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手求教。Condo招租。目前隻有一個section 8申請人。信用分697,月收入$2,360。Condo月租金為$2,341,Housing出$1,774,個人出$567。Housing告知申請人要換房子的原因是因為目前房東對inspection提出的維修要求不能符合,因此Housing要求申請人要搬走找新的房東。打電話給目前的房東(申請表上隻填了目前的房東),房東說已經將房子進行了維修,但Housing一直不派人來檢查,已經導致房東三個月沒有收到房租了,所以希望租客能盡快搬走。但房東說這個房客比較難纏,有好幾件事沒有通知房東就做了(比如搬入後將女朋友住進來,買了個trailer停在後院占用公共空間,不過這些後來房東知道後也就默認了),還有比如與樓下的鄰居鬧矛盾。但房東也說了他幾件好事,自己花錢鋪的地板,自己花錢買的新的爐灶。在目前的地方住了大約兩年的時間。
聽到這些情況後,決定聯絡申請人的前一任房東。在要求之下,申請人提供了前一任房東的電話,告訴我在這裏住了大約一年半,後來因為離婚的原因搬走了。電話打過去,對方說不了解這個申請人,沒有直接的接觸。我說他在你那裏住過,對方說他沒有在房租合同上,應該是他的親戚(也許是前妻)簽的租約。對方又說他不直接管理出租,他太太直接管理,隻知道這些情況。然後我問可以問一下他太太有關申請人的情況嗎,對方說不可以,就掛斷電話了。
目前就這一個申請人(申請表上寫的53歲,帶一個7歲的男孩),我要求兩個月的押金(2 x $2,341),申請人也同意了。請教各位老前輩,可以出租給他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