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上海二中院對前美國職業籃球運動員邁克爾•喬丹訴喬丹體育公司、百仞貿易公司姓名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宣判。判決顯示,喬丹體育公司公開在報紙和網絡上向原告賠禮道歉,並澄清兩者關係;停止使用其企業名稱中的“喬丹”商號;應停止使用涉及“喬丹”的商標,但對於超過五年爭議期的涉及“喬丹”的商標,應采用包括區別性標識等在內的合理方式,注明其與邁克爾•喬丹不存在任何關聯;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30萬元;賠償原告因本案訴訟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人民幣5萬元。
12月30日,上海二中院對前美國職業籃球運動員邁克爾•喬丹訴喬丹體育公司、百仞貿易公司姓名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宣判。判決顯示,喬丹體育公司公開在報紙和網絡上向原告賠禮道歉,並澄清兩者關係;停止使用其企業名稱中的“喬丹”商號;應停止使用涉及“喬丹”的商標,但對於超過五年爭議期的涉及“喬丹”的商標,應采用包括區別性標識等在內的合理方式,注明其與邁克爾•喬丹不存在任何關聯;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30萬元;賠償原告因本案訴訟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人民幣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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