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巴菲特做私募時的收費標準

來源: 賴博士說 2024-02-16 23:12:25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7369 bytes)

最近幾年,基民吐槽的不僅僅是各類基金慘淡的業績,還有不菲的收費。不管是否盈利,基金都能收取高額的管理費。基金經理的利益和投資人的利益並沒有捆綁到一起。比如,某主題是醫藥的女基金經理,給投資人虧了234億,所在的基金卻收了33億的管理費。類似的例子不勝枚舉。我有個好奇,當年巴菲特做私募的時候,是如何收費的呢?

帶著這個問題,翻閱了一下資料,發現大有看頭,值得現在的基金學習。

1956年,25歲的巴菲特結束了在紐約的打工生涯(為老師格雷厄姆工作),回到奧馬哈打算退休,卻意外地開啟了長達13年的私募經曆,為日後了不起的伯克希爾哈撒韋事業打下牢固基礎。

巴菲特如此回憶合夥基金的起源:

“ 我當時沒打算創立合夥事業,甚至沒想過找一份工作。隻要可以自己操盤,我就完全不擔心。我當然不想再推銷證券給其他人,但在完全偶然的情況下,有7個人,包括幾個親戚,對我說“你以前做股票推銷的工作 ,我們希望你告訴我們該如何處理我們的資金。”

我便說:“我不會再推銷股票了,不過我會像格雷厄姆紐曼公司的2名創始人那樣創立一家合夥事業,如果你們願意,可以當我的合夥人。”

結果我嶽父、大學室友和他媽媽、姑媽愛麗絲、姐姐、姐夫和我的律師全都成為我的合夥人。我也投入100美元。這是一開始的情況,完全出於偶然。””

這個起源故事有兩點值得留意:

第一,巴菲特原來是打算自己單幹的。25歲的巴菲特已攢有一筆存款——作者說有10萬+美元,維基說有17.4萬美元、相當於2016年的150萬美元;同時,他對複利的威力充滿信心,甚至曾擔心發大財後對家庭不好,擔心會養出驕縱的小孩。

第二,巴菲特的最初合夥人都是親戚、朋友,都是他很關心的人。這影響了合夥基金的收費結構,也奠定了合夥基金的企業文化——始終與合夥人保持利益一致,為他們的利益考慮。甚至,巴菲特在結束基金時,他做了很多他本可以不做的事情,例如推薦另一家私募,代為購買債券,提供投資建議等。

由於個別客戶需要從中支取生活費,巴菲特允許客戶每個月拿走0.5%的現金做生活費。

在成立投資公司後,巴菲特召開了合夥人會議,請合夥人在到奧馬哈俱樂部用餐開會——但要求大家AA付賬,理由是他要認真定義和限定他的責任,其中一個他不願意承擔的責任就是為晚餐買單。

在這次會議上,巴菲特發給各位合夥人一份“基本原則”(the Ground Rules)。巴菲特對合夥人說,“這些基本原則是我的投資理念。如果你也是這麽想的,我們就開始吧。如果你不同意,我也可以理解。”

這份“基本原則”摘錄如下。

1、我們絕對不對合夥人保證一定會有多少投資報酬。合夥人每個月提取0.5%的資本,所做的恰恰是取回資本。如果我們每年可以賺超過6%的投資報酬,那就足以支應取回資金的需求,而且本金也會增加。如果一年賺不到6%的投資報酬,那每個月領到的錢將有一部分或全部是從本金中支應。

2、如果有一年的投資報酬低於6%,那每個月提取資金的合夥人在下一年領到的錢將比之前少。

3、我們將年度投資損益時,是以資產的市值為準,也就是年底的資產市值與年初時比較的結果。這可能與同年度報稅的已實現投資損益沒有什麽關係。

4、我們的表現好不好,不是看這一年是賺錢還是虧損,而是以道瓊斯工業指數反映的股市大盤或主要投資公司的表現為基準。如果我們的表現優於這些比較基準,無論賺賠都算是表現良好。如果表現不如這些基準,那我們應該被丟雞蛋。

5、要評斷投資績效,我認為最好是看5年的數字,不然至少也要看3年的數字。我們的表現無疑有時會不如道瓊斯指數,而且可能明顯比不上。如果有3年以上的投資績效不如大盤,那我們全都應該替資金另尋出路,除非那3年的股市是多頭行情,而且市場在投機資金推動下大幅上漲。

6、我的工作不包括預測股市或經濟的波動。如果你認為我有這種能力,或認為這對經營投資事業有必要,你不應該加入這個合夥事業。

7、我無法向各合夥人保證投資績效,但我可以保證並承諾:

a.我們選擇投資標的,是看資產的價值而非它們的受歡迎程度;

b.我們藉由每一項投資中取得客觀的安全邊際(margin of safety)以及分散投資,盡可能降低資金永久損失(而非短期的市值損失)的風險;以及

c.我的太太、兒女和我會把幾乎全部的財富投資在這家合夥事業上。

巴菲特深諳“激勵”對人的超級影響,因此在設計合夥基金時,他盡全力消除他與合夥人之間的利益衝突,構建出“0-6-25”的費率結構:0管理費,隻在年化收益6%以上部分提取25%的業績報酬。

這套模式據說起源於格雷厄姆,被巴菲特複製一次,再被芒格複製一次,現在依然被帕伯萊、蓋伊和李錄所使用著。

合夥人信中的條款較為繁瑣,此處引用原文摘錄:

1、所有人的利息給付都是6%,此外,巴菲特還可以分得25%的投資獲利。因為他的預期股市平均報酬是5%-7%。他設定“高標準”:如果累計報酬不能達到6%的年化報酬水準,他不會收取費用。

2、巴菲特不收取管理費,隻在表現好時得到獎賞。這個製度比較好,因為他消除與有限責任合夥人間的潛在利益衝突。

3、除了不收管理費外……他隻對超過6%的投資獲利中獲得分紅,這是股市預期報酬率5%-7%的中間值。如此一來,他與合夥人的利益就更為一致。

4、巴菲特和他的家族成員是合夥事業的最大合夥人。因為自己的家族投入最多資金,所以巴菲特與所有合夥人利益一致,希望爭取最好的投資績效。

5、巴菲特規定每年隻有一次增加投資或贖回的機會,這迫使投資人以長遠的眼光看待投資績效。

簡單而言就是:1、巴菲特家族自己就是最大的基金持有人;2、收費采取0-6-25模式,沒有管理費;3、隻有一個基金;4、一年隻有一次投資或贖回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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