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監總局反壟斷出擊,騰訊、萬達等被頂格罰款

來源: ZAKER 2021-04-30 03:56:05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3932 bytes)

4 月 30 日下午,市場監管總局在官網最新公布了對 9 起互聯網領域投資、合資、並購案的處罰結果,騰訊、萬達、滴滴等企業位列其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明確指出,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此次市監總局表示,9 起案件均因違反了上述未依法申報的相關條款,實質構成了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

對此市監總局也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騰訊等相關企業分別處於頂格 50 萬元人民幣罰款。

典型案例詳情

騰訊入股易車案

在 2020 年 6 月,騰訊與 Hammer Capital 以 75.9 億元聯合購買了易車的股權,騰訊以 68.18% 的股份獲得了控製權。

市監局表示,騰訊通過收購易車的 68.18% 股權獲得易車控製權,達到《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屬於應當申報的情形。

2020 年 11 月 4 日,易車完成股權變更登記,騰訊並未向市監總局申報,違反《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騰訊收購途虎案

2018 年 7 月 11 日,騰訊與途虎等相關方簽署《增資協議》,收購途虎 13.88% 的股權。

2019 年 10 月 31 日,騰訊再次入股途虎,交易完成後合計持有途虎 18.34% 的股權,獲得控製權。本次交易金額為 9.8 億元。

市監總局表示,騰訊收購途虎 18.34% 股權並取得對途虎的控製權,達到《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屬於應當申報的情形。

2019 年 11 月 18 日,騰訊與相關方完成股權交割前,並未向市監總局進行申報,違反了《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騰訊、萬達合資案

2018 年 6 月 8 日,騰訊控股控製的林芝騰訊,與大連萬達、深圳高燈計算機科技有限公司簽署協議,擬設立合營企業上海丙晟科技有限公司,主要提供線上零售領域軟件服務。

交易後,大連萬達、林芝騰訊、深圳高燈分別持有上海丙晟 51%、42.48% 和 6.52% 的股權。合營企業由林芝騰訊和大連萬達共同控製。

市監總局表示,上海丙晟作為合營企業,由林芝騰訊和大連萬達共同控製,達到《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屬於應當申報的情形。

而 2018 年 6 月 8 日,上海丙晟完成工商注冊登記之前並未向市監總局進行申報,違反了《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滴滴、浪潮智投合資案

2019 年 8 月 10 日,滴滴智慧交通與浪潮智投設立合營企業,分別持股 42% 和 58%,共同控製合營企業。2019 年 9 月 3 日,該合營企業取得營業執照。

市監總局認為,該合資行為達到《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屬於應當申報的情形。

而在合營企業取得營業執照之前,相關主體並未向市監總局申報,違反了《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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