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老租客買房搬走,因為租約沒有到期又是聖誕節,老租客介紹了親戚入住接替租約,我和老租客約定如果新租客被調不過,必須要在租約到期的時候搬走。
我偷懶範了個大錯誤沒有在他們才住進來的時候就馬上做背景調查,最近租約快到期我做背景調查的時候發現租客提供了錯誤的租房曆史,進一步做Tenant screen後發現五月份才剛剛出現在信用報告上的一筆rental collection(之前查過信用報告沒有這個collection)我隨後告訴他們我們不能和他簽租房合同,他必須和原租客一起搬出,他十分憤怒,他說如果我認為他不合格應該年初就告訴他而不是現在他老婆快要生孩子了告訴他不續約。
我知道我確實不該偷懶在一開始的時候就該告訴他們他們不合格,現在我該怎麽辦?
他信用報告上有一筆9000塊的rental collection,應該是到哪裏都找不到房子,我怎麽把這燙手的山芋甩出去?
cash for key?還是為自己的錯誤買單讓他們繼續住下去?