隻因為,在這份短短的公告中,公司董秘出現了胡晗東、胡哈東、胡啥東、胡眕東4個名字。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次公告中,西藏珠峰出現了較為低級的信披錯誤,而從公告內容來看,西藏珠峰相關管理人員又恰恰是因為違反信息披露的相關規定而收到西藏監管局的監管約談。

董秘到底是誰?

這份公告內容顯示,新疆塔城國際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塔城國際”)原持有的西藏珠峰資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藏珠峰”)3.50億股份(占西藏珠峰總股本的38.25%)於 2021年7月13日被國家稅務總局塔城地區稅務局稽查局輪候凍結。但直到2024年1月13日,西藏珠峰才對塔城國際上述股份輪候凍結事項進行補充披露。

監管局認定,西藏珠峰時任總裁王喜兵以及董事會秘書,未能保證信息披露及時、公平,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條相關規定,仍應承擔相應的貴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西藏監管局決定對王喜兵、西藏珠峰董秘采取監管談話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這本來是一則較為常見的監管公告,隻不過在西藏珠峰的這一份公告中,公司董秘卻有著多重“身份”。

在公告標題中,西藏珠峰的董秘為胡晗東,而在公告內容的抬頭中,西藏珠峰的董秘變成了胡哈東。此後,在公告內容中,公司董秘還出現了胡啥東、胡眕東的名字。至此,在這一份簡單的公告中,西藏珠峰的董秘,擁有了胡晗東、胡哈東、胡啥東、胡眕東4個名字。

那麽西藏珠峰的董秘到底是什麽名字?

南都·灣財社從西藏珠峰官網了解到,公司當前董秘的名稱為胡晗東,於2007年9月取得上海證券交易所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

就胡晗東的個人簡曆來看,其於2005年7月至2014年4月期間在西部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曆任證券事務代表、副總裁、董事會秘書等職務;2014年5月至2016年1月擔任上海海成資源(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特別助理;2016年2月加入西藏珠峰,現任公司董事會秘書、副總裁、董事長特別助理。

南都·灣財社記者嚐試通過西藏珠峰的證代電話進行聯係,未能成功獲得公司回複。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夥人朱逸聰律師告訴南都·灣財社記者,根據《證券法》等相關規定,上市公司具有信息披露義務,在披露信息時,必須確保所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基於我國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若上市公司出現信息披露違規情形,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主體及責任主體不僅要承擔賠償損失等民事法律責任,還可能被證監會及派出機構調查並受到行政處罰,嚴重的甚至可能觸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欺詐發行證券罪等刑事罪名。

朱逸聰同時表示,西藏珠峰資源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告中出現多次將董秘姓名打錯的“低級錯誤”,這本質上暴露了公司在健全信披內控製度、提升員工素養、落實責任製等方麵存在問題和不足。目前,從2023年年報監管過程中已經披露的處罰來看,監管部門對信息披露的監管明顯趨嚴,對於小錯誤、小失誤的容忍度明顯降低。因此即使是小筆誤,也可能收到監管機構的監管函。

在4月25日晚間,西藏珠峰緊急發布致歉公告稱,“由於我公司工作疏忽,導致公告中存在部分錯誤。主要原因係公司工作人員直接拷貝了PDF文件的文字而未進行仔細檢查複核,導致了文中出現多處錯別字。”

此外,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亦於4月25日晚間緊急對西藏珠峰資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予以監管警示,稱上市公司公告信息披露不準確,反映出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存在缺陷,西藏珠峰多份公告中出現低級文字錯誤,造成較大影響。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對西藏珠峰資源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會秘書胡晗東予以監管警示。要求西藏珠峰及董監高人員應當舉一反三,避免此類問題再次發生。

信披違規已非首次

通過西藏監管局的信息搜索,南都·灣財社記者發現西藏珠峰早在2022年就有過信披違規的先例。

2022年12月29日,西藏監管局發布了《關於對西藏珠峰資源股份有限公司、黃建榮、胡晗東、王喜兵、張樹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需要注意的是,這份監管措施的處罰決定中同樣包括了西藏珠峰時任總裁王喜兵以及董事會秘書胡晗東。

這一份警示函直指西藏珠峰存在的6大信披問題,包括:一、補充協議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二、相關披露信息未保持持續性;  三、重大合同進展情況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四、重大會計估計調整未經審議及披露;五、日常關聯交易事項披露不完整;六、未及時披露法院環評禁令。

其中,補充協議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以及相關披露信息未保持持續性兩大問題同樣與此次公告中的塔城國際相關。

據悉,西藏珠峰法定代表人、董事長黃建榮、實際控製人之一的黃瑛與九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吳強,在2016年7月14日簽署《吳強與黃建榮 黃瑛 新疆塔城國際資源有限公司關於之補充協議》,在明知上海證券交易所對西藏珠峰控股股東塔城國際與九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間的關聯關係進行公開問詢的情況下,西藏珠峰未對上述補充協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此外,西藏珠峰於2016年7月12日披露了控股股東塔城國際與上海歌石祥金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之間的《上海歌石祥金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與新疆塔城國際資源有限公司之代償債務協議》、與劉美寶之間的《劉美寶與新疆塔城國際資源有限公司之代償債務協議》,公司在上述協議約定的結算日到期後,未對相關協議執行情況進行持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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