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解聘首席風險官 東方期貨半年接第4次罰單!

來源: 新浪財經 2020-05-31 00:45:41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10134 bytes)

上海證監局近日發布了一則行政處罰公告,決定上海東方期貨經紀有限責任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

上海證監局在公告中表示,上海東方期貨存在兩項違法行為:一是,未經董事會決議,僅根據公司股東上海雅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要求於2020年4月10日解聘首席風險官;二是,未在作出免職決定前10個工作日將對首席風險官的免職理由及其履行職責情況向上海證監局報告,且解聘首席風險官沒有正當理由。

監管認為,違反公司章程解聘首席風險官,法人治理混亂,可能影響期貨公司持續經營。決定對上海東方期貨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東方期貨是國內成立最早、最具專業優勢的期貨公司之一。公司為上海期貨交易所、大連商品期貨交易所、鄭州商品期貨交易所的會員單位,可為機構投資者、專業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提供專業化的商品經紀服務。公司下設研究機構,定期推出宏觀經濟及各交易品種研究報告,為客戶提供專業化、個性化的投資建議以及套期保值、套利交易等方案。公司CTP綜合交易平台具有開放的API接口、高性能的交易後台和高速的交易所通信線路三大特征,秉承整合更多的技術資源為期貨界提供最高端的解決方案的宗旨。

公司成立於1993年4月14日,注冊資本3500萬人民幣,王躍進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大股東為中銅(上海)銅業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5%,小股東為上海雅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5%。中銅(上海)銅業有限公司大股東為中國銅業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5.15%,中國銅業有限公司大股東為中國鋁業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9.32%。

首席風險官(Chief Risk Officer,CRO)是指負責評估和遷移企業中重大競爭性、法規性及技術性風險的行政人員。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第四十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明晰職責、強化製衡、加強風險管理的原則,建立並完善公司治理。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第四十八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設首席風險官,對期貨公司經營管理行為的合法合規性、風險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首席風險官發現涉嫌占用、挪用客戶保證金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可能發生風險的,應當立即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公司董事會報告。 期貨公司擬解聘首席風險官的,應當有正當理由,並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7號)第三十一條規定:期貨公司免除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免職決定文件;

(二)相關會議的決議;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期貨公司擬免除首席風險官的職務,應當在作出決定前10個工作日將免職理由及其履行職責情況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管理規定(試行)》(證監會公告[2008]10號)第十四條規定:首席風險官任期屆滿前,期貨公司董事會無正當理由不得免除其職務。

《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管理規定(試行)》(證監會公告[2008]10號)第十六條規定: 期貨公司董事會擬免除首席風險官職務的,應當提前通知本人,並按規定將免職理由、首席風險官履行職責情況及替代人選名單書麵報告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被免職的首席風險官可以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解釋說明情況。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不符合持續性經營規則或者出現經營風險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期貨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采取談話、提示、記入信用記錄等監管措施或者責令期貨公司限期整改,並對其整改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期貨公司逾期未改正,其行為嚴重危及期貨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者涉嫌嚴重違法違規正在被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調查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情形,對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製或者暫停部分期貨業務;

(二)停止批準新增業務;

(三)限製分配紅利,限製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

(四)限製轉讓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五)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有關業務部門、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員,或者限製其權利;

(六)限製期貨公司自有資金或者風險準備金的調撥和使用;

(七)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製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 對經過整改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持續性經營規則要求的期貨公司,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3日內解除對其采取的有關措施。 對經過整改仍未達到持續性經營規則要求,嚴重影響正常經營的期貨公司,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撤銷其部分或者全部期貨業務許可、關閉其分支機構。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期貨公司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期貨公司或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采取監管措施:

(一)公司治理不健全,部門或者崗位設置存在較大缺陷,關鍵業務崗位人員缺位或者未履行職責,可能影響期貨公司持續經營;

(二)業務規則不健全或者未有效執行,風險管理或者內部控製等存在較大缺陷,經營管理混亂,可能影響期貨公司持續經營或者可能損害客戶合法權益;

(三)不符合有關客戶資產保護或者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規定,可能影響客戶資產安全;

(四)未按規定執行分支機構統一管理製度,經營管理存在較大風險或者風險隱患;

(五)未按規定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製度,存在較大風險或者風險隱患;

(六)未按規定委托或者接受委托從事中間介紹業務;

(七)交易、結算或者財務信息係統存在重大缺陷,可能造成有關數據失真或者損害客戶合法權益;

(八)信息係統不符合規定或者未按照規定要求實施信息係統管理,存在較大風險或者風險隱患;

(九)違規開展關聯交易,可能影響持續經營;

(十)未按規定實施外部接入信息係統管理,存在較大風險或者風險隱患;

(十一)未按規定調撥和使用自有資金,存在較大風險或者風險隱患;

(十二)未按規定從事資產管理業務,存在較大風險或者風險隱患;

(十三)設立、收購、參股境外經營機構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存在較大風險或者風險隱患;

(十四)未按規定履行對境外經營機構的管理責任,導致境外經營機構運營不合規或者出現較大風險的;

(十五)股東、實際控製人或者其他關聯人停業、發生重大風險或者涉嫌嚴重違法違規,可能影響期貨公司治理或者持續經營;

(十六)存在重大糾紛、仲裁、訴訟,可能影響持續經營;

(十七)未按規定進行信息報送、披露或者報送、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十八)其他不符合持續性經營規則規定或者出現其他經營風險的情形。 對經過整改仍未達到經營條件的分支機構,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有權依法關閉。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期貨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改正,並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

(一)法人治理結構、內部控製存在重大隱患;

(二)未按規定報告高級管理人員職責分工調整的情況;

(三)未按規定報告相關人員代為履行職責的情況;

(四)未按規定報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近親屬在本公司從事期貨交易的情況;

(五)未按規定對離任人員進行離任審計;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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